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河南开封人,1998年毕业于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2003年5月30日无辜惨死于河南省巩义市看守所。为了给他鸣屈伸冤,为了讨一个公道,作为他的亲人,我们特向您反映有关情况,吁请您履行职责,主持正义,为民伸冤。
一 清白无辜,非法被抓
1999年3月,杨涛因涉嫌销赃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天,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无罪释放。2002年12月29日夜通许县公安局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在其家中将杨涛抓捕,而住在一起的家人未得到任何的告知,只是发现其失踪后四处打听才在第二天知道已被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关押。其后得知,是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为了在“严打”中顶任务而以时隔近四年前的已有定论的同一案由要求当地公安局协抓的。后来,杨涛被强制带离通许至巩义市讯问。
我们要问,为何近四年前已被证明无罪的事,在没有任何确证的情况下(其后的事实可以证明),现在却又以此再次非法抓人?杨涛不是现刑犯,抓捕他为何不出示拘传证?为何不在当时和其后不通知其家人并出示此证?难道在我们这个法治的国家,还可以以顶任务为借口而随意抓人吗?如是这样,在我们这个国家,又何谈法治?何谈人的尊严和权利?
二 超期拘押,拒不放人
2002年12月30日,杨涛被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19日杨涛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对杨涛宣布逮捕。2003年4月7日巩义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巩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4月23日巩义市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4月25日将案卷移送巩义市公安局被补充侦查。2003年5月29日深夜或5月30日凌晨,杨涛在巩义市看守所突然死亡。
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在办理杨涛案的过程中,一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次超期羁押,对杨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如下:
杨涛2002年12月30日被刑拘,2003年2月19日才被批准逮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刑事拘留应当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经过批准延长一至四日的规定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即使按最长的规定也超期羁押了21天;
巩义市公安局是在2003年4月25日签收到巩义市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的,到2003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刑诉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已满。如果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应当在25日前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应当在25日前将杨涛释放,不应再关押,但5月25日后一直到其死亡,杨涛仍被拘押在看守所中,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规定,又一次造成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在这个过程中,杨涛的家人和委托的律师多次提醒和要求巩义市公安局立即依法放人,为什么巩义市公安局竟然置神圣的法律和公民的权利于不顾,肆意地一再践踏法律而拒不放人呢?特别令人气愤和遗恨的是,时至2003年5月29日,也就是杨涛惨死的当日(或前一日),在其家人和律师仍在竭力促使巩义市公安局依法放人时,负责此案的警察却仍在向其家人非法勒索,声称“拿5千元的取保金”否则就不放人。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办案人员如此狂妄而执法犯法,目无法纪?是谁赋予了他们这种权力?真不知这是依法行政的警察,还是绑架勒索的土匪?
三 突然惨死,死因不明
杨涛不幸惨死后,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称其死于突发性心脏病。家属对此不服,坚决要求尸检。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郑检技法医鉴字(2003)第18号《关于对杨涛死亡的法医学鉴定》做出结论,杨涛死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对此结论,家属不服。7月7日,家属再次申请对杨涛尸体进行重新鉴定,但至今仍悬而未决。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要家属拿一万块钱,他们去找鉴定单位,为了查清杨涛的真正死因,家属坚持自己找鉴定单位,检查机关不同意,由此,家属寻求一次公正的尸检都无法实现!同时,杨涛尸体在巩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已经存放一百天。杨涛家属多次要求看尸体,却都被以种种理由拒绝,至今不知杨涛的尸体怎样?
我们要问,如果杨涛确系因病而亡,为什么郑州市检察院这么惧怕家属自己找有国家资信的法医鉴定单位重新鉴定呢?难道痛失亲人的家属,对于其亲人在公权限制内突然蹊跷的暴死,就不能有一点疑惑吗?为了查清死因,难道连一次重新尸检的公平机会都没有吗?这又如何能让家属心服?又如何能称得上和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杨涛遗体的归属权依法属于其家属,为什么现在连家属的探视权都被蛮横地非法剥夺了?这还有天理人伦吗?
四 相信正义,相信法治
杨涛不幸惨死后,其年迈的父母双亲不堪这一打击,已经卧病在床,他的才一岁多的小女儿也永远失去了爸爸。为了伸冤和查明真相,亲人们终日为之奔走呼号而心神交瘁,但是,我们仍在支撑着,坚持着,因为我们相信正义,相信法治,相信我们的国家会善待她的人民的。
为了给惨死的亲人伸冤,也为了不再有人惨死,不再有人重尝我们的痛苦,我们要求:
1 立即着手进行对杨涛遗体的重新法医鉴定,并允许死者家属委托有资信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独立的公正鉴定,以查清致死原因。
2 检察部门应立即就杨涛案立案侦查,并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所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公正解决杨涛案。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杨涛的家人给予国家赔偿,以抚慰家属。
4 在此案影响范围内为杨涛恢复名誉。
请您履行职责,主持正义,为民伸冤!
