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12-21 08:19:00作者:
日前,历时近四年的首例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帏幕,原告赫哲族胜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歌曲调改编”。
引发这起民歌权属纠纷的是中央电视台在1999年11月直播的一台“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当时主持人在郭颂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 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并且在郭颂演唱时,屏幕上打出的《乌苏里船歌》作曲为汪云才、郭颂,作词郭颂、胡小石。赫哲族四排乡政府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认为,《乌苏里船歌》是从赫哲族民歌《想情郎》改编而来,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赫哲人的著作权,所以代表赫哲人对郭颂、中央电视台以及切售了侵权音像资料的北京北辰购物中心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赫哲族胜诉,被告言郭颂、中央电视台对判决有异议上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届此我国首个民族提出“保护民歌版权”的诉讼以胜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