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5-07-04 16:07:00作者:
“杨澜决定将其与吴征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给社会”,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主任,请他从法律角度解读该事件的真实含义。汪律师指出,这种捐资方式能否真正落实到社会慈善事业,完全无法监督,一切取决于捐资人自己的意愿。
针对“捐赠其所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汪律师说,这话不是很明确。
从字面上讲,可以这样理解,即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公司中有所投资,这投资每年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收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红利。现在,他们决定把每年收益的51%捐赠出来。第2种理解则是,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总共拥有51%股份,现在他们要把这股份所带来的所有收益捐赠出来。
汪律师告诉记者,慈善捐赠分3种方式。第1种是捐赠给特定项目,比如建设大桥、建设某体育场馆。第2种方式是捐赠给特定机构,比如残联、妇联、孤儿院等。第3种捐赠方式也就是杨澜所采取的方式,即独立地成立一个机构。前两种捐赠方式都是直接拿出资金,由受赠方接收后去运用。而第3种的资金到底能不能落实,慈善行为怎样执行、能否执行,就要看捐赠人自己了,多数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因为从道理上讲,基金会成立之初设立的章程就是监督,但执行章程的还是人,所以一切都是看人。
正因为这样,牛群的“裸捐”可以说不捐就不捐了,因为决定权就在于他自己。而且,基金会的运行本身也需要花钱,如果钱花光了,也会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