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11-29 09:07:00作者:
一名15岁的少年因病住进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手术,由于医院管理原因及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不熟练,致使手术中延误输血,并一度供氧暂停,几天后该少年死亡。少年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11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交大第一医
院赔偿6万余元。
院赔偿6万余元。
账上有钱误作无钱手术暂停10分钟
2000年8月,宝鸡市民乔某之子乔旭因患“特发性脊柱侧弯”住进交大第一医院骨科治疗。8月21日手术中,乔旭需要输血,血库却说乔账上无钱不给取血。乔某查账后证实账上有钱,护士才将血取出。由于延误输血,手术因乔旭血压低暂停了10分钟。手术做完后,乔旭呼吸心跳骤停,又被送回手术室抢救,1小时后送回病房,但一直昏迷。8月23日,因值班护士给呼吸机更换氧气不熟练,造成供氧暂停,导致乔旭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10分钟抢救,乔旭恢复状态。8月25日,乔旭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医院一审判赔1.5万元
痛失爱子的乔某于2001年4月和2001年11月先后向雁塔区和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两级鉴定委员会均认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手术中存在不足,且未排除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2002年11月,乔某夫妇将交大第一医院起诉至雁塔区法院;今年7 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5万余元。
终审判赔虽增加丧子之痛无法补
一审宣判后,乔某夫妇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虽然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认定此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交大第一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乔旭的死亡与其过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乔旭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在计算相关损失额及赔偿额方面不当,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交大第一医院的过错程度综合予以认定。因此,11月25日,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交大第一医院赔偿乔某夫妇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6万余元。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