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人命学知识、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判断,孙志刚死于故意伤害。
这不需要再任何解释。
二 孙志刚死于救治站放任发生的故意杀人罪
已知:孙志刚于3月20日2时前后被投入205仓,当日10时15分被发现情况危急,经当班医生任浩强,护士贾春秋实施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25分死亡。在205仓,除了受到吕二鹏用塑料警棍对孙志刚的腹背部捅了几下之外,除了播放救治站电视监视录象带,人们没有证据证明孙志刚进入205仓后再受过任何其他暴力打击。
已知:救治站是24小时工作的“医院”,是用电视监视系统监视着每个“病房”每个“病人”动态的医院,是孙志刚危在旦夕的病情分分秒秒都清清楚楚展现在监视机前工作人员眼中的医院。至于四个“护工”,则完全清楚孙志刚处于必须抢救,否则就会死亡的状态。即,救治站在场的工作人员都是明知孙志刚危在旦夕的病情,是不需要派人发现的就历历在目的危险病情。但是,他们却在监视机上监视到孙志刚离断气只有十分钟的时候,才突然“发现”,才煞有介事地“抢救”。
已知:3月20日2时到10时15分的时间长度是八个小时多,按八个小时计。
孙志刚在这八个小时的生命状态是什么?--危在旦夕!
这八个小时对于危在旦夕的孙志刚的意义是什么?具有抢救过来与死去的转折性意义。
如果他在山野,在没有医院且交通条件极差的乡村,在没有任何救治的条件下,死亡就是他的唯一命运。
但是,他是在救治站,是有充分条件救治的救治站,是在它的本来功能就是救治生命的救治站。而且它在与广州市只有一个多小时车程的郊区,它有救护车,夜间车稀,车程时间更短。广州市有的是救治条件很好的医院。有八个小时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被抢救过来。因此,他有两种命运:一是被抢救过来,一是放任不救,任他走向死亡。
孙志刚能不能被抢救过来?有两个相反的结论:
⒈一审法院采用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1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进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孙志刚虽然是在被各被告人伤害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抢救无效死亡……有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孙志刚是因延误抢救导致死亡、本案性质不属“伤害致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⒉一审法院故意隐匿的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孙志刚的尸检鉴定结论。
针对这个尸检鉴定结论,《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这名医生说“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①
针对救治站的“(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说:“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①
我猜想,记者不会找一个很一般的外科医生,这位外科医生应该是位主任级的医生,他的说法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可信性。而人民有理由相信,救治站具有止血、抗休克抢救孙志刚的能力,也有送孙志刚到广州市最好医院抢救的能力。因此,如果救治站及时抢救孙志刚,那么:
⑴他至少不会在八小时内死亡;
⑵如果孙志刚一进入201仓,立即予以止血、抗休克的抢救,孙志刚很可能不会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孙志刚就有生还的极大希望。
也就是说,如果孙志刚受到故意伤害后,立即得到抢救,无论是在救治站还是送往广州市的最好医院,孙志刚的病情很可能不会发生DIC。
然而,孙志刚却在24小时工作的救治站,在监视系统监视着每个“病房”每个“病人”动态的救治站,长期八个小时,无人发现和抢救。
长期八个小时无人发现和抢救的刑法意义是什么?是放任式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孙志刚是被死于救治站的放任式故意杀人罪犯。
三孙志刚死于救治站希望发生的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认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在进206室之前或离开206房之后曾被殴打致背部受伤,也没有证据能够证买被害人系延误抢救导致死亡,因此认定孙志刚的死亡结果是206室内的各被告人造成的依据是充分的。有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孙志刚是因延误抢救导致死亡、本案性质不属‘伤害致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这段认定文字除了否定孙志刚死于救治站放任发生的故意杀人罪外,就是否定孙志刚在进206仓之前或离开206仓之后曾经遭受背部伤害的殴打。为的是把伤害全部归给关在206仓殴打孙志刚的殴打工具。
