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大限”这个词我们听得也多了——前年4月底是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完成自查的“大限”;去年 8月20日是山东各市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查工作的“大限”;去年9月是全国卫生系统自查商业贿赂吐回扣的“大限”;就在今年,中纪委还发文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
这些不约而同的“大限”设置,其原理很简单、愿望也很良好——期望那些犯了错误的官员能够自己说出来,而我们又给予其宽大处理,从而终止他们继续犯错误乃至犯罪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但问题在于,如果整个社会环境使得他们掩盖其错误的成本极低,他们坚持错误甚至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又极小的话,那他们凭什么要主动交代,在政治上自杀?何况他们做出 “坚持下去、拒不改正”的决定,其心理依据也很坚固——在某些地方和领域实际上已经是腐败成风,而相比之下,真正受到查处的人却极少,甚至在上述那些看似厉害的“大限”过后,也鲜见新一轮的“反腐风暴”。
所以就不难理解,一方面,所谓“大限”不断出台,举措不可谓不严厉,出路不可谓不宽,但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依旧、腐败依旧、奢侈依旧;而且还产生了副作用——“大限”限得多了,也就失去了威慑力。有些地方的“大限”期限还被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这些都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事实上,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或权力结构,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只要体制上的主要弊病不改变,完全靠政府自己查处自己、监督自己,就不免走上“越反越腐”的怪圈。
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年来我们特别注重对政治体制上细枝末节的修补,其实都意义不大。因为真正的对政府的监督一定是来自政府外部——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选举监督等。如果真正要改变某些政府官员的奢侈、浪费、腐败的风气,使政府的自我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就必须引入更多的外部民主监督机制并使其落到实处:如,法律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必须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监督主体的范围也应扩大为包括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媒体、甚至是人民的直接参与等。如此,在体制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期望,腐败、商业贿赂、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大限”的真正到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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