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迪是因朱熔基爱将朱小华事件而被连环牵扯的第三位受害者。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受贿案,自去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来,已历时十一个月。该判决书文号是(2001)二中刑初字第159号,落款日期为2002年9月27日。主审法官高洁,代理法官麻学军,郑敏,书记员蔡宁。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也再度派出老辣著称的退休起诉法官李天裕到庭支持公诉。
*郑案宣判迅雷不及掩耳
就像朱小华案庭审那样神秘地一推再推,直至八月中旬临开庭之际又被高层紧急叫停而显得诡秘一样,郑案的突然宣判也是迅雷不及掩耳。其主辩律师正出差在外,无法赶回参加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半个多小时的宣判。郑光迪的家人则是于9月26日晚间收到通知,于是仓促忙乱准备,就连法院所批准的仅三名亲人可到庭的宝贵名额都来不及全额受用。因此只有郑的丈夫刘植桢到庭听取宣判。该案的侦查阶段早已结束,但连在这一点点的人权亲情还是也无法得到保障。
*党内老干部发难催产该案
郑案之所以突然宣判,据来自北京的可靠消息,由于朱小华案开审之际,由于港澳及世界各大媒体大幅报道此案内情,这些报道又传回国内,使前些年退下领导岗位的老干部们一片哗然。他们深感如果作为高干子弟、红小鬼的郑光迪在退休后参与的一些社会团体或商务活动所获取的薪金酬劳也被当政者因权力斗争的需要而定罪,这些老干部们又岂不人人自危?他们在退休后多有程度不一地到各关系企业商号或社会团体任职发挥“余热”,创收比郑丰厚的大有人在。于是六十八名老干部紧急私下秘密串通,连署了请愿信,准备在“十六大”上发起攻势,要求江泽民把朱案和郑光迪的案情说清楚。
此举迅速惊动了高层,“十六大”权力再分配的恶斗本就如火如荼,下岗、法论功等问题还来不及对付。如果这时这些尚有一些影响力的老家伙们从中发难添乱子,岂不影响接班大局?闹不好会惹出大麻烦。于是,幕后总导演曾庆红急忙出主意,老板江泽民拍板决定,尉健行匆匆忙忙签批,草草了结了此案。其中,判决书将郑在退休之后收受亲属、港商刘希泳馈赠的二十万元,以及上海振华公司因郑从中斡旋,成功促成其上亿元设备出口美国所得到的15万元佣金的外汇私存境外这两笔给抹掉了。而只算了长沙周锡金所给予的九万元,判了郑五年,再加另外没收二十万元。
*朱小华案的一箭三雕
当初整朱小华是想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再揪出一批。其中包括要除掉本不沾帮派体系的公安部长贾春旺。贾被要打击朱熔基的人划为“团派”和“清华邦”,因此成为攻击目标。该事件的第四位受牵连者原国安部六局局长刘植桢是郑光迪的丈夫,他是贾春旺的清华校友及红人,在郑被“中纪委”双规的同年四月,刘也失去了人身自由。而刘是谍海老牌特务,深谙此道,因而应付自如,也可能有其他后台。所以在“双规”半年之后安然无事回府。而中纪委本来想先搞刘再整贾,就没有成功。
朱小华案目标有三,一是曾庆红等人要在十六大之前安排好自己太子党一派集体接班,清除异己;二是江泽民希望藉此整治朱熔 基,打击他的声誉,为自己巩固阵地;三是藉此给储君胡锦涛一点颜色看看,让他老实听话。可谓一箭三雕。
从郑光迪案这份洋洋大观十四页的判决书来看,深感真够辛苦了这些受制权贵而又手执生杀大权的法官们。其实该判决书早在去年起就已几易其稿了,其编号明示为2001年。郑被指控的三件事两项罪,一件事是九五年和九六年间分别两次收受长沙周锡金的五万和四万元;第二件事也是分别两次于九五年底和九八年初收受其有亲戚关系的港商刘希泳的二十万元,上述两件事定为受贿嫌疑;第三件事就是九七年、九八年收取上海振华公司的美元佣金私存境外罪。其实若法院在类案件的判决中真还有点自主权,并能严格把握司法的“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重物证轻口供”等这些原则,上述这三件事是很容易明断的,用不着如此绞尽脑汁。
*判决书用心良苦
第一件事:九四年间郑还未退位,应其下属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孙荣兴之要求,给交通部下属企业广州航道局局长李其田打了个招呼电话,建议广州航道局去考虑与湖南长沙的中通公司就一房地产的项目进行合作。而中通公司的老板周锡金与孙荣兴相识,与郑事先并不认识。该项目的合作与否是经广州航道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的,并不是郑个人建议的结果,也不是受话者李其田的个人行为。该项目合作成功后对广州、长沙双方企业都带来了盈利,中通公司从中获利一百零二万元。为了答谢帮忙,周锡金分两次共给了孙十八万元,孙不好独得,便从中各取出一半前后两次共给了郑九万元。一次五万是在郑已被免职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给的,另一次四万则完全是郑退休后的九六年给的。据郑的律师辩护词称把这九万元定为受贿证据不足,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论证了郑九四年的这个招呼电话未有任何犯罪的故意与企图,并论证了孙之所以要给郑这九万元,完全是孙、周两人企盼郑退休后能加盟或支持中通公司而表示的诚意而已,不可与九四年的招呼电话混为一谈而是各自独立的两码事,公诉方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能佐证所指控的因果关系。
第二件事的判词就颇耐人寻味了,很明显港商刘希泳所给郑的两笔钱的日期都是郑退休之后的九五年底和九八年初,而在起诉书中硬扯上与之构成因果关系的福州青城大桥设计工作的技术论证会也是在九八年底召开的,郑是退休之后以专家的身份应福建省建委与计委之邀与会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是技术上的认同而并非替什么人去讲违心的意见。该论证会专家们合理而又实际的论证意见最终被交通部所采纳批准。其受益单位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从而避免了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国营企业光大集团公司,让其在福州的投资效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使人们纳闷的是判词里一方面虽明确判定了郑之收受其亲属港商刘希泳的这二十万元因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构成案件的规定,故认定该受贿指控不能成立。法院采纳了郑光迪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而另一方面却隐约让人感觉该判词字里行间另藏玄机,似乎刘希泳的行贿罪构成案件又被矛盾的认定。这或为审刘案时留下伏笔。大陆的司法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莫此为甚!也许没有受贿主体的行贿罪也是一种“与时俱进”?
第三件就是十五万外汇私存境外罪的指控,判词里已明确认定法院不予采纳,就不必再多说了。
*郑不服判决仍要求上诉
郑光迪案件并未画上句号,据来自北京的消息,一审判决后,郑并不服罪,要求律师上诉,最终结果如何,得看法院、检察院、中纪委之间又将这皮球如何来踢,而高层权贵又是如何来钦定了。
(北美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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