然而,事实并非如一审判决的认定。
⒈ 3月19日晚,孙志刚向到救治站认领被收容救治人员罗某海的亲属大声呼救后,即遭到乔燕琴的严重殴打,有2003年5月14日乔燕琴的供述为证:“我自己一个人上去201房……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我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面向我求我不要打他,我当时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②。
⒉ 一审判决上可见的证据:
⑴公诉书指控:“当……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
⑵ 吕二鹏辩称:在205房的时候他也只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部,没有捅胸部。
⑶吕二鹏的律师辩护:在205室的时候,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用塑胶警棍捅了几下的情节,但其力度并不重,而且是对腹部进行打击,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不能因为其捅了被害人几下就认定为主犯。
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二鹏辩称在205室他只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部的辩解属实。
--可见,一审判决书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描述和认定,显然是因为隐匿、掩盖真相的能力达到了江郎才尽、黔驴技穷的地步。
以上证据证明,孙志刚在救治站,是遭受到全程殴打、全无救治的。
全程殴打、全无救治的情况,加最后放任不救的情况表明,救治站是明知只管殴打孙志刚的结果是死亡。但它不管救治。它的工作人员似乎都是冷血动物,杀人魔鬼,都象在欣赏滚石乐曲一样欣赏着殴打孙志刚产生的各种声音,都象在欣赏强剌击性的恐怖影视片一样欣赏殴打孙志刚的现场直播。显然,救治站全体工作人员都希望发生的结果是,孙志刚早点死亡。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救治站对孙志刚只管全程殴打、不管任何救治的表现,是希望并且放任发生孙志刚死亡结果的表现。
因此,孙志刚是死于救治站的故意杀人罪,救治站是希望并且放任发生孙志刚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机构。
这个杀人机构与众不同的是,它是政府的救治机构,是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机构,是用于协助收容遣送任务的救治机构,是在医务人员全天候工作的机构,那是必须以规章制度保证并严格执行医务人员不得以医务道德指导工作,只能以医务知识、技能和站内的治疗条件帮助杀人、害人,只能对殴打、呻吟和呼救等等声音充耳不闻、若无其事,只能以见伤不治、见病不治、见死不救为处世哲学的机构。
这个杀人机构杀了多少人?无人知道,但若干报道的数据已经惊人:“在收容孙志刚的收容所建所一年零两个月来,已经造成105名收容人员死亡”③(这个收容所很可能就是救治站),“救治站半年来收治的“病人”中就死了140多人④”,《新闻周刊》记者唐建光则报道,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的头20天,这个救治站的死亡人数分别为16、15、15和12,合计为58人⑤。
--何为救治站?这就是救治站:把活人殴打到奄奄一息,再放任不管,等待死亡,待到监视机上发现他离断气还有十分钟的时候,煞有介事地安排护士查房、医务人员“救治”,再宣布孙志刚不治身亡,死因“猝死、脑血管意外”①。世界上哪有这样的财政拨款的事业性救治站?哪个国家有这样的救治站?
--何为救治站?这就是救治站:把病号当作货物、把病房称作仓、把调病房称作调仓(证据见第一篇)把暴力殴打称作“过仓规”、把健康人治成精神病人、把健全人治成残疾人、把善良人治成殴打工具、把医务人员治成杀手的机构。世界上哪有以财政拨款支持的以救治站名义注册的事业性杀人机构?哪个国家有这样的杀人机构?
--黑社会把人身伤害称做“修理”,把杀人称作“处理”,“护工”乔燕琴转达给206仓的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的指令,不仅用“修理”,还称做“玩玩”,如,他对李海婴等人说,“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②请问,以殴打为伤害他人手段、为主要业务的救治站是什么色的社会?
--针对一切无辜无冤无仇的民众的伤害和杀戳活动,称为恐怖活动。那么,殴打无辜无冤无仇的被收容人至奄奄一息,并愉快地等待死亡结果发生为杀人手段的杀人厂称作“救治站”,是不是恐怖站?以白衣天使名义,以拳脚、警棍、针筒、药物为武器,把健康人治成精神病人、把健全人治成残疾人、把善良人治成殴打工具、把医务人员治成杀手的恐怖站,难道不比本.拉登经营的恐怖政权--塔利班政权的恐怖基地恐怖?
