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上午,冀西曲阳县,大雪初霁。
一个人在铁门内,四个人在铁门外。无言相对。门内的中年男人头发全白,伴随着一声声绝望的长吁短叹,嘴里呼出一阵阵白汽;门外的农妇红肿着眼睛,不停地抹眼泪。三个孩子或目光迷离,或低头望地。
曲阳县看守所的这扇铁门,今年48岁的吕富荣再熟悉不过。12年来,她无数次与丈夫隔门相对。
这是个特殊的日子,前一天丈夫的辩护律师打来电话,保定市检察院可能会在今天来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式宣布放人,一大早,她就带着在家的三个孩子和亲戚朋友赶来了。
下午,律师来了,带来的消息令人失望,“暂不放人”。
“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解决”
从看守所到家的路不到30里,杨志杰走了12年还没有走完。12年中,他都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有关部门迟迟不定案。“这是国内罕见的超期羁押。”杨志杰的辩护律师牛炳宜说。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牛妻重伤致残。
3月4日,时年34岁的同村村民杨志杰涉嫌作案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但至今,杨志杰都认为不应认定是他作案,因为当晚案发时他在家与媳妇吕富荣睡觉。
法律要讲证据。日后曲阳县公安局收集到的、公诉机关据以起诉最终又为一审法院确认的杨志杰作案的证据是--
1.关于犯罪动机。十几年前杨志杰的岳父与牛民好的姐夫打过架、1990年秋杨的内弟吕红庄因琐事与牛民好产生矛盾;
2.王某某、牛某某证明称爆炸当日“半夜里看见一个人从西向东跑,但看不清是谁”;
3.牛民好儿子和妻子的法医鉴定;
4.杨志杰曾任曲阳县第四煤矿采掘工、放炮员,能够拥有炸药……
“这些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免费为杨志杰代理的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炳宜说,“所有证据都只能证明当晚发生了爆炸案,却不能证明案件是杨志杰所为--不要说专业人士,只要稍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可看出来。”
就凭着这些证据,1992年10月,曲阳县公安局将“侦查终结”案卷移送河北省检察院保定分院审查起诉。保定检察分院进行审查后,先后于1993年6月和1994年9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杨志杰作案”,两次将案卷退回曲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而曲阳公安局在对第一次退补的回复中就直言不讳:“此案在侦查开始就没有直接证据,只根据本人的口供及一些与口供基本一致的人证物证”,“此案到现在,有的物证已丢失,时间一长现场早已被破坏,故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解决”。
这样一起没有直接证据且“无法解决”的爆炸案,在案件侦破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曲阳县公安局预审股1995年8月在向局党委所作的有关汇报中,仍说“经股委会研究,一致认为可以起诉”。
公安局认为,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杨志杰的有罪供述。那么,这些有罪供述又是怎样得来的呢?
“打得难受啊,真不如死了强”
今年46岁、在看守所呆了12年的杨志杰几乎头发全白,看上去像有五六十岁。记者首先问他,“你为什么向公安局承认是你作案?”
“打的,打得难受啊,真不如死了强。”说着,杨眼泪随即涌出。
他俯下身,用带着手铐的双手提起左腿裤管,小腿正面近脚处露出一块巴掌大的青淤,他说,“十年了,还没消。”接着,他龇出牙齿,上面两颗门牙脱落,十分刺眼,“这是张培玉用皮鞋抽嘴巴抽掉的。”(张培玉,爆炸案的办案人之一,时任曲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后任曲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目前因涉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被抓后又取保候审)
随后,杨志杰躺到屋里的一张桌子上,伸直双腿双臂说,“这叫老虎凳,把我的小腿绑在桌上不让动,然后往我的脚后跟下垫砖头。”接着,杨志杰又趴在地上,往前伸直双臂,展开五指,“他们把我按在地上,用老虎钳拔我的指甲。”
“他们白天晚上不让我睡觉,说这叫‘熬鹰’,我被打怕了,顶了四五天,只好说是我炸的。”杨志杰说,“光承认还不行,还非要我说的细节跟他们一样,只要说得不对路,还得打。”
在曲阳警方审讯笔录中,可以看到杨志杰一次次供述中是怎样“修正”自己的说法的--“我和牛民好没有矛盾,我丈人家和他有矛盾,没想炸死他们,一次也没有上他家去过,不知他在哪间屋住。”(第一次口供)“为这事(指岳父和牛民好姐夫家宅基地纠纷),我和牛民好还打过架。我没有得罪牛民好,他老是跟我们过不去,腊月二十左右就想报复他一下,用炸药炸他一下子。”(第四次口供)“我说实话吧,当时我也没有什么准目的想炸死他,是想看谁给我弄事,就炸谁一下。二十四晚上,我躺在炕上,心里总是想,过年呀,没钱,电灯也不给接,我总想着民好和我们过不去,我才去炸民好。”(第五次口供)
