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7-16 06:09:49作者: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因许多物品于2007年7月25日21时在虹口区虹镇老街被一伙穿着城管制服,开着城管车的人,在一不出示证件,二不说哪单位,三没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轰抢而去。
案发后,我找该区城管队及各分队,都说不是本单位干的。于是我只得到新港路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不理我,第三次去时总算有位民警(警号035397)对我说:"你想想,这多人穿着制服,开着车,不会抢不值钱的东西(物品),要抢也要抢值钱的东西,肯定是城管队干的,你找城管队去。"于是我又多次找该区城管队及各分队,还是都说不是本单位干的。我只得又到派出所报案,去了两次,他们都不理我。我就到虹口区分局,去了两次,分局民警才打了个电话给派出所,派出所这才肯接待我,开了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了事。事后我多次找派出所和分局,我向他们提供证人和线索,他们不要,也不理睬,I不立案。
一年多来,我多次向区、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多次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况。结果被关押两次,失去人身自由达一个月,被抢物品至今要还。
再次肯求公安受理案。
此致
敬礼!
控告人:俞忠欢 2008年7月12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200弄44号305室,邮编:200093
手机:1348241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