--死在救治站,死在孙志刚前头的105名被收容人,他们是怎么死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彻查,强烈呼吁记者采访报道,揭开它的恐怖真相。
由此可见,孙志刚死于“监管机构殴打虐待孙志刚致死罪”的说法不符合刑法规定。因为:
⒈虽然救治站在使用上与收容遣送业务相连,监管建筑的内部结构、方法、手段、工具、人员配备完全与监管机构一样,残酷度则大大超过监狱。比如:“每一个病房的门窗都有铁栅栏”,如被报道的“206仓,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约有十一二个。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 ’专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⑤。但是,救治站,无论如何,在法定性质上不是监管机构,而是救治机构。而《刑法》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所犯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是法定的,不是非法的、民间的监管机构。
⒉《刑法》第248条规定犯罪主体是监管人员,不是单位。但杀害孙志刚的是整个救治站机构。
⒊《刑法》第248条规定的犯罪方法是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在这点上,救治站对孙志刚的殴打没有不同,且兼用了两种方法,即由监管人员直接殴打被监管人和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但是,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体罚被监管人是有原因的,原因是比较明显的。比如,不服管教,绝食、不服罪刑和临时拘禁而申诉不止、企图自杀、不接受敲榨勒索、不接受高强度劳动、危险劳动、有毒劳动,比如属于异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揭发贪污腐败的罪犯等等。但是孙志刚都没有这些表现,都不属于这类罪犯。而救治站的“护工”对包括孙志刚在内的所有“病人”的殴打和指使殴打,都没有这些原因和目的,更没有刑讯逼供的刑求目的。唯一的目的是打伤打残、打成精神病人或打死。
⒋《刑法》第248条规定的犯罪,一般都怕打死人、甚至害怕打成伤残,因为它们都有检察机构和检察员在监视,在工作;因为这样一来,就明显构成了虐待致伤残罪、致死罪,很快就会有人揭发、立案、侦查。但救治站不怕“病人”伤、残、死。“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随时可以让不听话的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
因此,孙志刚不是死于监管机构殴打虐待致死罪。
四 孙志刚死于黄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这条名为收容遣送流水线组成的犯罪公司的谋杀罪
一审判决认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在进206室之前……曾被殴打致背部受伤”。
前面已经证明孙志刚在进入206仓之前就遭受了严重殴打。那么在他被送进救治站之前是否也被殴打和其它工具伤害过呢?大量证据证明:是。
⒈3月19日晚,一名叫罗小海的病人的家属来接罗小海出院。被关在201仓的孙志刚扑到窗前大声向罗的家属呼救:“我是大学生,达奇服装厂的,求你们通知我的老板来救我出去。”罗的家人询问其老板的电话,可孙志刚却想不起来了⑥。
记性正常的孙志刚怎么会想不起来老板的电话号码呢?唯一的解释是他在此前遭受了严重殴打,殴打体位包括头部,且大脑伤害程度严重,以致伤害了他的记忆力。
是谁殴打他的头部?是不是救治站的“护工”打的?不太可能。因为,乔燕琴在交代关在206仓的人时说过:“不要打头”。乔燕琴是上接下达杀害孙志刚指令的唯一“护工”,他自己在201仓殴打孙志刚时,也没打过孙志刚的头部。故有理由推定,救治站内没有人殴打孙志刚的头部。因此,对孙志刚头部的殴打就只能发生在他进救治站以前经过的三个单位。
⒉3月18日,孙志刚的一个朋友接到孙志刚打来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①。这证明,孙志刚异常的结巴、快说和非常恐惧的症状,不可能是无暴力收容的症状,唯一的解释是他遭受了严重殴打。这时他还未到救治站,不排除他在派出所被打的可能。
⒊孙志刚背部四条宽大血痕不是在救治站的创伤,而是救治站以外的创伤。
李海樱辩护律师梁国雄在辩护词中指出:(公安局尸检)解剖很注重地报告,孙志刚“背部可见多处条形下出血”的细匀血痕,其中最长的四条血痕大小分别为16×0.3cm、12×0.3cm、8.7×0.3cm、7.5×0.3cm。
这四条较长血痕是否为四个“护工”创伤的?他们持有警棍,是有可能用警棍沉重殴打,并留下血痕记忆的。但是,警棍是挺粗的,而这四条血痕的特征是,宽度都是均匀的3毫米,显然是用细条状的细铁线类的鞭子抽打创下的血痕记忆。因此,它们不是警棍殴打的血痕记忆。至今也没有证据证明救治站有人使用这种工具殴打孙志刚。因此,它们应是在救治站以外留下的创伤。
记忆在背部的四条细长的意义是什么?它们比拳脚的殴打更致命。而法医鉴定意见是:“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是“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重要原因。一审判决更对“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与“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看的很重要,以致认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在进206室之前或离开206房之后曾被殴打致背部受伤,因此认定孙志刚的死亡结果是206室内的各被告人造成的依据是充分的。”并以此作为对乔燕琴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定罪量刑的依据。
