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警方封杀记者”可能写进新闻史

发表:2002-08-1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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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11日发表署名文章,文章说,公安机关“鉴于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是可以为防止泄密而采取措施的。然而,措施施行于哪里也是有限度的。根据兰州市公安局的公函列举的材料,那些报道还与“公安工作的保密性”无关。列举的报道都是讲警察队伍中的非法行为的。警察进行特殊的公务活动,或有保密,如查案、如“追抓”等,而警察队伍中的非法行为,理应公开报道,无密要保.


文章表示,既然如此,因记者写了警察非法行为而拒绝接待,最多只能出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那么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是什么呢?按照兰州公函的意思,就是警察的非法行为受特别保护,不得被大众知晓。这样的想法存于当代世界,可算是骇然可怪。

文章认为,媒体报道并非金科玉律。新闻以真实为生命,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字字准确”,而是要全力追寻事件的真相。而真相往往不是立即获得,而是随着报道的推进而大白。兰州公函中列举的几篇报道是否真的失实,尚有疑义,即便有失准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自己的调查结论,报纸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的调查加以比对,这样事情的真相就可以弄清。

文章说,公函还写道:有16名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这个写法语气和缓,它没有用自己所习惯使用的“不准”、“严禁”,只是说“不宜”,你还可以来采访,我只是“不予接待”。作为一家政府机关,公安局有大量信息是必须对全社会公开的,一个即使“不受欢迎”的记者前去采访这样的新闻,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权力将记者拒之门外。

文章说,不过总体上讲,对发出公函的机关来说,不过是形象得失问题。真正受到考验的是媒体方面。这是检验媒体的时刻。长期以来,媒体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处在“一家人内部操作”的阶段,基本不会有公开的矛盾显现。兰州公函至少突现了一个媒体与政府机关在采访权上的争议。在这一争议面前,媒体有机会自主表示态度,他们是因公安机关不合作的表示进而屈服于新闻抓不到的商业损失而更换记者,还是坚守采访自主的权利继续委派“不受欢迎”的记者,看媒体如何选择。

文章最后说,具体的事件可以推动历史,“曾格案”曾经做到过。兰州公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媒体事件,在媒体与政府机关关系上,它可能揭开新页,写进新闻史,也可能陷入老套,而球暂时在媒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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