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决定书“像解手纸”?
2002年10月16日上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
55岁的吴鑫发又一次找到副检察长潘元洲,他和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潘元洲已是“老熟人”了,记者见证了如下对话---“潘检,我的案子拖了这么长,该执行了吧?”
“省检察院和省法院正在磋商,你先回去等着吧。”
“中院的决定书早已生效,要求在15日内履行完毕,你们为什么一直拖着?”
“如果说钱在我们单位账上,我们会马上赔给你;如果上交财政,我们也会向财政申请赔给你,现在钱已发还给九通公司,九通公司不给,有什么办法?”
“你没有搞清这个法律关系,你们是赔偿义务机关,我只能找你们。”
“现在判决执行不了的事情多得很,我可以举很多例子。执行难是通病。你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它们该怎么查处就怎么查处。”
“难怪你那天说法院的决定书像解手纸。”吴鑫发说。
“我没有说过。”潘副检察长否认。
“你连自己说的话都不敢承认!”吴鑫发激愤不已……
对吴鑫发来说,这只是他索赔经历中“极其平常”的一次。
“贪污”
1995年以前,吴鑫发从未与检察院打过交道,对检察院的印象仅限于“是抓贪官的”,从未料到自己这个平头百姓也会享受“官员待遇”。
从此命运急转直下。
吴鑫发1977年从青海退职回老家武汉,一直自谋生活。1992年,当时的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属的武汉九通实业股份公司(下称九通实业)成立,经熟人引见,吴鑫发与公司高层谈好,由吴自筹资金组建武汉九通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九通装饰),挂靠九通实业。
这是当年一个典型的“红帽子”企业,名为全民,实为个体。作为“红帽子”的九通实业不出资金、不提供经营场所、不安排工作人员,也不进行任何管理。挂靠的形式是承包,双方签合同约定:三年内承包方(九通装饰)向发包方(九通实业)上交利润30万元。
这就是挂靠的代价。其中的收益吴鑫发也算得很清楚,戴上这顶红帽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九通的牌子也好招揽业务。这可以说是当年“红帽子”企业的普遍心态。
于是,九通装饰工程公司就这样“成为”了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一年无事。到了1994年11月,他生意越做越红火的时候,九通实业突然提出,要九通装饰将享受的减免税金上交,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接下来,令吴鑫发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1995年2月21日,他来到九通实业,欲与公司老总协商化解纠纷,早已等候在此的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两名工作人员将吴带走,当晚拘留。3月3日又以贪污罪名逮捕,并扣押公司财产81万多元(这是检察院方面的数字,吴认为有近百万元)。
“一场经济纠纷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变成了刑事案件。”吴鑫发的代理人、武汉楚风德浩律师所汪律师说。
吴鑫发承认他的企业财务管理上有不规范之处,像当年很多个体户一样,没有专业会计,他老婆就是出纳,但根本上,这个企业就是他个人的。“这些钱就像从我的一个口袋装到另一个口袋,贪污挪用从何谈起?”
现在看来,很难说江汉区检察院不明白这个道理。吴回忆,办案人不止一次对他说,“要你交钱你不交(指九通装饰与九通实业的经济纠纷---记者注),落到这个地步。”
办案人员还多次威胁,“你这是要掉脑壳的”,“十条命都不够”。几天之内,吴鑫发的头发白了,“有一种濒临死亡的感觉”。“我们这辈人是经历过‘四清’、‘文革’的,知道冤案特别多。”
江汉区检察院方面拒绝接受采访。
不明不白的结案
奇怪的是,有段时间里吴案居然被当成了“铁板钉钉”的定案。
1995年11月28日,当地一家报纸的“曝光台”栏目刊登了一篇文章:《吴经理损公肥私好大胆》,把吴鑫发“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章”等“罪行”直接“曝光”于报端,作者之一是江汉区检察院的某办案人员。而这时吴鑫发尚在羁押期间,还没有起诉。
不久,在当地某电视台播放的专题片中,吴案作为江汉区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以来的重大成果被歌颂了一番,电视中出现了吴鑫发戴手铐和按手印的镜头。
然而就在此后不久,这个“定案”却让江汉区检察院陷入了尴尬。
1995年12月11日,武汉市检察院对江汉区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吴案出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书》还特别指出,“该公司是否属于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人承包的性质,请你院慎重研究。”
近半年后,1996年4月12日,在将吴鑫发羁押一年零四十二天后,江汉区检察院以不宜关押为由对吴办理了取保候审。被严重超期羁押的吴鑫发回到家里,与妻女抱头痛哭。
同年6月25日,江汉区检察院对吴作出一份《免予起诉决定书》,内容仅针对吴鑫发伪造两枚印章一事,“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免予起诉,而根本不提贪污和挪用公款一事,仿佛当初逮捕吴是因为伪造印章。
吴鑫发确实伪造过两枚印章,他并非以此来诈骗,而是图公司转账方便。湖北省检察院后来认为“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伪造印章罪”。
蹊跷的是,这份决定书于6月25日作出,但直到这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才送到吴鑫发手中。
至此,吴案在江汉区检察院不明不白地结案,回避了吴是否存在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也没有说明所扣押财产数目和去向。而此时在九通实业的操办下,九通装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吴鑫发一手创下的产业,就这样硬生生被剥夺了。
恢复自由后,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几乎一贫如洗的吴鑫发踏上漫漫申诉与索赔之路。
申诉与索赔
无奈之下,他想到了申请国家赔偿。但他接下来的经历,遭遇了许多学者指出的《国家赔偿法》的一个大漏洞,即由于法律语焉不详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个惯常做法:当事人向违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违法机关或其上级承认自己确实错了。“让他们自己承认自己的错误,比登天还难!”
