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缘何草菅人命!
一起特大冤错案,三个与绑架、勒索、杀人案丝毫没有牵连的无辜因受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九年来经历中、高两级法院五次判裁,福建省高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判不放,给当事人造成无限痛苦,给社会造成极大影响,法理何在?执法部门责任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特大冤错案,三个与绑架、勒索、杀人案丝毫都没有牵连的无辜因受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九年来历经中、高两级法院五次判、裁,2002年9月5日第三次上诉到福建省高院,至今未作任何判决。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是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被捕、至今尚羁押在福清看守所里所谓的“绑架、勒索、杀人案”蒙冤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的父母亲人。自他们无故被抓后,我们从不间断地给各级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写、寄了数也数不清的申冤、诉求状,请求政府司法部门认真核实该案、释放无辜、缉拿真凶。但我们的一切心血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一、本案已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两次二审裁定,福建省高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三家人的儿子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无故被福清公安怀疑参与当时福清发生的一起“绑架、勒索、杀人案”而受拘捕。但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无法对他们作出确实有罪的判决,而一直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里至今已经近九年了。在这期间,福州市中院虽多次凭着福清公安违法刑讯逼供、诱供而非法制造的被告人“供词”和证人的“证词”先后作出三份矛盾重重、不堪一驳的一审判决书,经两次上诉后,福建省高级法院已经先后二次对两次原一审判决作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Ž 42;,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本院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但是令人深感万分遗憾和气愤的是,本应是执法如山,代表公平、公正的福州市中院却不顾人民的死活,在严重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两次终审裁定不屑一顾、置若罔闻。在没有增加或补充任何足以认定黄、林、陈“犯罪”的证据,竟于2002年8月22日依然继续坚持错误地认定黄、林、陈三无辜犯了“绑架、勒索、杀人罪”,再一次不伦不类地强行判处黄、林两无辜死缓,以示“疑罪从轻”。在党中央大力强调要依法治国的今天,福州市中院的如此作为,实在令人民百姓寒心。
