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控告人:朱贵贤,女,1947年3月1日生,湖北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孙王营村十组,残疾农民(原襄阳县)。
被告人:胥连序,男,襄阳县法医室主任和罪犯有特殊关系。
被告人:王新忠,男,襄阳县法院副院长。
被告人:贺家国,男,襄阳县法院刑二庭长。
为此案王新忠去王河三趟让压着莫交,还说人死了也莫交,法院不受理。
一、申诉人因襄阳县人民法院(2005)第83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决,抢走我的财产把我打伤致残,法院还毁灭我的证据,捏造事实,严重违法。
二、因被告人以职务之便,包庇罪犯逍遥法外至今,亵渎了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剥夺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庭长下来取证,为罪犯开道,对受害人有利的不写。
2007年6月8日开庭,法院指派襄阳区司法中心的律师为罪犯做辩护,当庭污骂受害人。法官不准受害人说话,开庭期间法官让罪犯和受害人换位子,受害人的援助律师为换位子和法官争辩,并说这不符合法律程序违法行为,法官对受害人的律师说:下去,我们好商量。
因被告的包庇,2003年7月8日,罪犯将受害人的1.7亩葡萄在没成熟就毁了,2.7亩葡萄打药绝收。派出所来人,因现任支书王居敏和王之超是亲戚,事情又没得到解决,支书王居敏还盖公章以大队名义为王之超出伪证,陷害受害人。2007年4月3日,法院张庭长亲眼看到受害人家里被毒死的狗猫、毁坏的庄稼。在大队写了委托住院治疗,交了一百元做鉴定去拍片时受害人看见罪犯王之超在胥法医办公室坐着,拍片时医生说:坐好伤很重,以免费二道力,胥进暗室五、六分钟,出来对受害人说,下午看结果,下午去胥说没骨折,罪犯跟在胥后面行意的点头笑。我要求重拍胥硬不同意,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去中医院拍出片子多处粉碎性骨折,拿着片子找胥鉴定,胥用手指着自己的鼻子说,瞎你娃子狗眼了,老子是法官,你有啥资格找老子出鉴定,你告去量你娃子这一辈子。
在不给鉴定的情况下,找到检察院法医亲自带着拍片子,专家批示多处粉碎性骨折,我张嘴进食都很困难。因胥说没伤才给鉴定为轻偏重伤。
事实和理由:
1995年4月20日上午,因王之超、王洪祥在我门上挖沟,我找到大队已得到解决,晚上,王之超、王洪祥、谢帮芝在商量说胥法医笔杆子硬得很,打死一两人不得坐牢,要花钱。我听后很害怕,赶紧到屋里,第二天,天没亮我就到大队找原书记给书记说王洪祥、王之超要打我,原书记说打伤了给你治,打死了抵命,我看那家人也到时候了。让我找治保主任调解,因治保主任不在家,我就回去了,刚走到房山墙边看见罪犯在抢我宅基上的财产,我转身赶紧去派出所报案,已走了二百多米,罪犯王之超看见了,大声喊:“那不是朱贵贤吗?给爷们站住。“听王之超这么一喊,我拔腿就跑,王洪祥边追边骂:“任你娃子跑到哪,爷们非灭你娃子这口气。”我拼命跑,边跑边喊: “六娃,救命啊!(我小叔子叫六娃)”一直跑到屋里将门插上,罪犯王洪祥追到就要砸门,被我小叔子拉住说,莫打人,有话说话,罪犯王洪祥说爷们今天非来她娃子的气,罪犯王之超,助打王之仕、王双喜、王艳兵手里拿着火砖都赶到了,罪犯王洪祥、王之超将门砸开,王洪祥拿着一根棍子朝我头上就是一棍,将我打倒,二罪犯拳打脚踢,罪犯王洪祥掐住我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打我面部、胸部拳头雨点般的猛打,罪犯王之超向后猛拧我的双手,罪犯王洪祥双手拳头猛打,又用砖砸我的面部、胸部。六娃看到这种情况说:不要把人打死在我屋里了。心狠手辣的二罪犯张口就骂,啥子是你屋,再说连你娃子一起毁,门外助打将六娃打倒在地上不敢说话了。直到把我打晕死过去,后又把我拖到外面打。这时王之英说:“洪祥莫打了,再打就走不开了(王之英与罪犯有关系)才住手。
我婆婆和王之六连拖带架到大队,衣服烂了,嘴鼻子不断充着鲜血和血块,大队领导看到后赶紧写了委托让送医院。
被告包庇罪犯逍遥法外12年之久,在这期间我东奔西走,毁我庄稼、毒我家禽、季节变换伤情严重,生活困难更无钱治疗使我无法生存,各级组织、有关权威人士都来关心重视此案,直到罪犯受到法律应有的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