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的一起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峨嵋山市胜利建筑公司,私人刘纪明带头严重破坏集体土地(基本农田),非法倒卖土地中的案件村民被抢土地案件纪实。
2006年5月10日14时,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等组织200多人谎称"征地",在未办理任何征地批文、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也没有任何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骇然将该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的集体土地大肆进行破坏,用沙石填埋。村民要求出示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没有一个部门能出示。
现场情况
2006年5月10日当天中午,现场村民李秀莲讲述到:
我们的土地是一片肥沃的田地,地质非常好,位置也很当道。那天,突然大量的推土地机来填我们的土地。我就要求对方依法办事,就有大量的社会闲杂人员进行威胁,随后,大肆抓捕村民,并殴打被抓人员,还把公路封锁了,禁止车辆出入,村民王亮才路过现场未参与任何阻拦,就被抓了。5月13日仍没有被放回,其中我也被抓了,抓我的是什么人我都不认识。
现场村民翟秀枝讲述到:
2006年5月10日14时,我在现场,当时我看见供电局组织强行破坏土地,我看见村民根本没有上前阻拦,就被抓了。一共抓了9个,放了6个。直到5月14日还有3个没有放。现场还有社会闲杂人员,镇政府说给村民补偿土地款,每亩土地是29800元,我们不同意,说:"不是钱的问题是你们是违法抢土地的,并且分到我们村民个人的手上只有几百元钱,我拿几百元钱买你家的房子和土地你同意不? "
现场村民雷淑容讲述到:
在土地被公开抢占的时候,村里开过一次大会,会只开了三分钟。社长是这样说:"今晚开会有两件事情:一、禽流感来了,死了的鸡不要吃。二、我们的土地35.3亩被卖了给了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每亩29800元。龙书记(县焉城镇新华村三社)村书记还有话说吗?没有,散会"。
我还了解到,准备给村民的"补偿"的是一共90多万,但是该土地被卖给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一共1000多万。村民到手的只有几百元,有太困难的村民去领了,我没有领。
2006年5月10日14时,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抢占了土地后。在我们县里的蜀蓝大酒店一起吃饭,一共坐了25桌人,社会闲杂人员都一起吃了饭,买单的是社会闲杂人员,吃饭一共花了4万多。
现场村民王亮讲述到:
当时我正看见推土机在推良田,看见几个社会闲杂人员推的推抬的抬,把宿培荣推上车,因为我的爱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已经被抓进派出所了,然后电话就断了,当时我就有点着急,所以走路有点快,对方就说我是不是闹事的,二话不说就把我抓了,接着两个公务人员打我,把我的脸打肿了,还有一个公务人员恰住我的脖子,让我不能出气,好象快要断气了,就这样到了拘留所,我说04831(号码),有本事一个一个单打,你们绝对打不赢我,接着又被几个公务人员打了一顿.然后威胁我签字,我没有签.
现场村民王道红讲述到:
当时我一边拿着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一边站在推土机器上说:"这里有土地法,你们为什么有法不依?夹江县焉城镇镇长唐平就一声令下,不明身份人和几个公务人员就一把拉下来,我拿起锄头要去拦,对方说要不是看你老了。早抓了,你还爬到推土机器上去。"
村民举报
2006年5月10日到年底,村民分别向以下部门上访。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公安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安部。要求纠正夹江的违法行为;
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夹江县检察院、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
以上部门村民以书面挂号方式投递,虽然有关部门有内部批示要妥善解决好本时间,但是村民这边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一个书面答复.
