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6月09日消息】 (呵呵,还是那句话,大陆的官办报纸有时候也会有些“真东东”,看你自己够不够敏感,会不会加以利用了,下面这起新闻来自《人民法院报》)
前不久,刚满20周岁的湖北籍民工郭招树因故意杀人(未遂)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中,郭招树的遭遇因为一封信而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信中他写道:我常常想,在这么多人当中,为什么偏偏是我出生在一个最贫穷的人家里,为什么我的命就这么苦,为什么我的烦恼就这么多……1980年2月,郭招树出生在湖北省阳新县一个贫困山村中的特困家庭。父亲卧床(2000年去世),母亲又患有精神疾病,家里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保障。时至今日,他的母亲仍然一个人居住在村里一间被遗弃的破房子里。
1998年底,18岁的郭招树在务农三年之后来到温岭打工。对他来说,这是绝境中的惟一出路。与家乡干旱不断、动辄颗粒无收的日子比起来,传说中每个月至少600多元的收入是个不小的诱惑。
但是他很快发现事实并不如他想像的那般顺利。因为工资太低和不习惯,他曾换过两个工作。2000年8月,郭招树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的周某家从事仪表车床和摩托车配件的加工。作为学徒工,最初几个月,郭招树的工资只有两三百元。此后,工资曾一度提高到800多元。那一段时间大概是郭招树来到温岭后最快乐的日子。“过年的时候,我还给我妈寄了600多块钱。”
2001年8月,在因为没活干而停工两个月之后,郭招树接手一个新产品的加工。老板告诉他,工资和以前差不多,大概也是六七百块钱一个月。郭招树说当时他犹豫了一下,问老板要不要写个合同,因为在他之前,已经有几个小工因工资太低走人了。老板娘笑着告诉他:“放心吧,六百块一个月少不了的。”
他没有再坚持。几个月之后,他隔着监狱的铁栅栏对笔者说:“如果出去以后还能找得到工作,我一定会签合同的,一定会。”
做了20 多天后,郭招树开始不放心,他不断询问老板工价,老板说:“产品还没卖出去,不知道。”就这样一直做了两个月之后再次追问,老板终于开口了:“生意不好,300块钱一个月吧。”
郭招树认为工资太低,不能干。老板告诉他,那你走吧,至于工资,那是没有了。
法院在庭审中证实,此后一个月,郭招树先后四次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在这期间,我晚上睡也睡不着觉,同时几次向老板要生活费都不理我。”
10月25日,郭再次向老板索要工钱,被老板以“不做工不给工钱”为由再次回绝。双方发生争执,老板打了他一拳,并把他推出了门外。郭招树后来承认,就在那时他第一次有了鱼死网破的想法。
10月27日至28日,郭招树怀着最后一线希望两次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这只是证实了他当初犯下的一个错误--没签合同,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又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到了11月5日案发当天,郭招树身边只剩下了16块钱。银行里800块钱的存折早已被取光,对郭招树来说,他的希望也已经被取光了。在家乡给妈妈和自己造间房子(自己家乡曾给他们家留了一块地,条件是在一年之内建起房子,否则收回),挣点钱体面地在乡亲面前吐一口气……这一切的愿望在房东一次次的催费声中和老板一次次的拒绝中显得越发茫茫无期。
在25日夜晚的辗转反侧中郭招树写下了被笔者引述的这封信。读起来这像是一封遗书:……两个月的血汗钱他们一分都不给,就连办暂住证和生活费他们都不给,还打我骂我,问我是不是不想活了。这下我真的不想活了。他们看我人小、忠厚、好欺负。想吃掉我的血汗钱,不过我在这里想提醒那些私营老板,还有那些见善就欺的人,不要以为忠厚老实的人就是好欺负的人,这些人都到了精神崩溃的边缘。郭招树说,这封信本来是想给老板,好威胁他们的。但在多次碰壁之后,他选择了一个更加极端的方式。
11月5日下午,郭招树在租的房子里喝了一斤酒。之后拿出准备好的尖刀去老板家给他“颜色”看看,但没敢下手。回去以后,他想自己胆子不大,就又买了一斤酒喝了大半瓶后,又去找老板要工钱。但老板没说话,理也不理他就往楼上走。郭招树就与老板的妻子理论,没几句就争吵起来。“大概听到一句叫我走开,要不就打110。我就更气愤了,就用刀刺了她几下(造成轻微伤--笔者注)。老板听见声音下楼,我又冲他捅了几刀(造成轻伤--笔者注)。”
在老板举起扁担自卫后,郭招树仓皇逃走。他爬上了老板新造的五层楼顶想自杀。在发现出事现场并没有救护车赶来时他意识到可能没有致命。心存侥幸的郭招树又跑回宿舍,在附近的一个地下室藏了起来。直到当晚十点被派出所干警抓获。
尽管多次想像过复仇的场面,但在出手的那一刹郭招树还是懵了。“我没想到自己真会出手。”简单的晚饭还热在锅里,但是郭招树不能再像往常一样掀开它了。因为郭招树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害人也有过错,法院从轻判处了郭招树两年有期徒刑。
透过本案,除了我们经常说起的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外,至少有两件事值得我们反思:一是现在庞大的买方市场注定了民工在劳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择业、就业、甚至订立合同时这种弱势地位如果进一步恶化,他们最后的心理防线很可能就会崩溃,从而引发各类案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法律尊严还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关部门都应该加大介入的力度,引导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二是作为利润获取者的企业老板是否能为缓解劳资纠纷作出一些努力,这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否则,劳资矛盾这把双刃剑伤害到的很可能不仅仅是民工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