九年来,我们三家曾先后为黄兴等三无辜委托了九个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人。这些律师经过认真而慎重地查阅、研究了全部的案卷,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后一致认为本案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冤案。并自始至终一致为黄兴等三人作了无罪的辩护意见。福建省法学会根据律师的请求,于2000年11月29日也邀请了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十多位资深的法律专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福州市中院先后两次对黄、林、陈三人所作出的判决均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详情可参阅“福建省法学会”闽法意2000第001号“法律意见书”。)
二、三嫌疑人和多个证人遭受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和毒打逼供。
A、蒙冤被告人黄兴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写给福建省某部门领导的一封信中写道:我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和陈夏影、陈梅芳、陈凤珠、林晨、林传奇(棋)还有林传奇的两个朋友一起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从四月十二日到五月一日这段时间,我和陈夏影、陈梅芳、陈凤珠始终都在一起(在这期间,林传奇和林晨返回过福清,林传奇再回到深圳的时间大约是四月二十四日,从四月二十四日到五月一日,也一步都没离开过我们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我们从深圳回来后,一直都在福清市,直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上午被公安人员拘留,当天晚上九点从刑警队被提到宏路分局关押,晚上一点多公安人员来提审我,问我因什么被拘留,我说“不知道”,公安人员就突然抓起凳子从我头上猛砸下来,把我的头打了一个洞,还叫我跪在钢管上,后脚要伸直、要跪直,稍微姿势有一点动,就遭他们拳打脚踢,就这个样子一直跪到第二天早上六、七点……在这期间,我晕倒过二次,可是公安人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对我的折磨,他们又将我的双手用手铐给铐起来,中间系上一条绳子,叫我站在凳子上,他们把绳子系在门楣上,然后他们把凳子踢倒,让我的双脚离开地面有一尺多高,还用棍棒、拳、脚往我的身上打,直打得我昏迷过去,屎尿曾被打流了三次,(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手肿得象馒头,(到现在已有两年多了,我手上的手铐伤痕还清晰可见)可是,当时不知是因为什么事被毒打,听公安人员讲是“4·26”一案,说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他们要等我承认后才肯放我下来,最后,我实在受不了严刑毒打,被迫含冤承认。可是,我没有作案,叫我怎么说得出来?公安人员就说:“把108种刑具一件件都用过,如果能经得住,再从头用一遍,看你能撑多久?”就这样,连续5天5夜的车轮式的提审,他们不让我睡、故意把空调开的很大、拿发霉的面包硬要我吃、这班提审完再换一班、我如稍微打一个瞌睡,就棍、棒、拳到身,每提审一次,我都说“4·26案” 与我无关,可是,他们根本不理睬,回答我的只是一顿毒打,我受不了这非人的折磨与虐待,曾多次想轻 ;生,但因种种原因使我不能如愿,又想到这样一死还不是冤沉大海?所以不甘心,死也不瞑目。在福清市公安局刑警队,潘明生所长要我画绑架线路图,我没做 “4·26”案,根本就不懂得画,潘明生就把自己画好的线路图叫我照着画。在福清市海口派出所,潘明生把我在刑警队画不行的线路图当面叫我再画一张,可是日期被改动,刑警队画的那一张是6月6日,海口派出所画的一张是7月12日,在海口派出所,潘明生多次用大头针刺我身上与手指,还讲如果笔录做不行的话,还要用钳子拔我的手指甲,可是我确实没做“4,26”案,我又怎么讲得出来,公安人员用逼供、毒打、引供、提示的办法使我笔录与林立峰、陈夏影作的大致相同。