那么,这四条宽大血痕是谁的殴打痕迹?律师梁国雄为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无法造成这四条宽大血痕作了代表性雄辩。理由是,它们只能由拳脚以外的工具创下的伤痕,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的殴打手段只有拳脚。
⒋与受害人、罪犯、众被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尸检人所作的尸检结论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①。而孙志刚失去自由到死亡的时间仅仅60个小时。72小时,不是27小时,更不是10小时,说明它是利用法医科学技术确定的孙志刚曾经遭受的最早毒打的实际时间乘以保险系数的数字。作出这个尸检结论的鉴定法医与受害人、罪犯、众被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他们不可能把10个小时内遭受的毒打,放大到72小时,因为任何法医尸检报告确定的伤害、毒害、遇害时间都已经使用了保险系数。这是对孙志刚遗体的第一次尸检,时间是4月3日。
⒌第一次尸检现场所见
孙志刚的叔叔孙兵武是在第一次尸检现场的目睹人,他对《南方都市报》记者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①。发生在双肩双膝盖上共约16个的1•5厘米的圆形黑印火烫伤,显然不在206仓、也不是在救治站内,伤器不是钝器,而是尖端有指头大小的金属棍经火加热而成的烫器。相信这火烫伤痕也记录在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书上。
从3月17晚10时许到3月20日10时25分,孙志刚生命最后六十个小时的历程是:黄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救治站。上述五项证据都指示,在救治站之前,孙志刚遭受了更加沉重的殴打,更加致命的伤害。更加致命的伤害不是拳脚殴打,是警棍殴打和金属火棍的烫伤。这是很专业的伤害技术和伤害工具留下的伤痕,是专业人员在有准备的条件下才可能做到的伤害,或者是在特殊的刑室中受到的伤害,也只有对孙志刚有特别愤恨或厌恶的专业人员才做得出来。而民政局领导的收容站工作人员不具有这种专业工具和专业技术。因此,只有黄村街派出所和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是作案的嫌疑人。其中,只有派出所才对敢于与他们讲理讲法的孙志刚特别愤恨或厌恶。
有一个证言说明了公安人员对孙志刚特别愤恨或厌恶,愤恨或厌恶程度达到了非置孙志刚于死地不可的程度。这个证言是化名“自由言论”在【博讯论坛】发表的标题为“我有可靠的内幕消息”的贴子,该贴共有三条内部消息。其中一条是:
“据说公安局有人交代的,此人(孙志刚)不能活着出去,只管往死里打,凶手当夜就全部遣散。”⑦
当夜就全部遗散的凶手,可能是指殴打孙志刚的206仓八名被告。接公安局交代的人,应该是救治站的工作人员,这个工作人员不会是“护工”。因为,“护工”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指证: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见一审判决书)。而把孙志刚调到206仓的目的,就是对孙志刚殴打。护士决定的调房目的,正是要完成公安局交代的“此人(孙志刚)不能活着出去,只管往死里打”的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就得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接受殴打工具殴打。接受护士指令的乔燕琴,不仅告知另三个“护工”,还三次直接对李海樱等八名被告传达,还露骨地毫无顾忌地向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命令“往死里打”。照说,至此他已完成护士的交代,也该下班休息了。但是他不下班,不仅在殴打现场动口督打,还动手--用拳头手语加强表达往死里打的命令。说明护士的交代不仅仅是一个调仓口令,还要求他监督殴打现场,因此,他执行的正是不折不扣的护士指令,证据再用一次:
第三次口令是:“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反正打死也没事”,就是暗示他们可以打死。很可能护士传达把孙志刚调206仓指令的同时,也作了打死的暗示⑤。
12点半过后,1时许,胡金艳和吕二鹏已经上班,乔燕琴已经下班半个小时。但乔燕琴好象不到现场督打就会渎职似的,以致他过了下班时间12点半也不下岗走人,并到现场--206仓外,对到现场制止殴打的胡金艳反制止道:“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为了加强他口令表达的意思,“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⑤
可见,孙志刚是死于黄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救治站这条名为收容遣送流水线组成的犯罪公司的谋杀罪。下称收容犯罪公司。
--许多报道少了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但一审判决的第2件证人证言是“证人李明(中转站员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18日孙志刚(李经辨认照片确认)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送到该站”。《孙志刚死亡真相》也报道有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⑤。
本节的证据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采信的书证和证人证言中所有涉及孙志刚在进入救治站以前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据都是伪证,都是一证就伪的伪证,目的在于证明孙志刚是死于206仓的殴打。除了屈打成招的伪证人外,其他人都构成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故意隐匿罪证并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伪证罪。
五收容犯罪公司为什么要杀孙志刚?
