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从朝廷到地方官,都不会给一个诬告者授予任何光荣称号。图为郎世宁绘《乾隆皇帝写字像》。(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按:乾隆朝文字狱高峰期,一位叫陈希圣的读书人,到县衙门告密,说他的同门师兄弟邓譓,涉嫌几宗罪……乾隆治下不管再怎么鼓励告密,查实是构陷诬告者,还是要受律法制裁的。从朝廷到地方官,都不会给一个诬告者授予任何光荣称号。
关于乾隆朝文字狱高峰期的诬告事件,此前已讲过程䥍《秋水诗钞》案、焦禄谤帖案及戴如煌《秋鹤近草》案,意犹未尽,今天再扒一件。
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安福县(今常德临澧县)一位叫陈希圣的读书人,到县衙门告密,说他因为看到朝廷告示,“凡有违禁书籍俱令呈缴”,想起他的同门师兄弟邓譓,涉嫌几宗罪:
第一,“将他人欲缴禁书多方购藏”(附书目);第二,写有《履历志》一诗,“语多背(悖)谬”;第三,“素与不轨之徒潜相往来”;第四,讬言卜卦算命,以谶纬术数“诱惑乡市人民”。(《陈希圣诬告邓譓收藏禁书案》,《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P236,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本书出版得到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
陈希圣说他作为同门,多次批评邓譓,但邓都充耳不闻,他只好到官府检举揭发,希望官府对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儆”。
藏禁书、写反诗、结党徒、造谶纬(政治预言),这四条罪状任何一条落实,都至少是人头落地的事。特别是乾隆三十九年,为了篡改历史、统一思想而下旨编修《四库全书》的第二年,乾隆即发布史上最严的禁书谕令,其中列举的禁书目录,多达三千多类,勒令全国百姓凡家中藏有禁书者,在规定时间内呈缴便无罪,过期不缴若被发现将受严惩。
之前说过,乾隆治下,思想战线无小事。安福知县不敢擅作主张,第一时间上报知州,知州也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湖南学政(约等于教育厅长)、湖南巡抚。
时任湖南巡抚李湖刚好在澧州督导,接报之后,即令差役传告密者陈希圣到案讯问。史料说,李湖官声不错,他目光如炬,三言两语便发现,陈希圣供述时支支吾吾,问他你说邓譓写的《履历志》一诗内容很反动,到底写了什么,他先是“茫然无对”,然后又默写了四句“穷年对虎山,博学通今古,茫茫四海人,屈指不足数”,说这就是邓譓《履历志》中的诗句。
李湖心中起疑,即亲自带人到邓譓在澧州城里的租屋搜书。
一番翻箱倒柜,只搜出一些算命卜卦的书,“并无别项违禁不法书籍”。审讯邓譓,邓供称,平日卜卦算命为生,并没有购藏禁书,更没有用谶讳愚弄人。他的房东也替他作证。李湖怕走漏消息导致罪证被毁,又带队赶赴安福县邓譓家中再行搜查,果然,邓家藏有几本“应行销毁、摘毁之书”,但没有陈希圣告密状中所列的包括《留青新集》在内的几本,也没有关于《履历志》的片言只字,所谓的“谶纬”,也子虚乌有。
同时,李湖对告密者陈希圣的家也进行了搜查。一搜之下,也发现了他藏有几本“应摘毁”的禁书《时文集》,“内多吕晚村评语”(吕晚村即吕留良,清代头号反动文人,关于他的案子以后还会专门讲到)。
为谨慎起见,李湖又即时讯问邓譓的亲属及所在地的保正(约等于乡长),所有人都证明,邓譓平时当私塾教师,兼职卜卦算命,“安分守己,素无不轨情事”。甚至连告密者陈希圣的父亲也替邓譓说话,极力证明邓譓并不是一个反动分子。
案情基本明朗,李湖心中有数,遂将包括邓譓、陈希圣在内的涉案人员及查获的违禁书籍一起带到州府再行审讯。
一审再审,真相大白:
原来,告密者陈希圣跟被告邓譓是表亲关系,也曾同窗共读。陈希圣的女儿,从小就给邓譓家当童养媳,本来是亲上加亲。一年前,邓譓在陈希圣附近一户人家里当私塾教师,两人往来密切,陈曾向邓借了两本书,邓见陈家里有一本《留青新集》,很喜欢,就跟陈说你借我的两本书不用还了,把你的《留青新集》给我就行。过后,邓看到朝廷公布的禁书目录,《留青新集》赫然在目,他就自己把书烧了。
陈希圣读书之余还喜欢射箭,箭术应该也不错,今年六月,邓譓有几个学生就跟去跟陈希圣学射。邓譓指责陈希圣跟他抢学生,导致学生们荒废学业,两人一言不合吵起来。陈希圣当时就想到县衙门告邓譓,虽被其他生员和他父亲劝住,但心里不忿,不想再跟邓譓有姻亲关系,就想悔婚把女儿从邓家接回。这一下邓譓更怒了,直斥陈无耻,为了表示跟陈不共戴天,他把塾师之职辞了,远赴澧州租房算命为生。
事情本来就这么过去。没想到,今年十一月,陈希圣到澧州赶考,看到朝廷正在大力查缴禁书,他那本被邓譓换走的《留青新集》正在被禁之列,一直对邓怀恨在心的他觉得报复机会来了,便到州县告密,又怕只一本《留青新集》分量不够,又加了几本禁书名,并捏造邓写有反诗《履历志》,而且还“与不轨之徒往来,以谶纬术数惑人”。
最后邓譓供称,他家中所藏的几本书属于“旧有”,因为刚刚才看到朝廷公布禁书目录,没来得及呈缴,并不是明知禁书而“故意购藏”。陈希圣也供认,他确是“挟嫌妄告”,当初告密时默写的那几句诗,其实是他临时编造,而他自己家中,也确实藏有带吕留良评语的《时文集》。
很明显,陈希圣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守法良民跟违法行为英勇斗争、大义灭亲”,而是赤裸裸的构陷,想置邓譓于死地。
前文说过,大清有规定,诬告反坐,“加所诬罪三等”。李湖在给乾隆的奏折中也说,按大清律例,“造谶纬妖言惑众者斩监候”,而告密若被证明是诬告,则“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而从本案来看,陈希圣对邓譓的指控,基本都是诬告,他捏造的几句诗荒诞不经,但没有反动内容,可不议罪;他家藏有带吕留良评语的《时文集》,属“轻罪不议”,但他说邓譓编造谶纬,这可是得斩监候的重罪,应“按律反坐”。所以,李湖建议,“合依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定地解配”。死罪可免,活罪难饶,肉形打一百杖,不死也得烂屁股,然后还流放三千里,加三年苦役。
那么,被诬告的邓譓就无罪释放了吗?
想得美。
李湖认为,邓譓虽不是明知故犯购藏禁书,但他家中所藏的几本禁书没有及早呈缴,还将从陈希圣那里换来的著名禁书《留青新集》私自烧毁,那也是妥妥的违法,“应照违制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除此之外,安福县教谕、训导(相当于教育局正副局长)也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也应按律追究。
也就是说,邓譓虽被诬告,但确实有私藏禁书的“违法犯罪事实”,所以得挨四十大板(身体弱的也可能当场毙命于杖下);而本来完全不知情的县教育局官员,也要被牵连,丢官那是至少的。可以想像,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之中,你让这些中下层官员怎么能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监控只能靠人力的时代,又怎么能不鼓励告密?
乾隆最后又是怎么定案的?
很遗憾,《清代文字狱档》中无相关记录,只是在李湖的奏折后面,他有朱批:“该部议奏。”按惯例,这就是同意李湖的量刑了,皇帝发话,刑部当然拟准,所以没什么反转。
跟上文“焦禄谤帖案”一样,此案最令人唏嘘之处,就是乾隆治下不管再怎么鼓励告密,查实是构陷诬告者,还是要受律法制裁的。从朝廷到地方官,都不会给一个诬告者授予任何光荣称号。
责任编辑: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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