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4-14 13:20:40作者:
针对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出现的问题,银监 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 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 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银监会发布的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 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 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 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 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 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 进行评估。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 止错误销售。
对于理财产品的宣传,《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 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应在理财产品 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 有关的重要事实,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 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 "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通知》还指出,商业银行要做好资讯披露,在与 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资讯传递的 方式,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资讯而错过资金使用 和再投资的机会。并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 户投诉处理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 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对 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 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