此致
(+++++单位)
杨涛的家人
杨涛纪念馆:
http://cn.netor.com/m/box200307/m28573.asp?BoardID=28573#
呼唤正义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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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杨涛(杨青春),现年28岁,是我们河大化学化工学院98届毕业生。 曾经,他也在这片土地上聆听老师们的谆谆教导;曾经,他也同我们一样对生活充满了热情和渴望;曾经,他也以河大学子特有的赤诚之心来回报祖国和社会------但是28岁的他却猝然死于一家看守所,至今死因不明。
案情简介:杨涛(本案受害人),于2002年12月30日以4年前已被无罪释放的涉嫌销赃的罪名被巩义市公安局再次刑拘,2003年2月19日杨涛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对杨涛宣布逮捕。
2003年4月7日巩义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巩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4月23日巩义市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4月25日将案卷退回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由于5月25日公安局未能重新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当日即应无罪释放杨涛。5月29日,家属带律师前去要求巩义市公安局无罪释放杨涛,却被拒绝,结果杨涛反而于“不交钱就不放人”的当晚死在巩义市看守所。
6月2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进行了第一次尸检,按照正常情况,10-15天出尸检结果,而郑州市检察院7月1日才出尸检结果,家属为了要一份最起码应有的尸检报告,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门口整整呆了四天,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郑检技法医鉴字(2003)第18号《关于对杨涛死亡的法医学鉴定》做出结论,杨涛死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对此结论,家属不服。7月7日,家属再次申请对杨涛尸体进行重新鉴定,但至今仍悬而未决;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要家属拿一万块钱,他们去找鉴定单位,为了查清杨涛的真正死因,家属坚持自己找鉴定单位,检查机关不同意,由此,家属寻求一次公正的尸检都无法实现!同时,杨涛尸体在巩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已经存放一百天。杨涛家属要求看尸体,却被以种种理由拒绝,至今不知杨涛的尸体怎样?
杨涛到底是如何死的?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为什么千方百计地阻止并拒绝家属进行一次合理合法的公正尸检的要求?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为什么千方百计阻止并拒绝家属看杨涛的尸体?这一切我们都无从得知。但杨涛之死以及整个事件对其家属的伤害我们是知道的。现在,杨涛父母双亲不堪这一打击,已经卧病在床,亲人们终日为之奔忙而心神交瘁,而他的才一岁多的小女儿却永远失去了爸爸----
杨涛家属正在网上和省内外寻求援助,已经引起广泛反响。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是我们自身安全的前提,我呼吁所有河大校友都能关注这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在网上声援或者在现实中力所能及地帮助死者家属。让我们用行动迎接正义之剑最终斩除罪恶吧!
亲爱的网友,
非常感谢您对此网页的浏览。愿你心中的主保佑您!
尝试着打开网页上的各个连接。你会对此案有个大致的了解的。有什么想法的话,欢迎留言!请帮忙转贴相关资料到各大网站!感谢您带给杨涛的鲜花、音乐、烛光、清香、美酒!!!他会保佑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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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涛案致社会各界公民的呼吁书
杨涛案一经在网上公开后,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神圣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是极为严重的事件。如果听之任之,公民权利将危若累卵,法治尊严将不复存在,社会安宁将毁于一旦。
一 本案简介
杨涛(本案受害人),现年28岁,河南省开封人,毕业于河南大学化工学院。1999年3月因涉嫌销赃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天,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无罪释放。2002年12月28日又被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以同一案由强制带离通许至巩义市讯问,2002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19日杨涛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对杨涛宣布逮捕。2003年4月7日巩义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巩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4月23日巩义市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4月25日将案卷移送巩义市公安局被补充侦查。2003年5月29日深夜或5月30日凌晨,杨涛在巩义市看守所或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后突然死亡。最初,公安局说杨涛突发性心脏病。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郑检技法医鉴字(2003)第18号《关于对杨涛死亡的法医学鉴定》做出结论,杨涛死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二 本案问题
1 违反法律 超期羁押
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在办理杨涛案的过程中,一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次超期羁押,对杨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如下:
杨涛2002年12月28日被传讯,30日刑事拘留,在巩义市公安局被非法关押1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的规定;
杨涛2002年12月30日被刑拘,2003年2月19日才被批准逮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刑事拘留应当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经过批准延长一至四日的规定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即使按最长的规定也超期羁押了21天;
巩义市公安局是在2003年4月25日签收到巩义市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的,到2003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刑诉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已满。如果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应当在25日前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应当在25日前将杨涛释放,不应再关押,但5月25日后一直到其死亡,杨涛仍被拘押在看守所中,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规定,又一次造成超期羁押。
2 致死原因 法检不清
杨涛不幸死后,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称其死于突发性心脏病。家属对此不服,坚决要求尸检。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郑检技法医鉴字(2003)第18号《关于对杨涛死亡的法医学鉴定》做出结论,杨涛死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我们认为,此鉴定存在如下错误:
未对死者尸表本身是否存在外伤进行描述,实际上死者尸表青紫,口鼻流血,符合外力打击形成的特征。鉴定书只在结论部分含糊其词的称“未见致死性外伤”,意图掩盖死者生前曾受外力打击的事实,导致“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病理改变”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鉴定书对猝死的法医学论证不充分、不客观。鉴定书中的病理描述“1、 双肺显著淤血水肿,少部分肺泡出血;2、 脑淤血,中脑少数血管周围漏出性出血;3、 左室乳头肌纤维断裂,右室心肌纤维呈明显波浪状;4、 全身各脏器淤血并不同程度自溶。”均符合外力致伤的基本特征,为何却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岂不是违背基本的法医学常识?
综上,此鉴定结论显然没有反映杨涛致死的客观原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医学根据。
三 我们的要求
1 立即着手进行对杨涛遗体的重新法医鉴定,并允许死者家属委托有资信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独立的公正鉴定,以查清致死原因。
2 公安检察棵庞α⒓淳脱钐伟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