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8-31 06:43:13作者:
2004年11月19日下午,六安市供电公司在霍山县供电调度所召开电网电压调整协调会,霍山供电公司职工汪某与单位领导也参加了会议。4时30分协调会结束后,汪某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吃饭前,汪某陪客人打牌娱乐,其间,汪某突感不适,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血压导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12月15日,霍山县供电公司申请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某死亡性质是否属工伤。2005年8月23日,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某死亡不能视同工伤。汪某妻子不服,申请复议。霍山县政府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等为由,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2005年11月6日,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某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工作,而是在工作以外的就餐场所,且是在打牌时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死亡”。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汪某妻子再次申请复议,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霍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汪某妻子不服,将霍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
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或与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汪某在工作时间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属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下午4时30分正是工作时间,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饭,正在上班死亡应视同工伤,而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视同工伤,则对汪某则显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决撤销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汪某死亡视同工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或与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汪某在工作时间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属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下午4时30分正是工作时间,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饭,正在上班死亡应视同工伤,而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视同工伤,则对汪某则显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决撤销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汪某死亡视同工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