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50萬香港人上街反對23條。(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9月28日訊】2003年,50萬香港人上街反對港府對《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成為香港主權移交後首次最大規模的遊行。事後,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辭職,特首董建華也在2005年以腳痛為由落台。23條在香港聲名狼藉,之後的歷任政府,從曾蔭權、梁振英到林鄭都僅強調為23條立法是特區的憲制責任,但從未認真推行。不過隨著國安法的實施,民主派人士和抗爭者被送入監獄,公民社會組織一一解散,香港社會已經面目皆非,這時候,現任政府又重提23條。
去年7月1日實施的港版國安法包括主要四大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除此之外,國安法還有長臂域外管轄權,效力遍及全球,可謂「無遠弗屆」。
其四大罪名的定義也是極其含糊。可以說,一旦當局認定某人有罪,那麼他/她一定被扣上這四大罪名、被送入監獄。比如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在去年七一當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闖入警方防線,撞到衝出馬路攔截的警員,唐本人亦跌倒在地。
唐英傑的電單車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故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撞到警員則被指控為「恐怖活動罪」。本是一宗交通意外、危險駕駛的案件,在國安法的構陷下,最終唐英傑被判有期徒刑9年。
另外,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出版的三本《羊村》兒童繪本,亦被控涉嫌串謀發怖煽動刊物罪,五名核心成員被捕,拘押至今。總之,香港人做出任何當局不喜歡的事情,都可以被冠以國安法罪名。至於上法庭,不過是走一個過場,毫無公義可言。
國安法已經令香港面目全非、支離破碎,那麼港府急於推出的《基本法》23條,又有什麼用意呢?
早年欲訂立的23條包含七宗罪,和港版國安法的四宗罪有2項交集,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而國安法所包括的針對恐怖活動,23條內容沒有覆蓋,而23條針對的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則是國安法所沒有涵蓋的。
日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專訪時稱,當局正研究為《基本法》23條立法,認為法例要有效應對過去兩年香港社會的情況,特別是「間諜行為」。不過他宣稱的「國家級組織」的「間諜行為」,都是反送中期間市民自發的行動,包括有人送頭盔等防護面具予抗爭青年,或者市民在港鐵售票機上擺放大量免費單程車票,目的也是留給參與抗爭的年青人,為他們回家提供方便。
如果上述是「間諜行為」,那麼鄧炳強所言的23條應該改名為「構陷法」,其目的不過是構陷更多香港人,以莫須有的罪名將無辜市民治罪。足見23條並非保護所謂國家安全,對付恐怖分子,而是將以國安法無法治罪的行為納入23條的管轄範圍,實在是荒謬至極。
有熟悉香港法律的人士向筆者表示,以國安法名義,不能將支持反送中運動市民的「普通行為」治罪,就如鄧炳強所指的贈送防護面具給抗爭者,該行為不涉及直接分裂國家,如果23條立法,該行為則屬於煽動叛亂。
他認為,以國安法罪名構陷一些簡單的市民的個人行為,對於政府和法庭來說有難度,因此以23條直接定罪,較為容易,有機會列入「簡易秩序治罪」範疇。
他表示,國安法治罪程序複雜,要指定法官審理,若23條本地立法後,任何法官都可以「依法審理」,「甚至一號庭法官都可以直接定罪」。而23條的涵蓋範圍更廣,更容易治罪,比如根據國安法,簡單和外國建立聯繫不算「勾結外國勢力」,而根據23條,任何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有聯繫,即屬犯法。
可見,國安法是北京用來針對香港民主派核心人士和團體的,不過勞師動眾,針對普通市民,會產生「大砲打蚊子」的效果;當這些核心民主派人士一一被囚,公民社會組織解散後,香港政府首要針對的目標,就變成普通市民,而23條本地立法後,就令當局執行起來更加「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