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伤一:穿马路罚款50元是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
天涯一网友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因此案例中,交警拦住该女,对其罚款五十元人民币的处罚适当。”
可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应该坚持教育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当交警看到女硕士穿马路时,没有进行劝阻,是不是失职÷渎职行为(因为放任行人危害道路畅通,法律的限制应当是双方的),反而是等她过来时才要求罚款,显然有“暗中执法”的嫌疑。该女士穿行并没有扰乱交通秩序,没有造成违法后果,为什么要把人家罚款50元上限呢?
因此除非该女士在穿行前故意不听劝阻,比如交警让她返回,对她示意不准过来时,她偏要过来,才适合50元的罚款,对该女士处警告或者20或者30元处罚够了。在这里动不动按上限50元,交警的这一处罚怎么能说是“处罚适当”呢?为什么没有追究交警“暗中执法”的不当,或者罚款背后是不是有提成、回扣存在?
在人车矛盾的今天,不管行人的过街设施是否完备,单纯的罚款并不能解决我国的交通问题。
理解法律不是生搬硬套,单从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女硕士应该被至少罚款50元”,罚款50只是于法有据,但其自由裁量权的幅度经不住仔细推敲。
因此女硕士说的,偏偏她被抓到,并不是没有道理,在很多人都选择穿公路时,是不是该交警部门去处罚交通规划、路政部门,过街设施是否适当,单单选择最弱势的行人,不能说明执法的正当性,背离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尤其在上海这样的国际性大都市。
硬伤二:警方首次公布的处罚的依据竟然是“示威”?
事情发生后,4月23日上海《新闻晚报》报道说,“今晨,记者从卢湾公安分局了解到,警方是按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对刘某实施拘留。”(百度搜索可看到该处罚依据被多家媒体转载《女硕士乱穿马路被扣10天 处罚原因是妨碍交警执法》http://www.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8/node83586/node83591/userobject1ai1310052.html)
那么该法律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硕士属于示威吗?而如果使用这一条,警方的唯一解释只能是认为,女硕士在电视镜头前的举动,被全国,全上海人民看到了,就是“示威”!这就是在国外臭名昭著的新闻审判。
难怪市民认为:事情的起因只是乱穿马路,加上不接受处罚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碍执行公务),并非媒体所说的“大打出手”,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杀鸡儆猴”不该,加大罚款数额,行政警告,拘留一两天就可以达到同样效果。
硬伤三:从重处罚拘留10天还是站不住脚
就在舆论鼎沸的第二天,警方就出来申辩了,4月24日上海文汇报说,警方的处罚理由“离奇”的改变了。(《上海警方称拘留乱穿马路女硕士有法可依 》 http://news.sina.com.cn/s/2006-04-24/08358774422s.shtml)
报道说:上海警方表示,他们将对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上限就是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这次警方没说明是按照哪一条,给人感觉是沿袭了以前的处罚条款。再次翻看该法法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可是想像的是第一天女硕士签名字同意被拘留时,白纸黑字的写着处罚条款依据,记者应该拿到证据才敢报道是第五十五条,出错几率很小。 但现在看得出来,警方处理依据的法条变了,变相否认前一天处理适用法律条款的错误。
如果记者报道错了,新的法律条款用对了吗?
首先,情节严重如何界定?用看过原始视频的市民的话说“不接受处罚和推了警察一把(妨碍执行公务)”并没有媒体所加的形容词“大打出手”(在女硕士孤身一人,周围都是警察时,她怎么有机会大打出手),至今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女硕士没有使用凶器,没有言语威胁伤害警察,警察没有受伤(抓痕没有,轻伤没有)。可是,处理结果却是该法条的上限10天拘留,用网友的话说,警察就是金子做的,碰不得?推两下就算袭警,关人家10天?
比女硕士的行为更严重的人受到什么处罚?我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新华网《南国都市报》报道的广西一名肉贩拒绝缴税,还拿刀威胁税务人员,并且后来到大厅扰乱工作秩序,处罚就是拘留5天,女硕士行为超过了吗?(《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首日 一肉贩妨碍公务被拘5天》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6-03/02/content_6359726.htm)
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成文法赋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应该遵循法律基本准则“过罚相当”,从女硕士的言行来看,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
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该条款在法学界人士眼里,简直就是笑柄,举个例子该条款的效果就是如果你杀人,杀死普通人判20年,因为是杀死警察就判死刑。有法学家说,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什么警察就高人一等,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也有网友质疑到“除了袭警罪,是不是还有袭城管罪,袭工商罪?)当然这是治安管理处罚修改中部门立法的害处,后文将继续论述。
因此,我认为上海警方应该向女硕士道歉,不能举着“严打”“专项整治”的旗号就把人家不严重的行为按上限处理,这显然违背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法治形象。
新闻审判和新闻伤害
悲哀的是,这一事件一开始就落入媒体设下的陷阱,并且不断恶化着事件的进程,并导致女硕士辞职的悲剧。这其中明显有新闻审判的影子,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样关于社会公德范畴的问题、轻微违法问题,是否媒体有曝光的权利?媒体是否先入为主,戴上了有色眼睛,受害者是否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我认为,女硕士、女“海龟”真正教育的悲哀是,她没有敢于利用法律武器和警察较真。我们法制教育悲哀,不是是否学法和守法,最重要的是敢于利用法律武器去和不合理的执法行为斗争,基于我上面的分析,女硕士根本不应该道歉(以为可以态度好点,被从轻处理),而应该勇敢的说,警方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大胆的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是这样,才是一个留学外国,吸收了 国外法治精神的“海龟”,否则她不是精英,只是一个喝了洋墨水的法律奴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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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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