派出所,是公安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户籍管理和治安。治安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据。但最来钱的事才是派出所最来劲的头顶大事,如抓赌博、卖淫嫖娼。在收容无利可得的年代,它几乎不管收容,哪怕乞丐成群在派出所门前要饭。但自政府以城镇管理、城镇扩容建设需要为名出台暂住证规定,以办暂住证为由集资摊派流动人口以扩大财政收入,从中对收容机关、遣送机构给予鼓励性大笔奖金以后,收容流动人口便成了派出所最来劲的活。也就是说,好久以来,警察就成了利用警察权经商赚钱的经济人。但政府的奖金有限,在人人拜金,权力人猛然发现权力是白手起家的法宝,有权不为用就会过期、后悔不已的年代,在政府监督无力,人民没有舆论监督权的形势下,警察就成了统治当地人的无冕皇帝,流动人口的红色土匪。
难怪人民早就说警就是匪。但是,在所有警匪种类、警匪业务中,可能只有收容警匪的收容业务为零成本、零风险、高回报、为害面积最大的一种。因为,他们是无人制约、不可盘问的宪兵,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分日夜地光明正大地在辖区的每寸土地上肆无忌惮地对滚滚进城的流动人口大肆绑票,包括破门入室、进浴室、进厕所、进被窝的绑票--这方面网上报道很多。凡是陌生的坏人,都是他们雁过拔毛的雁,鱼过剥鳞的鱼,虾过折腿的虾。由于他们以执法为由,故称其业务为黑金黑道不当,比较适当的名称是宪匪法盗。
收容遣送,全靠一个“收”字,没收,仓库就有空洞无货,更没遣送的事可干。所以,派出所是收容遣送的蛇头,盘查警察就是蛇口。
杀人,不是人天生爱犯的罪。除了杀人狂,除了精神病人,几乎是没人想杀人。但“亏本生意没人做,杀人生意有人做”,一切都因为利,凡无钱、权、色之利的事,凡人都不会去做(行善的人除外)。凡妨碍他升官、发财、猎色的人,都是绊脚石,都可能令他生气发怒,为搬掉绊脚石而生杀人之心。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就因为岳飞成了秦桧为金国谋事的绊脚石;西门庆会毒杀武大郎,是因为武大郎成了他与潘金莲成奸的绊脚石。福建省环保局长杨明奕所以会被副局长谋杀(未遂,但毁了局长之容),就因为局长成了他转正的绊脚石。
收容犯罪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收容遣送为借口而随意绑票为业务的营利公司。这方面网上有很多报道,恕不费笔。
这样的业务,是非法的业务,是见不得人、见不得阳光的业务。凡是二话不说地认错、讨好、接受挨宰交钱或让人代交钱、保人,警察或保安就放人,或按规定被遣送回老家,以完成收容遣送指标或以装门面。如果据理力争、依法力争,等于让人白忙一阵,劳而无功,人家就不仅生气,反而害怕。怕什么?怕这些犟子、知法钉子回去后把他们利用收容遣送制度肆行绑票、打票、残票、撕票的黑道内幕曝光。这样一来,岂不坏事?不仅以前辛辛苦苦绑来的纸票会泡汤,整个黑窝也会被端。因此,犟子、知法钉子全是他们继续经营收容绑票业务的绊脚石,必须搬掉。搬绊脚石的办法只有两种办法:或毁掉他的大脑,搞成精神病人,或者毁掉他的生命。反正地方法规是“予以收容”,并没要求一定得遣送走人,客观条件也有收容站、救治站或其它名称的医疗机构,都是容人毁人的地方。
于是,凡是遇到犟子、知法钉子的处理办法,就只好采取他们本来也不爱采取的谋财害命之法。于是,救治站就成了他们处理这些妨碍他们开展绑票业务的犟子、知法钉子的垃圾处理站。收容遣送中转站是靠派出所吃饭的人--依赖派出所收人才有收容遣送业务、依赖派出所肆行绑票式收人才能发财的民政机构,是必须以回扣、奖励方式支付大笔非法所得给派出所才能共同闷声发大财的民政事业机构,是与派出所一条黑船上的海盗,是派出所要求怎么做,就必须怎么做的人。救治站的人,虽是本有医道医德的人,但是,全社会都在拜金弃德,全国医院都在医钱不医病,全民都在德价如土的市场中奋斗淘金,而他们又不是吃素的,精神病院又“门庭冷落车马稀”,怎么可能不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呢?既然见钱眼开、唯利是图,怎么可能希望他们一枝独秀地医病救人呢?怎么可能不让他们利用一下精神病院的特殊身份,偷偷开发一块生财害命自由地呢?