此案的另一关键是炸药的来源与成分。杨志杰说他被屈打成招后,只好瞎编炸药是从县四矿弄来的。警方提取了县四矿炸药,经检验,县四矿炸药含有TNT成分,但爆炸现场的炸药鉴定结果是“未检出TNT成分”。这恰恰是证明杨志杰无罪的重要证据,但曲阳县公安局不予理会。
杨志杰的妻子吕富荣也反映她受到酷刑。“非要我作证那晚杨志杰起床出屋了,只要我说他在家睡觉,就用电棍打。”吕富荣红着眼说,“不让我睡觉,熬了我十三宿,铐子铐得手腕骨头都露出来了,你看我这手,现在还有印子。”
“我身体本来好得很--我生了四个孩子,从小没喝过一个药片,什么活都干。现在浑身关节痛,走路要人搀着,一担水都挑不动,衣裳也脱不下来,还要闺女帮我拽,都是那时给整的,--唉,难死了。”吕富荣直抹眼泪。看着吕富荣,亲戚们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杨志杰等人称自己受到酷刑逼供的说法,得到了办案人之一、时任曲阳县公安局刑警副大队长的王音的证实。谈到审讯杨的情形时,这位认为“这案子没有直接证据”且称“很同情杨志杰”的办案人说,“打肯定打了,把他折腾得不轻。”“熬着,不让睡觉,实际上就是刑讯逼供。”
事实上,在杨案悬而未决的漫长岁月中,有关部门曾要求核查“公安阶段是否有刑讯逼供”,曲阳县公安局在1997年8月的一份汇报材料中回复,“就这一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在此案的侦查过程当中办案人员始终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杨志杰进行刑讯逼供”。
这份公安局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材料,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12年磨一案”
1998年3月,在杨志杰被关押整整7年之久后,保定检察分院终于对该案提起公诉。
7年之中,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及有关司法部门,都参与了本案的协调研究。在此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不同意见,但杨志杰却一直被关了下来。
“在关与放的问题上,往往是宁左勿右的态度占上风。”一位相关人员说,给杨定罪缺乏直接证据,放掉他办案人员又不甘心,甚至有人说“干脆关死他算了”。
起诉一年多之后的1999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方才开庭。针对警方的收集的证据,牛炳宜律师作无罪辩护:全卷有罪证据只有杨志杰的五次认罪口供,不但前后矛盾,且与卷中其他证据存有重大矛盾。口供的主要情节,特别是一系列关键细节与公安部门鉴定、现场勘查和其他证据严重冲突,五次口供的变化过程,充分证明是经逼供诱供而一次次否定、修改、补充,才最终与现场勘查笔录趋于一致的。
法庭没有采纳牛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这个判决,包括牛炳宜律师和一些办案人员在内的不少人都表达了如下意思:如果认定杨志杰犯有爆炸罪,根据一死众伤、炸塌民房的后果,杨志杰只能是死刑立即执行,现在判死缓,恰恰说明了法官们的苦心和无奈。
一审判决后,杨志杰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保定中院于是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在2000年4月5日开庭重审,但就在开庭前两日,公诉机关保定检察分院突然以本案更换了承办人,并需对该案重新审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审理”,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但此后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此案陷入静止状态。看守所内,时间在一天天吞噬杨志杰的生命,他似乎被人遗忘了。
杨志杰的悲惨命运得到了包括他的辩护律师牛炳宜、河北省人大原常务委员赵玉士等人的长期关注。他们不断催促司法机关依法尽快结案。
2002年12月初,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终于痛下决心,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这个《不起诉决定书》,保定市检察院就应该放人。知情人士透露,检方本来决定2002年12月27日放人,但不料又节外生枝,曲阳县方面得知消息后致函保定市方面,称爆炸案中被害人牛民好的工作做不下来,认为放了杨志杰就是纵容犯罪,如果要强行放人,将以死相拼。考虑到春节期间的稳定问题,建议暂缓放人。
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杨家的人又盼了一场空。
创伤记者见到了杨志杰被抓前一年的一张全家合影。照片中杨志杰满头黑发,几个孩子簇拥在膝下,吕富荣则显示出农村少妇养儿育女的满足。杨志杰被抓的时候,最大的儿子只有9岁,最小的女儿还在吃奶。12年中,四个孩子由懵懂无知长大成人,他们只到看守所见过爸爸一两次。
12年中,杨志杰在狭小的看守所ナ芗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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