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9-11 11:09:27作者:廉路心语
新华网济南9月9日电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华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 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 华元对于其家庭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前后矛盾,有致命漏洞。其中,“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与 “家庭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相矛盾。王华元涉案1665万元,只认定出771万元,尚有 89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即大头儿都没有交代,说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纯属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