于是,“在收容孙志刚的收容所建所一年零两个月来,已经造成105名收容人员死亡”③“救治站半年来收治的“病人”中就死了140多人④”,《新闻周刊》记者唐建光则报道,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的头20天,这个救治站的死亡人数分别为16、15、15和12,合计为58人⑤。于是,小小救治站成了真假精神病人人满为患的“医院”。而31岁的病区区长彭红军,虽然手下只有3名医生,护士若干和10名护工,但仍“要负责的近200名的各种病员的治疗”⑤。
本来,以收容名义开展的绑票业务只为钱,只为在分档收取“暂住费”的同时敲取“赞助费”。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缴纳暂住费办证和缴纳赞助费,不论是在派出所还是在待遗所或在中转站,都可以通过通知他亲友送钱放人或经担保人担保放人。否则就遣送回老家。
一般人都有遣送的去处,进城民工百分之百都有遣送的去处,可孙志刚往哪送啊?--农村子弟一考上大中专,就鱼跃龙门,农跃城门,自动“农转非”,农村老家已不是法定遣送地,湖北省或黄冈市可能不同意接收;孙志刚是武汉科技学院毕了业的大学生,武汉市已经不是法定遣送地,武汉也可能拒绝接收;深圳市虽是他毕业后的工作地,没有购下房子,不是永久居民,也可能没给他永久居民的待遇,故也可能拒绝接收。
明知没处遣送的人,又在广州市工作,住在朋友家,让他回家明天带钱来补办一张年费几百元的暂住证或多收点收容辛苦费算了呗?不行。让他回家带钱当晚就补办暂住证不就行了?不行。让他电话通知他的朋友或单位老板带钱来补办行不?不行。让他的朋友担保行不?不行--孙志刚已经通过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警察说不行。即使其他人都可保释,就“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都说“一个人情顶三个公章,凡人一句话顶一句法律,名人一句话顶一部法律”,与警察素不相识,找关系,讲人情总该行了吧?不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孙志刚死亡真相》的报道说,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李耀辉以“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而予以拒绝⑤。
这个李耀辉,是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有十余年的警龄,还立过二等功,多次受过嘉奖呢!
有什么项目需要“必要的核实”?没有任何犯罪和流窜作案嫌疑,差的仅仅是一张暂住证啊?为什么不能担保放人、补办暂住证甚至缴纳赞助费?原来,孙志刚是特殊人,补办暂住证都已经多余了。为什么?性格特殊又以法争权。
孙志刚是什么性格的?
他父亲孙六松说:“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孙志刚会认死理。
他的弟弟孙志国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
他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孙志刚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
这说明,孙志刚知识面广,认识道理多,大道理多,爱争,好辩论。大道理中包括宪法和法律的大道理。与认“死理”的性格一结合,就惨了--对一般人讲大道理,或者被认为好为人师,诲人不倦,或岔开话题,或可能不与他为伍。遇到爱争又不服输的人,就会争的面红耳赤。碰上要学问的人,就可能成为好朋友。可是,遇上素不相识的普通警察,就会挨打!若遇上素不相识的收容警察,只有死路一条:
你算老几?不就是乳臭未干、大学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毕业生吗?知识分子又有什么了不起?你看不起警察,警察才看不起你呢!在我警察的眼里,从来就只有好人与坏人两类:好人是指外国人,官人,肯放血的富人,亲人、朋友、熟人,肯付爱的婧女人,衣冠楚楚人;坏人是指陌生的农村人,不修边幅的人。坏人则都是挨打的一类,都是不打白不打、打也白打的一类。你敢跟我警察讲宪法、讲法律?是你执法还是我执法?你敢顶嘴?就叫你闭嘴,永远地闭嘴。然而,孙志刚不认场合,居然跟警察顶嘴--无疑是讲宪法和法律,讲警察应该执法守法,甚至警告他们“违法必究”之类不合时宜、不合场所的“死理”。如《南方都市报》报道“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你听,已被收待容的他还狡辩--对警察顶嘴已经非常严重了,为什么还认为自己对警察所说的内容不严重?内容不严重并不重要啊!何况,你认为对警察讲的话不是很严重,但在做贼心虚的收容犯罪集团的警察听来,已经吓的他们心惊肉跳、睡不着觉啦!于是,孙志刚成了黄村街派出所非收容不可的对象。
因此,这时的派出所已经不在意他有无身份证,缺不缺一张暂住证,并不在意他是否“三无”,更不在意如何遣送。而是尽快处理。处理方案是现成的老办法--送救治站。
可见,派出所经过讯问之后,不放孙志刚不是某个警察的意志,也不是李耀辉中队长的意志,早已经过最初收理孙志刚的警察汇报,成了所长、指导员的意志,全所的共同意志。而这个共同意志,就是让他永远闭嘴,因此,任何人来说情都无效。单独怪罪李耀辉中队长更显失公平,虽然对他逮捕审判没错,判他玩忽职守罪明显罪名不当,是以轻罪名方法包庇重罪刑的审判,但判他一个人承担派出所指导员、所长及上级、上上级……整个广州市公安局,直至市委书记的收容犯罪集团应当承担的犯罪责任,承担的起吗?能不喊冤吗?能不作无罪辩护吗?
