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娱乐现场》编导尹俊杰、李海鹏在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找到了正在听课的王志文律师童明友进行了以下采访:
管辖审查的仅是一个极为简单、已经完成的事实──电影是否主要在北京海淀拍摄
(《芬妮》案件的最新进展?案件移送上海审理是否最终决定?)
案件最新进展就是北京海淀法院裁定王志文管辖异议成立,案件移送上海审理。原告不服要上诉,表示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裁定不是最终的,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北京海淀法院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审理都是对“北京海淀是否是王志文电影演出合同履行地”这样一个极为简单、已经完成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
本案原告与王志文方对这个简单事实的说法竟然是完全不同,原告称:“《芬妮的微笑》主要是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摄制完成”。王志文方面说原告是在对公众撒谎和欺骗法院,影片并没有在北京拍摄。
北京海淀法院是在开庭审查双方证据,认真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做出了裁定。裁定否定了原告“电影主要在北京海淀拍摄”的故事。
编剧和演员有区别王浙滨是否在前台对我们不重要
(王志文方声称的真正对手王浙滨是否在案件审理中起到关键作用?)
原告已经通过媒体明确承认王浙滨是为他打工的关系,我们从原告这次在法庭审理管辖中提交法院的证据来源完全可以印证我们原先的判断。
编剧、制片人与在前台的演员是有区别的。王浙滨是否直接在前台对我们不重要。
“影片主要在北京摄制”是谎言,认定如此简单事实不象“道德”那么有弹性
(本案移送上海的依据是什么?对原告不服要上诉如何看?)
案件移送上海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声称的“《芬妮的微笑》主要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摄制完成”只是一个谎言。
而一部拍摄完成的电影到底是在那里拍摄完成的,是一个非常简单已经完成的事实。查清认定这种事实不象认定“道德”那么有弹性。
说谎话是要承担败诉结果的,原告不服败诉结果上诉是他的权利,但影片没有在北京摄制的事实是非常简单无法改变的。
但愿原告是不服裁定上诉,而不是为吸引眼球而耗尽所有的审判程序
(原告上诉的胜算是多少,上诉依据是否站得住脚?)
上诉胜算多少请你们采访原告。如果已经是过去完成时态的“影片没有在北京摄制”的事实可以改变,那原告上诉就站住脚了。
但是有观察力的人还怀疑本案有人想炒作扩大影响,如果有人想炒作的话,那就应该耗尽所有的司法审判程序和过程,利用足够长的诉讼周期吸引公众眼球达到炒作目的就是胜利。
毕竟提起本案诉讼的成本应该是几千元的数额,对于管辖不服的上诉几乎是免费。
原告在此前说是王志文利用案件在炒作,我倒是还没看出王志文有戴着“缺乏职业道德”的帽子炒作自己名誉的勇气。
如果我们揭示原告不承认的事实是把水搅浑,那么北京海淀法院的裁定则是一种澄清。
(原告指出王志文提出王浙滨曾经与海淀法院有工作关系,是要把水搅浑?)
我们首先是依据法律发现海淀法院并不应该是本案管辖法院,其次我们发现原告通过媒体解释为什么从辽宁跑到北京海淀立案时编造了谎言,后来我们得知王浙滨确实有将海淀法院原本优秀的法官妈妈用电影介绍给公众的历史。
我们怀疑原告将一个渲染多时的“道德”案件,放到一个依据法律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审理可能是有某种其他企图。我们判断原告在面对起诉立案必须的管辖依据审查时一定是欺骗了法院,编造了谎言。于是我们指出原告欺骗了法院,对公众编造了谎言,最后我们提出管辖异议。
如果我们揭示原告不承认的事实是把水搅浑,那么北京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的裁定则是一种澄清。
王志文没有违约,是否有人借违约之名炒作应该由公众判断
(原告说本案实质问题,即王志文是否违约,你认为王志文违约是实质问题还是对方拿违约炒作?)
违约必须是有合同约定,王志文没有违约,我们已经对媒体公开过合同。是不是有人在利用违约的借口在炒作,公众会形成自己的判断。
我们提出管辖异议的一个考虑是使“道德案”回归到道德的基点
(为什么王志文坚持不在海淀法院审理,为什么要坚持到上海审理?)
这个问题的内容不准确。王志文没有坚持在那里审理和不在那里审理的想法。
王志文只是认为原告立案时欺骗了法院,而且依据法律北京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王志文只是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我们提出异议的另一个考虑是,既然案件被原告渲染成“不为金钱为道德”,那么在本案开始前,遏制某些不道德的欲念,使“道德案”回归于道德基点上是必要的。
我们相信海淀法院的公正,但怀疑原告不智的诉讼会损害法院
(如果最终还是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此案,王志文有什么打算?)
我们在管辖异议时就表示过:此案如果在海淀法院,相信法院应该会很公正和谨慎地审理。
但是我们也认为,这个与王浙滨有密切关联的不智诉讼,由于原告起诉后又通过媒体明确声称王浙滨是为其打工的,特别是由于法院本身缺少管辖的法律依据,如果案件在海淀审理,也确实存在损害海淀法院多年形成的卓著声誉的可能。(来源:《娱乐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