B.林立峰在一封写给福建省某部门领导的信中,万分愤怒地诉说被福清公安刑讯逼供、造假口供和被公安人员逼迫参与伪造“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抛尸现场”的录相资料等事实。他在信中写道:……直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早晨,我到朋友家玩时,被福清公安人员拘留,当天晚上九点多,公安人员将我从福清公安局里提到福清市看守所旁边的刑警队养狼狗的地方,四个公安人员提审我。问我:“你知不知道是什么事被我们公安机关拘留?”我回答:“不知道”两个公安人员二话不说,就一脚把我踢倒在墙角,接着,他们对我拳打脚踢之后,就叫我跪在有砂的地上,将我的手反铐起来,并拿了一根一尺长拳头般粗的木棍和一条自来水管,叫我跪时腿要伸直,腰和胸部要挺直……过了几个时辰,我实在受不了,膝盖肿了,而且起了水泡,我求他们不要这样折磨我,他们不理睬我,还是问我交不交待,我说:“ 6825;个事情我真的不知道,叫我如何回答你呢?”公安人员说:“到了这里你还那么口硬?根据群众反映,你曾说死者是被人掐死,如果不是你作的,你如何会知道死者是被人掐死?”我回答他们:“死者怎么死的,我是听吴祖琳等人议论时讲的,……”但是,我说什么都没有用,他们根本就不相信我,他们说我很顽固不化,“不拿一些手段给你尝尝你是不会老实交待。”说着,公安人员抽起木棍、自来水管朝我的手臂、后背、前胸、腿部不停地抽打,直到我经不住眼前一黑,跌倒在地上。但公安人员没有因此停止对我的折磨,他们将我吊起,只有脚指头支撑着全身的体重。这种种残酷的折磨中的痛苦是言语难以表达的。在我真的受不了时,公安人员没有把我放下,说要到我坦白交待才能放下。我坚持不住时,只好对他们说:“放下我,让我休息一会儿,我会交待。”说完,他们将我放下,休息一会儿,他们叫我交待事情的经过。我说:“你们相信我,事情不是我所作,你们就是打死我,我也说不出什么来。” 这时,一个公安人员就将我推到窗户旁,将我上半身推在窗户外,另一个公安人员慢慢地把手枪拿出来,将子弹上了膛,对我说:“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看你说不说,不说的话,我现在将你推出窗外,当作你逃跑拒捕被当场击毙。”这时,我的心情十分的害怕,害怕他们将我推到窗外击毙。在万般无奈的生死关头,我只能对他们说:“求你们别杀我,我说,我什么都说。”他们就放下我,对我说:“算你聪明,不然的话后果你是知道的。”
并给我15分钟时间给我回想事情的经过。在这15分钟中我想了很多,很想能一死了之,但又想事情不是我做的,就这样死去很不值得。心里十分矛盾,但如果 “不交待”的话,害怕被公安人员枪毙,如“承认”的话,以后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翻案”谈何容易?在万般无奈和种种残忍的逼供、威胁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我没有选择的余地,就凭自己的想象,想象自己如果是真的凶手,我会怎么做的想法,将不是事实的情况告诉公安机关,并在公安人员提示下做了一份笔录,并乱说黄兴和陈夏影与我一起作这件案子,比如说写纸条的事情,当时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后来公安人员把纸条给我看才知道内容……当我做完第一份笔录后,我被送到福清市海口镇派出所关押,号中的人都说刑警队打人够残忍。当天中午,公安人员又来提审我,说我第一份笔录做的不对,说我同案都将事情说了很仔细,整件事情都和我无关。虽然我乱做笔录,但是我们三个人都各自乱说,如何能相同呢?