这就是跟警察顶嘴的遭遇!因为,孙志刚到广州市才20多天,肯定警察与孙志刚之间无疑是田无沟,水不流,素不相识,无冤无仇,跟他过不去的唯一理由就是孙志刚顶嘴,更用法律大道理与警察讲“死理”。而警察一听孙志刚讲的“死理”又都是会让警察不死也坐牢的理。一问孙志刚又是大学生,又常去网巴上网。如果不叫这样的人永远闭嘴,由他自由地跟他的同学、同事、校友,加入感情,添油加醋地描述,甚至上网张贴他与警察的遭遇,其后果不能不令人不寒而栗。
于是,派出所以孙志刚缺暂住证的理由收容,送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再很快送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中转站则以各种办法让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再送往救治站。各个把关关卡竟然一路放行,这说明派出所收容孙志刚的标准,完全符合他们一贯的收容标准,收容并非一定要遣送,没有遣送就是就地收容,先收容后处理处置。
在此,有必要追究“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却被送往救治站的真相,有必要追究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查明这个真相而称本院查明。
已知:孙志刚从未患过心脏病,根据是:
⒈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
⒉如果他在大学期间和以后患上心脏病而怕父母知道,他则完全有条件在学院、后来的工作地深圳、当时的工作地广州,找医院、找医生医疗。心脏病,是很难受的病,也不是感冒,拉肚子等易感易治愈的病。
这样就有必须查明“自报有心脏病”的可能和来由。
⒈有理由认为,认死理的孙志刚不可能在没有殴打、虐待或危险的情势下,自称有心脏病。如果他“自称心脏病”,一定是遭到了殴打、体罚的虐待,希望尽快离开。以为编个有病借口,就能去医院治疗,乘机溜走,而感冒、拉肚子之类的借口,中转站就有药可治,进不了医院,属无效借口,故编了个心脏病借口。
⒉被诱骗。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是分流收容人口的转运处。从孙志刚的个人情况看,是无处可遣送的人,哪里都没人接收的人。从收容他的目的看,是必须让他永远闭嘴而送往救治站的人。为便于转送到救治站而让他顺从些,也为把他蒙在鼓里,让他在不知道走向死亡的路上走向死亡,有必要告诉他,如果不想被遣送,可先找个治病的借口去医院。
⒊被胁迫。这没什么好疑问。因为,从派出所到中转站所填的表格,都与实际情况不符,要么是胁迫孙志刚填写,要么是根本不让孙志刚看表格填写的内容逼他签字。
事实明摆着,如果不是被骗被胁迫,如果他知道救治站的真相,如果他知道前往救治站就是走向死路,凭他的性格,他不可能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在《离站征询意见表》”上,写上“满意!感谢!感谢!”①。
接下来就必须查明,中转站凭什么把“自报有心脏病”的孙志刚送往名义上是精神病院,实为制造精神病人和杀人的救治站呢?无论是名义上的精神病院,还是实际上的杀人工厂,都不是治疗心脏病的地方。难道中转站的医生都是瞎子,难道医生没有查验自称的心脏病是否属实的能力?难道医生不是医生?即使孙志刚有心脏病,难道也是该送往精神病院与真假精神病人同房,遭受真假精神病人的殴打、捣乱?接受精神病药物的治疗?又为什么不把自称心脏病的孙志刚送往心脏病专科医院或其他普通医院?难道把自报有心脏病的孙志刚送杀人工厂救治站的包括医生在内的中转站有关人员,就不应当追究杀人罪?
受理孙志刚惨案的一审法院,为什么对带着这么多疑问的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问题不查明,不依法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呢?为什么这么忽忽忙忙地用“自报有心脏病”六个字出现在描述案情事实的审判书上?一审法院构成的难道仅仅是司法人员的枉法罪?
