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2014年03月25日讯】一、邱少华贪腐细节
1、非法转移图书货款600万以上。2009年6月18日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校社)与民营文化公司——北京首发精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发精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江西高校社负责图书投资,北京首发精典负责图书销售,销售期为7个月,图书利润率为15%,图书成本加上图书的利润构成图书货款的总金额,无退货,也就是说从图书正式出版进入首发精典仓库后7个月首发精典必须返还图书货款给江西高校社。
双方合作的第一年,北京首发精典第一批图书货款共计411437元于2009年12月按时返还。但到2010年后,也就是从合作的第二批图书开始,北京首发精典拒绝履行协议,拖欠江西高校社图书货款至今。期间,举报人积极追缴货款,但收效甚微。600多万图书货款至今北京首发精典只是象征性的支付江西高校社不足10万元。
交易过程中,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邱少华营私舞弊,暗中勾结北京首发精典侵吞公款证据如下:
①邱少华因为其女儿留在北京得到了北京首发精典老板的资助,因此,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邱少华在追讨货款方面的态度十分暧昧:举报人2010年12月前往北京首发精典交涉回款事宜,对方故意玩失踪,请求邱少华给予帮助,遭到拒绝。
②当举报人排除阻力前往北京首发精典催讨货款时,北京首发精典老板居然表示:“你来之前,江西高校社的领导已经给我打过电话,表示你此行代表个人,不代表单位,我不必接待,要我躲起来”。当举报人责问对方为什么对之前的书面及电话催款不作出反应时,对方表示:“我们首发精典正在与你们江西高校社谈判,组建股份制公司,如果成功,那批货款作为债务充抵,所以对你平时的催款我无法做出回应。”
③举报人多次催讨货款失败之后,再三要求江西高校社依法起诉北京首发精典的违约行为,追回图书货款,但均遭到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邱少华的阻扰、拒绝。
2012年,举报人向媒体《江西商报》反映邱少华的贪腐事实,引起该报的极大关注,6月6日,该报发表了题为《近400万国有资产即将流失,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去作为了》的文章,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邱少华公开对商报记者表示:这是正常的企业三角债!
2013年6月,中央巡视组进驻江西,举报人及时向巡视组反映了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邱少华营私舞弊问题。巡视组责成江西高校社的主管部门调查江西高校社负责人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事项。
④面对举报的压力,江西高校社如今又上演了诉讼的闹剧:一会说打官司有损于高校社的形象拒绝向首发提起诉讼,一会又说合同原件在举报人手中无法向首发提起诉讼,一会又说被告失踪了,官司无法进行。首发欠高校社连本带息金额在600万以上,而高校社诉讼标的却在300万以下。
2、非法转移国有资产3000万以上。邱少华没有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擅自与民营文化公司北京东方沃野文化有限公司合作,以虚开发票的形式非法转移国有资产3000万以上。
3、邱少华还是一个典型的裸官,他的老婆女儿早已移居国外,在他及老婆、女儿名下的房产有20套以上。
二、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
2008年10月,举报人作为资深编辑、编审从江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人民出版社)作为人才引进调入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校出版社)从事图书编辑工作。工作期间,因为举报人拒绝与法人代表邱少华同流合污,非法转移国有资产,遭到邱少华的打击报复。邱少华扣发举报人及部门3年多的绩效工资至今。
举报人反映给江西高校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教育厅领导及纪委多次责令邱少华补发举报人的绩效工资,邱少华扬言自己在省里上下都有人,不怕告状。
三、相关权力部门狼狈为奸、官官相护
因为举报人被无辜扣发3年的绩效工资,所以被迫走上维权的道路。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先后两次驳回举报人的仲裁申请:2012年4月10日,江西省仲裁委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写明这是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2012年11月29日,江西省仲裁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写明诉求已过劳动争议时效。
举报人不服仲裁,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和2012年11月26日先后两次向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终获批准。在开庭审理时,东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举报人要求相关知情人到庭的意愿。邱少华没有到场,只派了律师。尽管如此,开庭时举报人以无可争辩的事实及劳动法为依据,庭审结果有利于举报人,但结果居然是举报人败诉。当举报人找到法官询问败诉原因时,法官回答说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他法官说了算。
2013年5月30日,举报人被迫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中央巡视组进驻江西,举报人及时向巡视组反映了邱少华的贪腐问题。举报材料转到了江西省教育厅纪委,中院的法官此时竭力动员举报人撤诉,被举报人拒绝,此后正常开庭。庭审结果依然有利于举报人,但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后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认为,举报人无权打此官司,理由是一事不二立,即东湖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举报人的案件,而应该维持不受理的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