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培荣 性别:男 年龄: 46 民族:汉 职业:教师
工作单位:徐州市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矿业大学理学院 住址:徐州市风华园 33号楼4单元601
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徐州市金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圣义 职务:主任
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 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树银 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政府 单位地址:徐州市解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 引 职务:区长
被上诉人:徐州市民政局 单位地址:徐州市文化城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步耳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起诉被告四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作为一案以致风华园居委会两年多没有召开居民大会,尤其是自2006年9月起在多次均符合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情况下,居民代表及居民要求依法罢免居委会刘永修主任的职务,由于居委会主任故意不召开罢免他职务的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及居民多次向徐州市民政局反映情况,并要求由居民代表自己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但遭到一审被告徐州市民政局否定。一审被告徐州市民政局答复: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必须在办事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否则无效。一审被告泉山区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主管风华园居委会工作的副主任顾孝民在2007年3月声称风华园召开居民大会的时机不成熟。一审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民政局等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全国人大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规在风华园社区得不到执行时间长达九个多月。2006年12月7日办事处公函答复要召开居民大会的情况下,2007年1月10日,当年选举刘永修当居委会主任的68.18%居民代表联名要求把罢免刘永修居委会成员及居委会主任职务列入居民会议议题。因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纵容包庇刘永修违法行为,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监督不力,导致至今没有依法召开风华园居民大会,国家法律法规在风华园社区至今得不到执行。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29日(2007)徐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合理依据,为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寻找借口,请求上级法院裁定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5 月29 日(2007 )徐行诉初字第0006 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使得四被上诉人履行其职责,保证并促成风华园居民大会的顺利召开,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
上诉事实及理由:
2007 年5 月8 日,上诉人以四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到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讼材料。2007 年5 月16 日上午,上诉人收到徐州市中级法院不给立案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起诉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我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院却以此为由,判定此案"不属我院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实在令人费解。 2007 年5 月16 日下午,上诉人向徐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潘庭长反映中院不予立案的情况,极为恶劣的是徐州中院立案庭竟然否认有起诉区政府的行政诉讼由中院立案的江苏省高院文件。在上诉人拿出文件后,又以"我们不执行省高院的文件"来故意刁难。难道在法院也可以这样讲道理么?
民告官案原告向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监察部屈万祥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江苏省省委李源潮书记、江苏省梁保华省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徐州市委徐鸣书记、徐州市曹新平市长、徐州市政法委李开文书记等领导举报了徐州中院不依法办案。
2007 年5 月23 日下午,徐州中院立案庭法官又主动打电话给上诉人,称:经审查行政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徐州中院同意立案,要求上诉人带上五十元诉讼费到徐州中院立案庭立案。2007 年5 月24 日,经过百般周折,起诉四政府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在徐州中院成功立案,上诉人作为当时的原告,交了诉讼费,也提交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但是2007 年5 月29 日下午,徐州中院再次出尔反尔,发出中级人民法院(2007 )徐行诉初字第0006 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是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是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即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仅负有指导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据此,起诉人王培荣认为其所在的风华园居委会不依法召开居民大会,居民联名要求召开居民大会,罢免该居委会主任及成员职务,泉山区政府泰山办事处纵容包庇居委会主任的违法行为,而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监督不力,请求法院认定四被诉人行政不作为、责令其限期召开居民大会等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对王培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极为不合常理,更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此处所说的行政工作的范围在该条第一款中列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维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是法律赋予各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神圣职责。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具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严格而正确实施已生效的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2006 年9 月9 日,徐州市风华园1600 多户居民联名签字要求召开居民大会,明显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必须的程度。现任风华园居委会主任刘永修大量违法行为引起公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居民及居民代表要求依法召开居民大会罢免居委会刘永修主任的职务,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及居民也多次向徐州市民政局反映情况,并要求由居民代表自己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遭到市民政局的拒绝。徐州市民政局答复:居民大会必须在办事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否则无效。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主管风华园居委会工作的副主任顾孝民在 2007 年3 月声称召开居民大会的时机不成熟。何为时机不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2006 年 9 月8 日风华园五分之二以上的住户签字要求召开要求把罢免刘永修居委会成员及居委会主任职务的居民大会;办事处公函答复要召开居民大会的情况下,2007 年1 月10 日,当年选举刘永修当居委会主任的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签字要求把罢免刘永修居委会成员及居委会主任职务列入居民会议议题。上述签名材料均送到一审被告泰山街道办事处,泰山街道办事处也对签名真实性进行了调查,2006 年 12 月7 日泰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公函《关于吴敏、张延奇等同志提议召开居民会议的答复》:"待风华园居委会代管帐目的审计结果有明确结论后,泰山街道办事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2006 年 12 月8 日,风华园居委会代管帐目审计结果的徐州市泉山区审计局2006 年12 月8 日《审计报告》(泉审行报[2006]7 号)已出来了,而且办事处在风华园社区进行了张贴,为什么至今不开居民大会?