他们笔录做完,给我看,叫我看清楚,并当着我的面将第一份笔录撕掉,将这份刚写的笔录(时间)写作第一份时作的笔录,这份笔录是他们做的,但是,我是没有办法的,如果我不按他们的意思做,等待我的将是一阵毒打,……还有,开庭时播放的我当时带刑警队到抛尸现场、死者家、陈夏影家的情况,其实是这样子的:九六年六月四日或五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晚上八、九点,我被七、八个公安人员带到 5243;尸现场附近,他们叫我带他们到抛尸现场(具体的地方),但我根本没有作案,根本就不认识抛尸现场在哪里,叫我如何带他们去呢?但现实不容许我不带,我就带他们到处乱撞,撞了一会儿都没有带到,公安人员说我在玩弄他们,就打我,并对我说:“现在给你一个机会,现在我们让你跑,等我数完10下,向你开枪,命好,你跑了;命不好,毙了算了。”我说:“我不跑。”他们就叫我老实带路。我是在他们一点点的指导下,我才找到抛尸现场,(他们)又带我走了几遍,叫我认好路,明天上级会下来拍录相,……“作案工具”尼龙绳、毛毯、透明胶布都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乱说,并还随便带刑警队到卖尼龙绳的店说“作案的工具是在这里买的”……
C.蒙冤被告人陈夏影,时年17岁,于1996年6月2日被抓时同样受到福清公安残酷的刑讯逼供。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做案,所以根本无从“招供”,但就是这样的未成年人也照样难逃魔掌。因为文化水平低,无法把当时受刑的过程进行确切的表述,但在1998年12月 17日和其他几份亲笔写出的材料中还是十分愤怒地控诉道:“当时他们对我拳打脚踢,用木棍打我,打断了两根木棍,又改用钢鞭对我抽打,还把我的双手反铐在肩背后(即‘肩背铐’)以后再把矿泉水一瓶一瓶地塞进去,塞到第三瓶不能再塞了,他们就用铁棍插进去,狠命地撬开再塞。他们还把我背铐后高高地吊起来。尽管我痛得大声哭叫、求救,但这些人根本不理睬,照样拼命地折磨我,已经二年多了,手上被吊ż 96;烂的伤痕依然十分清晰可见。”
三、多个证人被非法拘禁、毒打,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用非法证据量刑定罪。
A、证人陈凤珠(女)被非法拘禁在所谓的学习班里长达75天,遭受办案人员毒打、逼证。
证人陈凤珠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一份材料中说:“6月26日(1996年)晚上十一点多,我被融城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带到融城所,他们向我了解我几个人去深圳的情况,我就把我所知道的、能记得的都按事实告诉了他们。当问到陈夏影、黄兴到深圳后有没有中途跑回福清时,我告诉他们:‘肯定没有回去,因为我们每天都在一起,一直到最后一起回福清为止。’他们不相信我的话,就叫我把每天的情况都讲出来。因为我所讲的都可以证明黄兴和陈夏影当时都在深圳,所以当我从4 月14日讲到(回忆)4月25日时,他们就不让我继续再讲下去。郭成长说我不老实,还骗我说:‘别人都坦白了,都说他两人有回去,你如果不坦白,就别想回家。
他们还拿出陈梅芳等人的‘旁证’笔录叫我看他们是怎样做‘笔录’的,还念了其中的一些内容给我听。但我还是按事实讲,他们就拿了一根五、六十公分长的棍子进来,要我把双脚跪在棍子上。跪下后,他们三个都围上来,用巴掌打我耳光、打我的脸部,一边打、一边说:‘坦白不坦白?快点坦白!’当时,因为我整个人的体重都压在棍子上,骨头硬顶着木头,那种痛苦确实是无法形容的。但我实在不愿讲假话,也不知道该怎样讲假话,还是没有乱说。他们更加发火? A就拿出一根小棍子拼命地抽打我的大腿。跪在木棍上的我被打的大哭,他们还是逼我坦白说陈、黄两人中途有回福清。后来实在没法,只好按他们的引导、提示乱说陈、黄4月25日有回福清、4月30日又到深圳。这个旁证笔录完全是福清公安干警逼我说出的假话,是无中生有的伪证。因为陈夏影、黄兴两人自从和我们一起到深圳后,始终都没有离开过我们,他们两人绝对没有中途回福清。