为什么“秋后问斩”?古代为何秋后处决犯人?(图片来源: Adobe stock)
“秋后问斩”这一习俗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最早的记载见于《礼记.月令》。在这部经典中,古人明确规定,行刑应选择在秋分之后的时节。
“秋后问斩”,也被称为“秋决”,主要是指古代执行死刑时,除谋反等罪大恶极之人,多集中于秋冬季节进行。“秋决”在西周出现,并于西汉形成制度,后为历代王朝所延续。那么,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
“秋决”遵循天时尊重天意
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最早便是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因而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而自先秦以来,即便贵为天子——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来管理天下的,其行为自然也要遵循天时。
在古人看来,春夏乃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代表了新生和成长;而秋冬则是草木凋零的季节,代表着肃杀。秋分被视为一年中阴阳平衡的时刻,象征着生命的终结与肃杀的气息。因此,古人便将处决犯人的时间放在了秋冬季节,《礼记.月令》中便有“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的记载,可见从西周时期开始,便已经有了秋天处决犯人的习俗。
到了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提出“天人感应”,明晰了天赋皇权的思想。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皇帝应当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古人相信,春天的阳气最为旺盛,杀戮在此时会引发不祥之兆,阴魂不散,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汉武帝这种思想便也开始被广泛接受,于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加载律令而制度化。这一规定不仅反映了对天意的尊重,也体现了对社会稳定的考量。通过将行刑时间与季节变化相结合,汉代的法律制度展现了对自然法则的深刻理解与应用。
进入唐宋时期,法律对行刑时间的规定更加严格。唐律明确规定,从立春到秋分期间,除非是极为恶劣的罪犯,否则不得执行死刑。这一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秋后问斩”的传统,确保了在春夏生机盎然的季节中,社会不会因刑罚而受到干扰。
也正是自此之后,“秋冬行刑”开始被加载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秋闲“观刑”
贵族们在秋冬农闲时去处理政务,审判、处决犯人。(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秋冬行刑除了顺应天时之外,与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同样密不可分。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于农业生产规律。
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在世卿世禄制下,各级贵族既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同时也是负责地方管理百姓的官吏。先秦时期贵族即使处于管理层,也时常要进行劳作,只有在农闲时才有时间来处理政务。
先秦时期,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记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主要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贵族们在秋冬农闲时去处理政务,审判、处决犯人。
古代处刑之外还有一个概念“观刑”。处决犯人公开处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让百姓观刑,从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让百姓对刑律产生敬畏,从而使得地方相对安定,同时也能使朝廷立威。
秋冬农闲时期,自然更有利于让百姓们观刑,而如果选在冬季的话,天气又太过寒冷,百姓们又不大愿意出门。只有一个原因,秋收时节,农民们手中有余粮,社会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秋后问斩,不仅符合社会的节奏,也为行刑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的,这一点应当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至唐宋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命关天“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在两汉和魏晋时期,地方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案件可直接行使处决权,不必上报朝廷。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朝廷为了避免地方私刑、滥杀无辜酿成冤假错案,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两道手续,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审”,指审理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后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并报请皇帝核准。《魏书.刑罚志》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到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处只在于复审的衙门不同。隋唐时期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开始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并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时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并在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死刑复奏”,指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这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执行死刑。《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
隋朝则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之外,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至于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宋朝时,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时期,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一律实行“三复奏”。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凡是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又规定对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也就是说,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均要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所以“秋后问斩”,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