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地的土政策规定,公民代理诉讼需要经过司法局盖登记印章同意,纪斯尊要帮助访民维权代理诉讼,可想而知是得不到批准同意的。在无奈之下,纪斯尊冒险"伪造"了司法局同意公民代理的表格并盖上登记印章。
在奥运召开前,他又冒险带京十几个访民来京城。被当地司法机关抓获后,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了三年,而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从中可看出是从重处罚。
纪斯尊伪造当地司法局登记表格和印章,他不是为了骗取访民的钱财,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只不过是为了顺利代理访民诉讼。
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代理民事与行政诉讼,有权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为何司法局要设置阻碍,对公民代理要求登记呢?这样做的目的法律依据何在?
由于法律市场有限,为了保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利益,有些地方的司法局就作了如此规定,只要是公民代理诉讼,就必须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如果司法局不批准就不能代理。
这样的部门利益规定,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且还使弱势民众难以维权。虽然说国家有法律援助机构,但是要获得法律援助并不容易。
特别是访民们,由于反映的问题很多与政府和司法部门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帮助。说穿一点,司法局设置公民代理登记制度,其实就是防止公民代理维权。
记得前些年,某地出了这样一件奇事。一个公民经常代理维权,使当地执法部门很恼火,司法局就规定公民代理必须要申请登记。这位维权人士心想,不就是办理登记吗?那好我就给你递交申请,他心想如得不到批准,就提起行政诉讼。他用特快专递将申请书寄给了司法局,过了两个月也不见回复。他到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局代理人称,收到了他寄来的特快专递,但是拆开信封一看,里面什么东西也没有,怎么审查批准呀?看来,真是棋逢对手,还是权力部门有招对付。
公民代理,只要不收取代理费(但可以收取合理误工费和差旅费),就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案件,也是不需要经过司法局批准。司法局设立前置审批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
不知纪斯尊是否知道这样的规定?如果知道的话,本可以与司法局较真。如法院以他没有经过司法局批准同意,而不让出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同样可以投诉或举报。
不过,估计投诉举报也没有用,否则纪斯尊不会去冒险了。在一些地方,执行法律规定可以不严格,但执行土政策一定是很严厉。
纪斯尊热心帮助访民,家庭为此早已离散。一个老人单打独斗,帮助低层民众,法院在量刑方面,为何不能给予一点"宽容"?为何就要以最高刑期来判处呢?
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那我们来看看法院对大贪官的量刑吧!那些被查处的大官员,涉案金额多则上千万元,少的也达上百万元。如果要按最高刑期判处,都是可以处以死刑,然后到底有多少贪官被重判了呢?
纪斯尊帮助访民维权,最后自己身陷囹圄,使我感到唏嘘不已。在此,我禁不住要大声质问,到底是谁逼纪斯尊走上了绝路?
附:
纪斯尊被判刑3年
福建著名民间维权律师纪斯尊,本月9日被福建台江法院以“伪造国家公文”刑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纪斯尊在福建地方有着崇高威望,人称“纪老”的他不畏强权,坚持为民伸冤,为地方受欺压小民百姓提供法律咨询,为地方民众拥戴称道。
铮铮铁骨,敢怒敢言,他两度申请上京游行。奥运期间公然写出“我逼共产党表态”。
诚请海内外各界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