6月26日,我从晚上11点被抓到派出所作‘旁证’笔录,一直到第二天7点多才草草结束。第二天,他们又把我用手铐整整铐了一天。傍晚5点左右又叫我继续补充‘笔录’内容。到晚上9点多把我押送到‘融城守法班’关押起来。7月5日,在陈夏影的母亲作‘旁证’笔录时,融城派? X所副所长潘明生又把我叫到楼上,要我当着夏影母亲的面指证说陈、黄中途有回过福清,要以此来迫使陈夏影的母亲也要说这样的假话。但我对这些公安干警的胡作非为十分气愤,就面对着潘明生等人愤怒地说:‘你们都是逼我、打我,要我讲假话。……’潘明生见我敢这样当面讲他,气坏了,就一拳朝我嘴上打来,并大吼:‘快死去!快死去!(就是快滚开的意思)’。叫那个理短发的民警赶快把我带走。当我被带到楼梯中部时,那理短发的民警又在我头上狠打了十几下,直打得我头昏眼花。就这样,他们把我无故关押在‘融城守法班’长达75天之久。我怎么也没想到,他们叫我来作‘旁证’、‘了解一些情况’却如此狠毒地把我铐起来、逼我跪棍子、毒打我、关押我。我在派出所里被迫违背良? 腄A说了假话,作了假旁证,这是错误的。但人在他们手中,如果不按照他们的要求说,他们肯定不会放过我。”
B.证人林传奇麒)被非法拘禁37 天,遭受办案人毒打、逼证。证人林传奇(棋)与黄兴、陈夏影等人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份一起从福清往深圳,并一起租住于宝安区,他是黄兴、陈夏影没有参与福清 “4·26绑架案’’的最关键的证人之一,他曾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在自己的家乡向来调查的公安民警如实作了“黄兴、陈夏影不可能作案”的笔录。因为没有使办案人“如愿”,当天他就被抓到福清县县城,囚禁于音西镇苍下村的一个山坡下的“学习班”里(原公安局的一个拘留所)历时37天,受尽了极其残酷的毒打、逼证、骗证。在他参加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人民解放军后的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他的部队当着部队首长的面,向他调查了解了他以及黄兴、陈夏影的有关问题,现从中摘录其中一部份:
……
律师:公安机关有否找过你,情况怎样地请如实反映。
林说:回福清后,时间忘记了大约6月份左右,福清城关派出所有二个人到我高山后安村查找我,我发现后先躲到别人家。后(公安人员)先到林晨家,对林晨父说:了解情况不是抓走。先做林晨笔录,我先回来,林晨做完笔录也跑丢(掉)了,我在林晨楼上,公安人员就到楼上直接把我带到城关派出所(下午四、五点),先关铐在联防队宿舍,(手铐铐在床上)关到第二天上午九点,有六、七人来审问我。我说这一段在深圳黄兴、陈夏影与我在一起,5月3日一起回来,他们就说:你怎么记(得)怎么(这么)清楚,人家都说他们不在深圳,你在编故事。说叫联防队打你一顿看你说不说。当晚又把我提到派出所审问,我还是一直没啃(吭),另一个又过来拧我耳朵,我痛了就叫,他还说,那人用鸡毛掸打你都不叫,我拧一下就叫。还一把一把地拔我头发,说你再不讲,整你的办法还多,头发拔光还拔你吊毛。另外几个人吃了饭上来问,我还是实事求是说。又问我,你还有什么别的说,如果还是这些话就不要说了。这晚上审问后就把我送到音西镇的学习班去了。关在房间没铐了。约十几天,关学习班十几天又来作一次笔录。(原作三次笔录)每次都叫我签字。我还是那样说,他们说我,“人家都自己承认了,你为什么还给人家包庇?”过后几天又来把我带到城关派出所,又把我铐在办公室,说你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包庇别人,你就永远? ^不去了。连续三天几个人连翻来做笔录,第一天把我手铐在门窗(框)上十几分钟,问我,我受不了,我叫他放我下来我会给你说,放下后,我还是如实讲,他说我骗他,又把我背着铐两手,他们使劲拉我手,我立即晕丢(掉)了,他们又把我放了,给我水喝,坐一会恢复心神后,他还说我“你不要装样子,你装晕,我照样可以用水泼,把你醒过来。”后又问我,并叫我站马步,站不直,就用脚踢,换班轮换几次,我还是如实说。