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湖南出台规定对厅局级干部出国行为进行监管是个好事,应当给予肯定。可是,看了该规定的某些表述,笔者还是产生了诸多疑问,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下面,请允许我钻钻牛角尖、抠抠湖南“出国禁令”的字眼。
其一,今后“正厅局级每年出国不得超过一次”,那么,以前正厅局级干部每年出国多少次?既然要大张旗鼓出台这么个规定,说明有的干部以前每年出国不止一次。他们都干什么去了?有没有人跑到赌城去考察“市政建设”?有没有人跑去考察“肚皮舞”?
其二,今后“正厅局级每年出国不得超过一次”,如果有人非要将其理解成“正厅局级每年可以出国一次”怎么办?这会不会成为一种变相的福利甚至“任务”?
其三,只规定出国“次数”,为何不对出国时限和出国内容做出规定?会不会有聪明的干部钻这个漏洞——以前出3次国,一次3天;如今只出去1次,但一呆就是仨月,“让我一次游个够”?
其四,“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压缩20%”,20%是多少?为什么语焉不详?是不是这个数字比较吓人,公布出来怕雷到群众?其实,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一类的奢侈浪费,群众早就了如指掌了,有这个心理承受能力,尽管公开无妨。
其五,“违规出国由个人支付费用”,这是常识啊,还用得着规定吗?另外,这样的“处罚”也太轻了吧,根本没有约束力——我该违规还是违规,我该出去还照样出去,抓不着算我赚了,真抓到了大不了把该掏的钱掏出来,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公款出国问题的本质,不在“公款”,也不在“次数”,而在于是不是 “因公”、有没有必要,而在于干部们到底干什么去了——如果真是工作需要,真是干正经事,他们每年出多少次群众都没意见;如果他们就是打着“因公”的旗号搞腐败,别说不能“超过一次”了,出一次都不应该!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总是“心太软”,热衷于“折衷主义”,什么事都要“分阶段稳步推进”。为何不一步到位呢?为何不彻底堵住漏洞呢?也许,这就是现在的很多问题久拖不决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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