办事处为了掩盖风华园居委会主任刘永修逃税、开具25 万非法票据、操纵的居委会侵吞、私分、挪用的业主公共收益及刘永修一家四口打伤举报人等违法行为,不择手段。违法行为通过关系网及弄虚作假的手段企图强行摆平。2007 年3 月办事处领导声称召开居民大会的时机不成熟,只是他利用职权用违法行为,强行掩盖、包庇刘永修违法活动的一个缩影。
四被上诉人身为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有义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其应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在达到法定要求时居民大会的召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居民大会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处理自己身边的问题的民主形式。退一步讲,就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也应该是而且必须是政府的职责,这是任何政府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的行政保护权和行政保障权。上诉人所在风华园已经两年没有召开居民大会,数以千计的公民的民主权利遭到践踏和破坏,甚至上诉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这怎能不是政府的失职,怎能不是政府的不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咬文嚼字,认为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仅负有所谓的"指导"的职责,难道政府可以将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保护职责和行政保障职责搁置不提,任由公民的民主权利继续遭到破坏,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吗?
徐州市民政局称,居民大会必须在办事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否则无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称,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然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如何使得符合法定要求需要召开的居民大会无效?既然不指导召开可以导致居民大会的召开无效,那么达到了法定的人数要求召开而不指导召开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如此的践踏相关部门竟然找种种借口相互推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此处的绝妙配合,就这样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这究竟置宪法和法律,置公民的民主权利,置需要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于何地?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是居委会的决策机构,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必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居民大会。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办事处风华园居委会自2005 年3 月1 日换届之日起到至今已二年多没有召开居民大会。这一期间随着现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刘永修侵侵吞、私分广大居民利益等恶劣行径暴露,事态恶化,2006 年9 月9 日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社区1600 多居民联名要求召开居民大会,罢免刘永修的居委会成员及主任职务,因被上诉人的监督不力未果;2006 年11 月28 日,居民代表就1600 多户联名签字要求召开风华园居民大会罢免现任居委会主任刘永修一事,再次向市民政局、泉山区民政局要求答复。市民政局、区民政局领导曾明确提出:居民大会应该每半年召开一次,风华园已经一年半多没有召开居民大会,很不正常,办事处有责任和义务监督风华园居委会召开居民大会。市民政局、区民政局领导称他们已多次亲自到泰山办事处,而且还将去办事处,要求办事处监督风华园居委会召开居民大会,但居民大会到现在仍然没有召开。他们的承诺只是缓兵之计还是因为其他困难不能兑现广大居民不得而知。现任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刘永修心中知道,召开居民大会将会罢免其本人的职务,并通过相关的手段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因而百般阻挠。广大居民无奈,选出上诉人作为居民代表多次上访,但是四被上诉人虽然表面上接受公民的上访、信访,泰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甚至回复承诺在对风华园居民委员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出来之后就指导召开居民大会,但是 2006 年12 月8 日,审计报告已经下达并张贴于风华园小区,但是直到现在风华园也没有召开居民大会。这样的拖延没有维护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却恰恰成全了刘永修,使他有更充分的时间为不召开居民大会准备理由。迫于广大居民上访的压力风华园居委会主任刘永修机关算尽,企图以假居民大会蒙混过关。首先他发出所谓的"居民迎新春座谈会"邀请信,称 2007 年1 月19 日召开居民迎新春座谈会。后又在2007 年1 月18 日发出紧急通知书,称1 月19 日召开的居民迎新春座谈会因故推迟举行。再后来,2007 年2 月9 日,又发布通知称,原定于1 月19 日召开的"居民大会"因为时机不成熟暂不召开。而正巧,泉山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也以同样的理由不召开居民大会。刘永修企图凭着三个通知,暗自转换模糊的概念,为不召开居民大会寻求合法性依据,为保住自己的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拖延时间,其用心良苦路人皆知。但是这样的行动掩盖不了他本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详情看一审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更掩盖不了风华园已经两年没有召开居民大会、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近万数居民的民主权利被践踏的事实。四被上诉人不顾社会秩序、公民民主权利遭到破坏的事实,对公民合法程序的合法请求一再拖延,对居委会主任刘永修的违法行为一再默许,导致长达国家法律法规在风华园社区二年多得不到执行。因此,四被上诉人均有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均表现了对人民、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的不负责任。政府行政保护、行政保障的职责,岂能因为法律条文中的"指导"二字,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不履行了吗?