又用手铐反铐在大长椅腿上,我受不了又叫我跪在地上,我蹲起来,其中一人还拔枪(64式)说:“你再动就打死你”,(并用枪)捅我胸膛说,“让你吐血”,后叫我跪到天亮7、8点,又说我编故事了,不理我了。刑警队叫我去做笔录,我被搞得没 ;精神了,我说这事我不能乱说,他们越吊我越高,基本上只有脚尖达地。约一小时,说“何时想通何时放下”。我身子软丢(掉),老想吐时才把我放下。给我水喝,我一喝就吐,后我困得受不了,又把(我)再关在派出所里。我一进去又被牢里人打。有十小时又把我叫出去做笔录。他们去吃饭,我被铐在三楼办公室椅子上,心想带着椅走出门想跳下楼自尽,被他们抓回来打,并说你不说也不要紧,反正人家已经说了。我感到他们这样逼我,不说过不去,不说也得说,人都没感觉了,他们就采取念一句问我是不是,我就随便点点头,就这样,作最后一次笔录,还说早这样也不要受这么多苦了。还叫我签名盖手印,后送回学习班。后由我家人找关系保回去,关? ?37天,说以后不能外出,有事还要找我。我感到无缘无故把我抓去关打逼我口供,极不应该,很多人叫我去控告,我想过去事就算,去做自己的事。
C、证人杨雪云(陈夏影的母亲)被非法拘禁75天,被迫配合办案人做了伪证。
她在一份控诉材料里说:……1996年7月4日上午,我家里又突然闯进七、八个便衣,把正在上班的我再次带往融城派出所。他们先用手铐在一起,他们一开始就要我说我的儿子陈夏影4月份去深圳后中途有回来过。我不理他们,还是按事实说中途没回。那个姓陈理平头的民警见我不讲儿子回来,就一下子把已经写了一部分的笔录撕掉。后过了三、四个小时,他们一个个吃饱午饭了,才改用拇指铐单独把我铐了一整天。当天下午还是这样,当我仍然如实说儿子? h深圳后中途肯定没有回来,姓陈民警又一次停止了询问,再次撕掉了笔录。第二天(7月5日)派出所另一副所长潘明生又出马了,他一见到我,二话没说,就破口大骂:“婊子货”、“X你妈”(奶)等不堪入耳的臭话,并且还是强迫我要承认儿子中途有回家,但是,我坚决不乱说,潘明生见我不按照他的要求说,就暴跳如雷,一下子冲到我的面前,一手抓住我的头发,紧接着一拳狠狠地打在我的头上,一边打还一边骂:“婊子货,我昨天就想打你了,你还不老实。”我见他们如此野蛮、凶恶,就一边痛哭,一边说:“我儿子确实没有回来,你要我乱说我实在不知道怎么说,如果你们硬要讲他有回来就有回来,反正你们想怎么说都可以。”潘明生听后,立即在楼下一边走(腋下还夹着一 20010;公文包)一边胡说:“……中途确有回家……”、“进进出出好几次……”、“……门只开了一条小缝……”、“……经常在里边把门反锁上……”、 “给一次机会……从轻处理……”等等,等等。实际上这些内容都是他从陈梅芳等人的“笔录”中搬过来作为我的笔录内容,因为在7月4日,潘明生就把这些笔录拿出来在我的面前,并告诉我“陈梅芳(小妹)他们都这样说的”,说我还不老实说出来。当潘明生在做以上内容的口述时,那个姓陈理平头的就不停地把潘的口述统统写在笔录纸上。我当时已经被潘明生打得头昏昏沉沉的,本来就感到十分委屈和痛苦,我实在不理解共产党的公安队伍中怎么会出现这样无法无天的 191;法者。当潘明生以我的口气口述完后,就强迫我在上面签字,我不签,他们就在纸上写了“以上笔录没有出入”等字要我照抄在笔录上,我还是不抄,潘明生又拉下脸来,张牙舞爪地又要打我,一边满嘴臭话地骂,一边恶狠狠地说:“今天你如果不签字,我马上就把你送到那边去(指拘留所或看守所),判你三年、五年的刑……”。见他满脸杀气,我想今天如不让他们达到目的,他们一定不会放过我,实在毫无办法,我只好一边痛哭,一边用颤抖的手在这份由公安民警编造了大量关键内容的笔录上签字、签名,随后,他们两人又强逼我在上面按手印,我不按,姓陈的就一把抓住我的右手大拇指在印泥上蘸了后在笔录上到处按手指模。他们拿到了这份可置我儿子和黄兴、林立峰于死地的“ 7;词”后无比高兴,就假惺惺地叫我不要哭,还拿出一盒“菊花茶”叫我喝,我没有喝,当时,我哭得很厉害,他们又骗我说:“不要哭,过二、三天就放你回去。”可是,他们却一直把我关了75天之久,使我精神和肉体遭受到极大的伤害。