依照程序,1998年12月,吴鑫发从江汉区检察院开始,依法逐级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因“贪污罪”被违法扣押的私人合法财产。
但到了武汉中院,1999年9月3日,该院赔偿委员会将该案终止审理。
在这之后,吴鑫发几乎陷于绝望,但他最终没有放弃努力。2000年10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对此案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吴鑫发1992年底承包的武汉九通装饰工程公司属个人承包企业,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撤销江汉区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和武汉市检察院不立案复查通知书,江汉区检察院贪污、挪用扣押吴鑫发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应依法妥善处理。
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2001年4月15日,武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也作出相关决定,明确要求:江汉区检察院返还吴鑫发人民币59万多元,并赔偿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同年6月27日,武汉市中院又作出决定,要求江汉区检察院在侵权范围内,为吴鑫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吴鑫发赔偿金计1.5万多元。
对这两份决定书,吴鑫发虽然认为没有足额赔偿,更没有赔偿难以计数的间接损失,但“经过这么多年的艰难曲折的申诉、索赔,自己已经心力交瘁,负债累累,也就认了”。
两份决定书都要求: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吴鑫发满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拿到赔偿,但他错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汉区检察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决定。没有赔一分钱,更没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武汉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承办吴鑫发国家赔偿案的法官赵武奇说,法院给江汉区检察院多次下达强制执行通知,区检察院都拒不履行。
针对区检察院声称扣押款已全部转到九通公司的说法,赵法官说,区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这笔钱首先要由区检拿出来,至于区检找不找九通公司追偿,则是另一回事。
“国家赔偿决定难以执行的案件很多,”赵武奇说,“普遍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肯认错”。
“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措施。”中院另一位人士称这也是赔偿法的一个空白。
近况
由道入街,由街入巷,这里是大武汉躯体中的毛细血管,可以洞见下层市民的生活。汉口闹市区一条毫不起眼的巷子,一幢破旧的单元楼,吴鑫发就住在这里。
九通装饰公司被“收编”后,吴鑫发夫妇都失去了工作,几乎一贫如洗,因为上访申诉,还欠下近20万元的债务。
在吴鑫发看来,法院判赔的那点钱,只是他不完全的直接损失,“只能起到安慰作用”。他算了一笔账,这几年他的间接损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其中包括他被检方羁押后,客户所欠的30多万元工程款再无法收回,几个利润可观的项目泡汤,还有这么多年不做事成了上访专业户……
“这还不包括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吴鑫发说,他的妻子则坐在一旁,一言不发。
他被抓走后,妻子瘦到了80多斤,原本习武身体硬朗的父亲因忧心如焚,不久去世。
吴鑫发被羁押407天的赔偿金计15193.31元,武汉市中院法官赵武奇说这是依照《国家赔偿法》计算的,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错。
但赵法官认为,人的光阴是无价的,全面考虑,这点钱绝对不够。
不久前,影响全国的武汉市中院错判吴鹤声入狱8年案(本报今年9月30日“法治”版曾予以报道)的赔偿争议也源于此,当事人索赔280多万,院方按国家算法只赔13万。
但现在是,连法院判决的这点钱吴鑫发都没拿到。“做点别的事情,我还不至于这么惨。”吴鑫发说。
一位法官介绍,一年中武汉市一审、二审、再审作无罪宣判的案子有100多件,但当事人告到法院申请赔偿的只有20件左右,其中除了部分案件私下和解外,国家赔偿确认难、申诉难、立案难、执行难、赔偿低的现实让很多受害人畏之如虎,不愿诉诸法律。
吴鑫发迄今没有放弃努力,尽管性格坚强,但在索赔之路上艰难跋涉了六年多后,吴鑫发常觉得自己已精疲力尽,“早知道索赔这么难,一开始我就不该走这条路。”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