综上,孙志刚是死于收容犯罪公司,黄村街派出所是始作俑者,故这个公司的名称就暂称黄村街派出收容犯罪公司。
六孙志刚死于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
孙志刚虽死于黄村街派出收容犯罪公司,但是,该公司只是广州市收容犯罪集团的基层公司,而这又是广东省收容犯罪总集团的一间分公司。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是整个广州市被收容遣送人员的中转站,全市被收容的人员都在这里分流;救治站是处理来自整个广州市的被收容人员中被中转站分选出来的“病人”的“医疗机构”之一。所有派出所都是基层公司,所有公安分局是中层公司,广州市公安局只是高层公司,其上有个集团董事会。如各公安分局都可能有一个收容待遗所,待遗所也是个分流站,其作用是把关,是进一步甄别各派出所送来的人员是否符合收容和遣送条件。
广州市收容犯罪集团不是地下集团,而是公开的犯罪集团,是依法开展收容犯罪活动的。这个法,分“大法”、“中法”、“小法”和微法。“大法”就是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1991年国务院第48号文的决定(该决定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这个法规和这个决定现已废除。“中法”就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小法”就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微法就是广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在省市规定发布之后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的意见》⑧。
如果说,广州市收容犯罪集团是列火车,那么,上述四级收容遣送规定就是铁路。没有这条铁路,这列火车寸步难行。只是,四级收容遣送规定的收容范围是一级比一级扩大,如同跨越四国而有四种宽度的铁路路轨。如2002年3月28日和4月5日期间形成的《广州市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显示的工作意见却是:关于对《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的掌握原则是:对虽有身份证,但无广州市暂住证,且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应当收容遣送。对生活来源居然要求到正当。而生活来源是否正当,则可由执行人随意解释。走亲戚家,住宿在亲戚家里就可被认定无正当生活来源。这个纪要应该在后来成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中的内容(我没见过),随后又成为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民政局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的意见》:“外来人员有身份证、无暂住证,生活无着落的,予以收容”的依据⑧。
注意比较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民政局三级的收容遣送规定:
⒈ “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省级规定。
⒉“对虽有身份证,但无广州市暂住证,且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应当收容遣送。”--广州市政府收容遣送规定
⒊“外来人员有身份证、无暂住证,生活无着落的,予以收容”。--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两局意见。
可见,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两局意见,只管收容,不管遣送。也就是说,有遣送去处的可以遣送,也可不遣送;无遣送去处的,全部收容。无处可遣送的人源大有人在:说不出老家的严重精神病人、痴呆人,智力尚未达到或无法达到能报家庭住址的人,所有出身农村考上大中专或其它原因自动农转非又无固定工作单位而必须五湖四海找工、做工的人,流窜犯,监狱脱逃犯,刚刚刑满释放犯等,均无处可遣送。无处可遣送的人,只能收容,永远收容。当然收容警察可以灵活掌握,或在收容前后交钱放人,或永久收容,或直接往地狱遣送。
为增加这个驱民告示的威慑力,2002年6月26日,广州市两个政府官员通过广州《新快报》的《不办暂住手续一律遣送原籍》文章发话,一个说:“外来暂住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省人大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甚至拒绝办理IC暂住证或临时登记证的,一律视作不具备在广州就业所需的合法证件予以收容。”为什么广州市政府要扩大收容范围?另一个答道:今年引进外来人员应偏重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而会给广州带来教育压力、治安压力等低素质人员则应合理控制⑧。可是,警察根本不管流入人口的素质和层次高低,撞上就抓拿:遇“坏人”就拘留审查,是外来流动人口就只管收容。
然而,广州市非法要求暂住证的工作早在2002年以前就开展了多年,收容犯罪集团早在几年前就杀害多人。如: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青年报记者林炜广州8月26日电⑨:
1999年10月4日夜里,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隆镇25岁青年农民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被该街道派出所警察带回所里留置。张森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从此,他再也见不到一张熟悉的脸孔。
在张森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惟一与他通过电话的张德裕(张森的叔父,在广州番禺务工---记者注)向记者讲述了他知道的一切。
10月5日,尚被留置在广州市白云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的张森给张德裕打电话,说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要张德裕带200元到派出所赎领。由于路途较远,匆忙赶到派出所的张德裕被告知,张森已被送到广州市收容站。
10月7日,张德裕再次接到张森的电话,说自己现在位于广州市沙河地区的收菡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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