在我被迫做这个“笔录”的时候,我一再告诉他们说,我的儿子自4月中旬去深圳后,一直到5月头才和黄兴、凤珠、小妹(梅芳)等人-起回来,他们一回来,立峰、大目(吴章文)、陈峥等人也都来了。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去问凤珠(凤珠当时也被关在楼下土牢中)他们听后,就到楼下把凤珠带上楼,叫她说。凤珠当时十分气愤,就当说他们的面说:“都是你们叫我乱说,我要说真话,刚把深圳后的第一天起讲到4月25日时,你们就不 5753;我再说了。”潘明生听到凤珠竟敢这样当面揭露他们违法取证的行为,就瞪起两眼,一拳狠狠地打在陈凤珠的脸上,并大骂:“我x你奶,婊子货,快死去!”姓陈的立即把凤珠押下楼去,走到楼梯时,陈凤珠的头又被那个姓陈的连打了十几下。(这是凤珠在我从楼上下来时在土牢的房里对我说的)所有关在融城学习班的女人都会十分明显地看到陈凤珠身上(尤其是大腿部)青一块、紫一块的伤痕,她说,她就是被打得受不了,才不得不按他们的要求做“伪证”笔录。
另,我的儿子5月初从深圳回来时,明明与凤珠、小妹(梅芳)等人一起回来。还有大目、陈峥等都来我家,可是潘明生不让我讲他们是5月初回来的,也不让说其他的人也在场,笔录上也不写 ;其他的人,只写上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以上过程是完全真实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D.证人陈焕辉被非法拘禁21天,并受到虐待。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在黄、林,陈三人被抓后的第三天,陈夏影的父母也被融城派出所的副所长林立、民警郭成长带到派出所,由民警郑荫明、陈宗康出面了解情况,做询问笔录,因陈夏影的父亲如实证明陈夏影在福清发生该案期间确实不在福清,更不在家里,陈、郑竟破口大骂,随后就把他押送学习班进行非法拘禁,直至六月二十三日才给释放。……今年6月26日晚上,当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从外地回家刚洗完澡(尚穿三角裤)还没来得及吃晚饭的时候,突然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穿着公安制服,后来才知道他名叫杨 ;剑平,是刑警队的一个中队长,另一个青年人穿着便衣,但腰里却插着一支手枪,后来才知道他名叫薛浩,另一个后来才知道是名叫陈道平。他们三人一进陈家,见到陈夏影父亲二话没说,劈头就说:“你叫陈焕辉吧,走,跟我们到公安局去一下。”陈夏影的父亲从来没见过他们三人,也不见他们三人出示证件和任何抓人的法律手续,在进卧室穿衣裤之际,心里产生疑惑,开门出来的时间稍迟了几分钟(最多不超过10分钟,可他们事后却胡说什么有半个钟头),他们就一脚把门踢开 (门被踢坏,至今历历可见)。接着,没有办理或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强行把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带走,? 鴗F刑警队后,杨剑平说我们是执行局领导的命令的。在陈焕辉的再三抗议下,杨不知当时与哪个领导打了个电话后,就在他的办公室里匆匆忙忙地补办一张“福清县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并叫陈签名。随后,又把陈用车“送”到音西派出所关押在二楼的一个卫生间厕所)里,并通知值班人员给他戴上手铐,并把手铐挂在铁栏门上,让他整夜整天坐着直到27日晚上十一点多,杨剑平和一个据介绍是公安局预审科姓郑的一起把陈带到音西派出所的三楼会议室做“询问笔录”,做完“询问笔录”后,又把陈带下,由值班人员继续给他戴上手铐,继续把手铐在铁栏门上(& #20174;6月26日晚上被关进厕所直到6月28日下午放出,陈焕辉的双手日夜都被手铐铐住挂在加锁的门上)。陈焕辉一直问那里的公安人员,他究竟犯了什么法,为何遭受如此虐待?他们竟无言以对,没有一个能说出所以然。难道了解情况就该如此对待吗?后来,有人告诉陈焕辉,因为你们会写材料告公安局,会说他们办冤案,你这样做,公安局会放过你吗?
