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1时20分,丰台法院向饶颖和赵忠祥的律师王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针对饶颖诉赵忠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丰台法院认为:饶颖曾于去年10月以与本案同一诉称的侵权事实起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已于当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今年1月9日,一中院也对该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上述裁定结果不服,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为此,丰台法院作出了驳回饶颖起诉的裁定。
接到裁定,饶颖和王富都表现得十分平静。王富表示结果都在意料之中,饶颖虽然有点失望,但仍肯定地称她将上诉。
诉讼始末
2003年10月,饶颖以人身损害为由将赵忠祥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以饶颖的起诉理由不属于民事裁定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2003年11月,饶颖上诉至一中院,但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2004年4月15日,饶颖将赵忠祥诉至丰台法院,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
5月13日,丰台法院裁定,饶颖经常居住地在丰台,人身损害赔偿案可在丰台审理。
5月20日,赵忠祥就丰台法院的裁定上诉至二中院。
6月28日、7月2日,饶赵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二中院二次开庭。
7月9日,二中院裁定,饶赵人身损害赔偿案发回丰台法院重审。
10月27日,丰台法院另组合议庭后驳回饶颖的诉讼
案情
饶颖称,她于1996年与赵忠祥相识。1997年9月以后,赵忠祥多次以看病、与饶颖结婚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她甚至因此曾两次手术并患上肾炎。由于长期遭受赵忠祥的性虐待所留下的疾病折磨,她精神极为痛苦,工作丢失,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为此,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赵忠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1万元。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