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 )徐行诉初字第0006 号的程序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个民告官案件审查是否立案的时间不超过7 天,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了二十多天;
三、不能立案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
2007 年5 月15 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中,已写明对王培荣起诉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不属于我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不立案的唯一原因是"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2007 年5 月23 日下午,徐州中院立案庭法官主动打电话给王培荣,告诉王培荣:经审查行政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徐州中院同意立案,要王培荣带上五十元诉讼费到徐州中院立案庭立案。2007 年5 月24 日,上万人起诉四政府揭露腐败案在徐州中院交诉讼费立案。
四、徐州市中级法院行为荒唐之极,徐州中院出尔反尔:对已立案的民告官揭露腐败案不立案
同一民告官案件:
2007 年5 月15 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结论不立案的唯一原因是"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2007 年5 月23 日下午,徐州中院立案庭法官主动打电话给王培荣,告诉王培荣:经审查行政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徐州中院同意立案。当时,徐州中院已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否立案的审查时间的二倍多的时间,审查上万人起诉四政府揭露腐败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早有定论。
2007 年5 月29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属于受理范围"。问徐州市中级法院:你们办案其它案件时,是否也是出尔反尔,今天出一个这样的判决书,明天出一个相反的判决书,后天出一个另外一个结果的判决书?
五、起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居委会主任刘永修明显的违法犯罪的大量确凿证据及其充当保护伞的政府行政机关领导人,法院有义务有责任把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的移交,但法院没有这样做, 是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渎职行为?还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包庇、掩盖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 )徐行诉初字第0006 号写明四被告对居委会有明确的行政上职责,四被告包庇、掩盖居委会主任继续违法行为,至少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完全可以起诉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说: 居委会主任继续违法行为,是谁的行政不作为? 每月拿550 元政府补贴的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办事处风华园居委会主任主任刘永修敢明目张胆不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难道政府只有用纳税人的钱给继续违法刘永修发补贴的权力,就没有要求其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权力?
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为了包庇、掩盖十分明显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及其充当保护伞的政府行政机关领导人。
面对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政府行政机关领导人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的法律)得不到执行,你们没有责任吗?你们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属实反映情况,包括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徐州市委市政府等部门。你们不能忘记: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的最后防线。
八、徐州市民政局称: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必须在办事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召开,否则无效。办事处必定有要求居委会依法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的职责。风华园居委会没有依法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起诉被告四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作为必然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法律为依据,种种理由种种做法不受理此案,同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为了体现司法正义,维护上诉人及其代表的全体风华园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争取早日实现风华园的和谐建设,特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做出的( 2007 )徐行诉初字第0006 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为盼。以使得四被上诉人履行其职责,保证并促成风华园居民大会的顺利召开,保证风华园全体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顺利的实现。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7 年 6 月 6 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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