E.证人叶琳等人也遭受非法拘禁、虐待,被逼迫编造伪证。
福州市中院(1998)榕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1999)榕刑初字第213号和(2001)榕刑初字第277号判决书都作了如下描述“……拟好勒索信后,由被告人林立峰通过叶琳(另案处I里)、吴章文找他人代抄。”213号判决书说:“……又草拟一张向唐明父母勒索7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由被告人林立峰通过叶琳、吴章文(均另案处理)找他人代抄”。到了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 277号判决字时,因叶琳已对律师坦陈了当时被迫作了伪证的事实后,这次的判决书虽然不敢再说通过叶琳、吴章文找人代抄,但还是将错就错地说:“……又草拟了一张向唐明父母勒索7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由被告人林立峰找人代抄后,交给黄兴。”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明眼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2000年6月14 日,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铭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怡奋在福建榕城监狱三大队向因他案还在服刑的当年所谓的证人叶琳了解当时的情况时,叶琳非常愤怒地道出了被逼作这个伪证的事实。
律 24072;问:你曾经说过是林立峰让你找人代抄绑架信的?
叶答:这是公安局让我这样作的,也是按照林立峰的口供来作的。我想,当时可能他被打糊涂了,什么话都乱说,其实根本就没有那回事。因为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
……
问:你当时为什么会这样说?
叶答:那也没办法,否则公安人员不会放过我。连当时对质时,吴章文也来了,他也这样说。两个人都这样说我有看见纸条(指绑架信),我根本就弄不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真是乱七八糟。
……
福州市中级法院既不采纳蒙冤被告人的合法、真实的辩解,也不让任何一个证人出庭参加质证、查证,更不采纳律师根据事实,一致为黄、林、陈三无辜作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严重地违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顽固地坚持、照搬福清公安非法获取、违法制造的假“供
述”、假“证词”,连续三次对无辜的被告人黄兴、林立峰作出“死刑”、“死缓”的错误判决。
四、请求国家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注本案,并派出人员对本案作认真负责的调查。尽管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活A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尽管国家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于2003年8月24日、10月10日曾十分严厉地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今年11月之前,各类积存的超审限的案件一定要清理完毕。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但是,我们三家人的儿子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至今依然被不明不白地羁押在看守所里。我们虽不懂得法律,但我们始终把党作为人民的靠山,也始终把各级政府的司法部门作为公正、公平的化身和保护神。如果人民的公、检、法也敢蛮不讲理,或向人民耍赖,那么社会还有什么公正可言?人民百姓还有什么活的希望?九年来含辛茹苦、万般艰难地上诉、上访、求告(只是还没有到首都北京进行走访申冤),唯一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请求国家的政法、司法部门确实、公正、及早地审结本案。我们始终认为,如果我们的儿子确实参与了那个所谓的“绑架、勒索、杀人案”,即使枪毙他们三次也是罪有应得。但是历经中高两级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完全可以证实:除了福清公安历来惯用的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编造的“口供”和“证词”之外,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是黄兴等三人所为,但是他们却一年又一年地被羁押着。更令人遗憾的是,自2002年9月5日,我们第三次把福州市中院的第三次错误判决上诉到福建省高院后,至今已经过了32个月了(二年零八个月),但还未见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任何的判决。虽然在历时近20个月后的去年(2004年)4月20日省高院已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已经十二个月了,整个省高院包括本案的合议庭的法官都说不知道啥时 ;能作出判决。他们都说:在福建讲法律、找法官都没有用。但我们实在不知该找谁才有用。因为我们已经找遍了该找的人和部门,但他们或不理不睬,不当一回事,或把我们当皮球踢来踢去,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求求你们:执政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我们实在拖不起啊!人民的父母官,请不要把无辜的人民逼上梁山!请不要把无辜的人民逼上绝路!虽然我们始终相信党、相信法律,但我们已经铁了心:只要黄兴等三人的冤案一天不洗雪,我们就坚决上访上告到底,不管是上天还是入地,不管是刀山还是火海,即使付出生命作为代价,我们也一定要为他们三无辜讨回公道。世界如此之大,相信总有让人民说理的地方。(毕竟我们已经为此深冤付出极大的代价,林立峰的奶奶和陈夏影的奶奶也因极度的悲愤交加在这九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