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宝清县政府暴力拆迁 找哪讲理

作者:孔强 发表:2008-06-27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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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开发商为谋高额利润,低价出资,强拆民宅,政府非法支持,警力相助,镇压百姓,如此构建和谐社会!

2007年6月15日早晨4时左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几百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县第一小学对面房屋进行了暴力拆迁,当天的拆迁导致了数名百姓(其中包括老人与妇女)被警察(以及政府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打倒在地才告停止。在"光天化日"下,在国务院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下,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政府上演了一场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暴力拆迁事件。暴力拆迁触目惊心

由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政府口头授权宝清县法院及巡警队作为拆迁人,于2007年5月15日上午4时左右,宝清县人民政府组织了由公安系统上百人的拆迁队伍,赶赴该县第一小学对面房屋的被拆迁业主家。在开发商与住户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带队前来拆迁的法院领导李波,齐殿华喝令百姓立即搬走,遭到百姓的拒绝。百姓们对拆迁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劝阻,并大声疾呼,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未果,法院答应重新评估,提高补偿款,善良的百姓相信了政府,相信了法律,未做任何抵抗,家园被当场拆毁。可事后开发商和法院拒不履行承诺,自顾旅游开庆功宴。一个月过去了,无家可归的百姓未见一分拆迁补偿款。善良的百姓愤怒了,在原来家园的废墟上4家共同出资建起临时公用住房,抱有一线希望,等待政府为民做主,等待法律的公正。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2007年5月15日上午4时左右,宝清县人民政府组织了由公安系统以及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等上百人的拆迁队伍,在宝清县法院院长齐殿华,审判厅厅长李波及公安局两位领导的带领下,赶赴该县第一小学对面房屋的被拆迁业主家。在开发商与住户仍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带队前来拆迁的法院领导喝令百姓立即无条件搬走,再次遭到百姓的拒绝。百姓们大声疾呼"和谐社会,还我家园!"并在房屋上高悬一面五星红旗,希望能唤起暴力拆迁人员的良知。可是,带队前来拆迁的法院领导李波,齐殿华一声令下,声势浩大的拆迁队伍已经将小区的被拆迁房屋团团围住,拆迁人员开始用警棍、盾牌推打前来阻拦拆迁的手无寸铁的百姓,警察冲到门前开始踢门,并推打业主,妇女和老人被打倒在地,一年轻妇女王某的衣服被当众强行撕扯开,露出乳罩,75岁的某老太被五六个警察按倒在砖垛上厮打,直到无力反抗才被4个伪警分别拉扯两手两脚,仰面朝天的象抬死猪狗一样扔上警车,致使一手指断折,却无人理会,84岁的陈老头在屋内泪流满面,仍未逃脱疯狂的黑手,被强行架出屋外,其儿子见势不顾一切上去阻拦,却招来更加猛烈的殴打,警棍盾牌并用,拳脚相加,打到不能动弹仰面朝天的也被象抬死猪狗一样扔上警车,临到车门时,陈家儿子再次反抗,再度遭到殴打,上半身已被推上车,后面的警察还奋力补上一脚,才算过瘾......类似的场面到处都是,哭喊声不绝于耳,惨不忍睹。先后抓走了5位业主。

记者注意到,在拆迁人员中有一些人员是宝清县政府临时雇佣来的人员。这些"伪警察"也抓走了一位业主,并将其拖出去打伤。

上述一切场景均有录像证明。

违法拆迁的背后利益

据悉,此次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县第一小学对面,道东即第一小学,南临批发市场,系宝清县二级黄金地段,是当地有名的财主"宋胖子"个人负责开发的,以个人开发并出卖房屋盈利为目的,该地段房屋当时的售价为1400-1500元/平方米。

但是,由于当时给出的补偿参考价格由开发商个人做出,其价格为8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购买的价格。为此,在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业主拒绝签订合同。

此时给出的补偿标准仍然由开发商个人定为800元/平方米,双方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实际上,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10月出台的《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的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补偿和安置费用,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

由此来看,宝清县人民政府在该县第一小学对面房屋的拆迁问题上,显然与该《通知》规定大有出入。

但是,宝清县人民政府无视国家法规,仍然于2007年6月15日,对该县第一小学对面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实际上,这种不顾一切的违法拆迁,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有知情人透露,此地拆迁后,可推出商铺建筑面积约 多平方米,按照宝

清县此地段的地价,每平方米建成后可售价1600元/平方米,而开发商补偿给业主的价格为800元/平方米,因此,该项目做下来至少可赚上200万元。至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另有什么协议,致使政府不顾法律,专为民(富民)做主,不得而知!

从上述商业利益上,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出宝清县人民政府如此不顾一切地强行拆迁的根本动力。

谁来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宝清县政府的此次拆迁属于违法拆迁。首先是拆迁证的取得不合法,因为根据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规定,领取拆迁证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有建设项目批文;二是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是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于拆迁人以上五个条件都不具备,故拆迁是不合法拆迁。

在6月15日的拆迁中,陈**为反对政府的非法拆迁,在自己的房内有过激言行,而被宝清县政府公安机关以妨碍公务罪逮捕。对此,律师认为,陈**没有使用暴力,妨碍公务罪的前提是所执行的公务在内容上合法,但此次拆迁不合法,我们可以看做陈 某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拆迁中,失去房子并且父子二人均被警察殴打的陈某被关押在宝清县公安局看守所内,至今未放。

有观察人士表示,这种因为政府部门违法施政,介入商业拆迁,不断地引发纠纷中,普遍地存在着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被拆迁人遭受经济损失,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口号与实际行为大相径庭。

宝清县政府对该县第一小学对面地段房屋的拆迁正是如此。一位被拆迁房屋的业主说:"我并不反对自家的房子在必要时为城市规划让路,但不能让一部分人打着公共拆迁的幌子进行商业操作,因为此地拆迁后,如果光是建商业住宅就可以赚到上百万元,实际上是照顾了开发商个人的利益,从而损害了我们这些小百姓的利益。"

这种假借城市建设之名,行一己私利之实的行为的实质是:有些开发商利用拆迁主管部门的权力,大搞商业开发,谋取高额利润,政府部门也从中捞取"好处",结果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受益,被拆迁户受损。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这种假借公共利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无异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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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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