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用“不存在法条” 强拆温室大棚

发表:2011-09-17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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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引用“不存在法条”强拆,昌平区政府确认违法。26名租户起诉镇政府索赔约500万元国家赔偿。昨日,首批12人的索赔案在昌平法院开庭。镇政府代理人称,强拆决定书写错是工作失误,镇政府愿就笔误瑕疵道歉,但不可能赔偿。
   
12名租户首先开庭
   
因原告人数众多,法院决定分两批审理。昨日上午,首批12名租户索赔案并案审理。
   
他们诉称,2009年5月前,他们分别和阳坊镇四家庄村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赁温室大棚。但同年6月22日,镇政府以大棚属违建为由强拆。但“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写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租户们查询发现,《城乡规划法》总共才70条,没有73条;《行政处罚法》总共才64条,也没有第65条。
   
租户们称,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后确认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告知大棚建设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阳坊镇提出。去年1月和2月,租户们找到镇政府索赔,对方超过国家法定时限仍未答复,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镇政府赔偿。行政复议期间,镇政府张贴更正通知,称错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73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65条”写成了“《城乡规划法》第63条、7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1条、65条”。

镇政府称不赔偿
   
阳坊镇政府代理人称,这些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也没将大棚全部拆完,而是拆改成了符合规定的大棚。强拆决定书依据法规错误是工作失误,属于瑕疵。但强拆行为并没有错。“复议决定书认定了决定书的违法性,但并不能否定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代理人称。
   
镇政府代理人称,被拆大棚是违法建筑,损失应由违法人自行承担。“引用法条错误的瑕疵,镇政府可以致歉,但不可能赔偿。”
   
此案未当庭宣判。其余14人的索赔案件将于下周一继续开庭。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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