法律途径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2007年村民开始走法律途径,2007年10月29日,为了将供电局从自己的土地上合法的"赶走",10名村民代表向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
要求:
1、确认夹江县政府对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的土地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不成立,无效。
2、确认县政府为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颁发的夹国用(2006)第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事实和理由是:
要求确认不成立的意思是行为性质为抢土地不是国家征用。
土地的位置: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
土地性质:优质良田,集体土地
时间:2006年5月10日至今。面积35.3亩
征用用途:商业用途、私人用途。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
现状:该土地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农转非"手续,非法占用,也没有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
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先于供电局取得,并且该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供电局欲在申请人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应当至少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法43条》)
第二、符合在土地总体规划;(《土地法24条》)
第三、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方式是国家动用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控告人的承包地是基本良田,应当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土地法44 45条》)
第四、对村民的安置,补偿等
2008年2月29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如下决定:
1、确认夹江县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对夹江县焉城镇新华三组的土地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无效。
2、确认夹江县人民政府以夹府土(2006)6号文件《关于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用地通知》批准将焉城镇新华三组土地出让予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确认县政府为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颁发的夹国用(2006)第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无效。
官司结果
村民经过艰难的法律途径确认了夹江县政府等部门非法征地,供电局非法占地后。2008年3月5日,立即书面要求夹江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只有夹江县人民政府认为自己在征地过程中有过错,愿意服从乐山政府的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对村民的该请求没有回复。
2008年3月10日,村民再次递交夹江县检察院。要求以非法征用土地罪和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法律证据,并出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法定期间满后。村民又依次在法定时间里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建议由其它省或市县的检察院立案,检察院虽然有批示要办理好该案件的解决问题但是村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一个答复,严重不符合照法律规定。
在2006年5月10日14到2008年2月29日,乐山市政府作出了乐府复(2007)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是和其它部门是没有继续破坏土地的。但是复议决定书刚下来,就开始继续破坏土地到现在。村民于2008年3月将一面锦旗送往乐山政府,感谢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3月8日,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将乐山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状中称:供电局花了足额的出让金买下该土地,因此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其有权利使用该土地。
2008年3月底,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并将此案件指定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接着,向供电局送达了传票。并把村民列为第三人,乐山人民政府市长进行了答辩。称: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职责,纠正夹江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是上级政府的法定权利,行政必须做到依法和从严,市政府没有过错。至于供电局是否认为自己有无过错和支付了出让金不影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违法的认定。
第三人村民方也进行了答辩称:供电局存在过错,是故意的,违法的,甚至是恶意的,供电局的利益根本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006年5月10日14时,供电局就强占了答辩人的土地,还一起抓捕殴打答辩人,可是供电局却自己说2006年6月才与县国土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6年8月,才取得了县政府颁发12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证明了,供电局是先强占地后才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那么在强占土地的时候是在该土地上没有任何权利的。
第三人村民方还称:供电局多次声称"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要求法院让供电局交出或者证明自己将出让金支付给了哪一个具体单位,不能拿个"土地出让合同"就证明自己支付了出让金。村民有权请求检察院严格追查出让金的支付及资金流向。因为如果支付给(或者流向)某个人,那就是贪污受贿行贿无疑了。并且村民提出,供电局绝对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本没有,确实没有,因为其根本无法证明其己经"支付土地出让金"。
2008年6月3日,供电局撤诉,认输.本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
村民立即于2008年9月9日正式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正式提交了申请。
申请请求是:要求夹江县人民政府对该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2000万人民币
并将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列为第三人。
期间,村民方已经向各上级部门书面要求在审理期间不得为供电局办理有关手续。
到目前为止,虽然打赢了行政复议的官司。但是,土地仍被供电局在一直破坏,村民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停止破坏停止施工。可是没有得到回复,村民的权利一直在被侵害之中,这是一起严重的集体违法的行为。乐山市人民政府确认了这一集体违法行为。但是,检察院还没有予以立案件,公安局也没有对供电局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件,法律程序是先刑事后民事的。村民都已经起诉要求恢复原状了,检察院和公安局始终没有予以立案也不下达不立案通知书。
现在的情况:
鉴于供电局一直破坏土地,不听任何部门的指示,乐山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县国土局均下了停工通知书,但是供电局依然破坏至今。2008年9月10日,村民对公安局没有对供电局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件也不下达不立案通知书的行为不服,以行政不作为向乐山市中区人民起诉乐山市公安局;
2008年9月11日正式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要求无条件恢复原状。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系私人物权并且与国家、集体的物权平等。
根据物权法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独立直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村民对该案件的性质认定:
1,该的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征收批准权在国务院,法律规定必须保证本辖区80%的土地是基本农田,那么可以说80%的土地批准权在国务院。并且村民的土地一直是种水稻和菜油的,村民能够证明该土地的性质。
2,供电局的行为性质:经过乐山市政府的确认,系行政侵权,违法用地的行为,不是国家征用,而是抢占土地的性质,供电局无须狡辩其行为为征地行为,实际上就是一个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因为该土地有2/3最终落入个人(刘纪明)使用,跟"征用涉及的公共利益"不相关,其涉及的刑事责任,村民已经向检察院和公安局报案。
本村民和强占土地方供电局官司的案件将有一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夹江县人民政府 电话:08335656800 13881330499
夹江县公安局 周强(局长)电话:08335659066 13708135999 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吴志强(局长)电话:08335653788
夹江县焉城镇人民政府唐平(镇长)
乐山电业局夹江供电局电话:08335675839
峨眉山市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3540529302
夹江县检察院:08335662000
乐山政府 0833 2103110 08332109567
乐山五通桥法院:08333308451
此案件法律方面的代理人:张巧霞
电话:08335688633 13982290167 13541907623
地址:四川省夹江县新华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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