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准备好了,趁着放风的机会,冲过人群向墙体猛烈撞去,并且计算了用几步越过囚犯,几秒钟到达墙体,并且要形成多少冲击力才能增加惯性都做了精确的计算。
第二个工作,是要将自己的想法记录下来,留给世人看,留给儿子长大后看,让世人知道,他写文章的目的,是出于爱,是出于对国家、对民族的爱,是爱之切、责之苛,现在选择结束生命,也是爲了爱……,他不停地写,不停地将想法记录在厚厚的笔记本上,他有时候写的神采飞扬,有时候写的泪流满面,他放不下的是儿子杜红玉与妻子夏春蓉,他有愧于他们……
他的反常举动被公安安插在36号室里的密探(眼线)窥视出来了,并且悄悄地对看守人员进行了举报,看守所的领导找他进行了谈话,并在谈话的机会里派人看了他的笔记本,从此,他的一举一动都有人盯着,放风的时候都有两个人紧跟在后面。随着时间的磨练,杜导斌自杀的念头才慢慢打消。
起诉阶段,孝感市检察院爲弄不到杜导斌亲口承认的“煽动颠覆”等字眼而大伤脑筋,他们采取了一切办法想从杜导斌口中承认“煽动颠覆”的目的,要杜导斌认罪,但杜导斌矢口否认。
三月的一天,检察院又一次对杜导斌进行了提审,提审人员除赵兵、胡泽英外,还有一个年逾五十岁的妇女,赵兵等人开始并没有介绍其身份,杜导斌后来才知道她是孝感市副检察长,姓周,周检察长是从湖北省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周检察长说话很友善,思路敏捷,她对杜导斌说,他的文章她都已“拜读”,认爲杜导斌很有“水平”,奉承他又年轻,又有官职,很有前途,他们检察机关不想一棍子把人打死等等,接着话峰一转说,只要他承认了错误,承认有罪,承认其目的是爲了颠覆现政权,他们检察机关就可以做不起诉的努力,杜导斌早已知道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既然承认了写文章是爲了“颠覆现政权”,他们怎么可能放过他呢?何况,这种认罪也违背他的本意和初衷,他坚定地对他们表示,他不会认罪,他的文章符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没有违背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由此,他与检察官曾有一次精彩而有趣的“对话”:
问:在墙上贴一条“打倒共产党”的标语,立即被水淋了,没有人看见,第二天早上你就揭下去撕掉了,你的行爲也已经触犯了刑法105条,构成了犯罪。
杜答:105条第二款要是按这样执行,那么,全国的每一面墙上都得安装一架摄像机,摄下每一个人的一举一动;由于高喊“打倒共产党”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爲了维持法律,得给每一个人身上戴一个窃听器,做不到这一步,就是公检法的失职责任,请问,这种“法律解释”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检察官们面面相觑,答不出话来。)
问: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第51条、刑法条款和民法条款的制约,言论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
杜答: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其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宪法只是列举出来以示国家机器对此给予重点保护;其二、宪法条款不应受刑法、民法的约束,上位法不受下位的约束是常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约束,说明刑法、民法相关条款的违宪失效,而不能说明行使宪法权利者违法;其三、你们对言论自由的界限理解不正确,言论是自由的范畴,在言论的范畴之内,一切言论都是自由的,在言论的范畴之外,就没有言论自由,如果在言论的范畴之内,还要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无论这个范围是宽是窄,都是损害言论自由,导致言论没有自由;其四,言论自由首先是保护说错话的自由,如果一个人讲的话是对的,那么,还要宪法条文来提供什么保护呢?
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是行爲罪,不论口头、书面或是其他方式捏造、借题发挥,故意歪曲,只要言论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或是间接的故意,不需要产生后果,对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同样可以认爲是犯了罪,与扳道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性质一样严重。
杜答:这种比喻很可笑,言论怎么可能与扳道叉、生产有毒食品相类似呢?言论受到国际法和我国宪法的保护,扳道叉、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是人人痛恨的现象,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你的言论很可能根本没有人听见,听见的人未必同意你的观点,同意你观点的人未必按你所说的去做,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杜导斌侃侃而谈,他将检察官们的观点反驳的一无是处。
2004年10月21日于广州
--转自《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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