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受到了性侵犯:从猥亵到强奸甚至轮奸,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虽然目前还缺乏细节,也还不甚明了,但是已知的资料已经证实:三个官员的目的由自愿的嫖娼转化成"强迫妇女意志"的强奸,这点早已经在邓玉娇屡屡拒绝,邓贵大屡屡动手的时候就完成了,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除非娱乐场所是合法嫖娼的场所,除非娱乐场所每一个女服务员都是妓女,即使真的这样,也还是强奸,因为"妇女"也涵盖了妓女,况且我们国家"没有"妓女。这个时候可能存在合理争执(比如职业操守和行规),但无论如何不存在合法暴力(肢体强迫),退一步说合法的妓女找茬不提供服务,合法的嫖客据理力争无效,还被妓女主动出击,挨了刀子,这个时候才存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千万注意,这里有个时间差异!如果在邓大官员用钞票扇击邓小民的时候,存在邓小民"修养"不够,拔刀刺人,这个时候虽然倍受凌辱但是邓贵大的行为毕竟还停留在民事行为上,与刑法规定的防卫权无关,那么刺人的行为主观上具备了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这样的结果。(激情杀人)但是事实不是这样,邓大官员侮辱和诱惑只是"前戏",随后连续两次霸王硬上弓,这个时候,也就只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了。
为什么?
假如邓贵大只是想猥亵,意思清晰,而且邓玉娇也可以判断,那么,邓玉娇刺杀的防卫行为才可能过当。(注意,是可能构成)。众所周之,邓贵大等人到娱乐场所的目的不是来唱歌,不是来洗浴,甚至也不是摸摸丰乳肥臀就算完的,而是来寻求"特殊服务"(有偿性交)的,这个目的毫不含糊,没有一点暧昧,邓玉娇也十分清楚,不存在误判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无论性侵害进行到什么阶段,是既遂还是未遂,都违背邓玉娇意志,对于邓贵大都构成强奸,对于邓玉娇也都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是否防卫过当呢?
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无无限防卫的法理规则。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此也有如此确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三条色狼的单一进攻和可能连续进攻,只要他们没有仓皇逃窜,离开作案房间,正当防卫权就是无限的,因为她随时可能遭遇进一步性侵犯,甚至在轻度反抗的同时遭遇肢体损伤或者生命危险,三个具有强奸合意的男人,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暴力,不必手持工具,情形也属危急,在这种危集急状况下情况下,既不存在手段对不对等的问题,也不存在时间是否适时的问题,出手必须猛烈,此时不要说对邓贵大一人挥刀猛烈出手,就是向同行其他二人同时猛烈出手,又有什么不可?
正当防卫就不是防卫过当,说防卫过当的人不是认知偏差,就是缺少专业知识;
正当防卫就更不是故意伤害,说故意伤害的人不是信口开河,就是想故意伤害谁保护谁;
正当防卫就更更不是故意杀人,说"涉嫌故意杀人"的个人是信口雌黄,单位则是故意陷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有"遭受不法侵害"的前提,都是抵抗正在面临的侵害,不同的是防卫的力度和时间是否适时。混淆二者的差异,还可能是认识问题,但是混淆防卫(包括过当)和杀人的差异,这是多么可怕的公然陷害!这是多么可怕的司法恐惧!
鉴于这种公然的虐杀,鉴于这种是非颠倒,还要借助于国家公器的行为,民间舆论怎能不波涛汹涌?
我们的官员贵大到什么程度?我们的人民贱小到什么程度?我们不能不思考这个问题。
如果说对官员嫖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屏蔽真相还是一种政府防守的话,那么以"涉嫌故意杀人"逮捕邓玉娇显然是向正义和人民进攻了,因为邓玉娇不是一个人在抗争,她代表随时可能被侮辱、被损害的一帮,她代表了面对权贵奋起反抗的一帮。正因为如此,诺大的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邓玉娇的悲惨遭遇,千万网民们不高兴,我想这才可以说是"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不高兴"吧!
疯狂地"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官员,加上疯狂地"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公安机关拒绝和扼杀这种正义,手段简单、粗暴、赤裸,他们企图打造什么样的"稳定",企图构筑一座什么样的铜墙铁壁?我们不能不思考这个问题。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09年5月24日于青岛咫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