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防賄條例》不適用特首(圖)

作者:李懷橘 發表:2021-07-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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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
林鄭參選時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之亦適用於特首。昨日林鄭斷言道「一定走數」,並指法例會削弱住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7月16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昨日(15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有議員問及林鄭參選時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之亦適用於特首。林鄭斷言道:「一定走數」,並指法例會削弱住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也不希望未來的特首再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事評論人桑普直斥,一件引以為醜的事情都可以被林鄭講到如此理直氣壯,義正詞嚴,「人到無求膽自大」。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至於第 8 條訂明,「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任何人與其他公共機構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2017年林鄭月娥在參選時做出承諾,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及第8條適用範圍涵蓋至特首,惟至今仍沒有兌現。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昨日在立法會再次提及此項修訂,指做法涉及「憲制定位」,但仍認為港府應該反腐倡廉,而近日爆出的三位首長級高官豪華飯局一事已令特首尷尬,問林鄭有何方法,可令港府夠維持廉潔風氣。

林鄭指,連日來她本人、政務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已做出多番解釋,辯稱涉案官員已接受了法律責任(繳交違反限聚令罰款),和法律以外的代價,相信所有官員都會總結經驗,「以後一定要更加敏感,更加謹慎」。

至於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令行政長官亦受到法例約束,林鄭直認這是一個走數(做不到)的項目,稱自己不會再提出,亦不希望未來的特首提出,「因為這是衝著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並宣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向中央負責的官員,當然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代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某程度上,特首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鄭續稱,有翻查國一些回歸以來通過的法例,發現部分法例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到行政長官不能在香港主導一個以行政長官作為主導的憲制體制,令特首不能符合一個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官員之憲制責任。她強調,「因此我今天說得很清楚,我以往其實講過,但今日我再在議會上去講,這個項目(修例)一定走數。」不希望未來的特首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從而弱化了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時事評論人桑普表示,既然林鄭表示特首向北京負責,而修訂法例會削弱特首憲制地位,那為何還要在2017年參選時做出相關承諾?難道在欺騙中央,欺騙港人?桑普又指,林鄭的回應反映出她要維護的是獨裁政府:「我就是不守信用,有黨『罩住』我,我向中央負責就行了,不需要守這個信用,我今天不會做,明天不會做,未來行政長官也不會做,你們又奈我何」。

桑普希望大家丟掉對林鄭的幻想,因為她已明言不會服務港人。他又指,港人可以保持沉默,但不能向獨裁政府乞求民主自由,「如果你去乞求,也成為獨裁眼中的奴才」。

另外,桑普說,林鄭是「人到無求膽自大」,「我就算貪污,你能把我怎樣,《防止賄賂條例》不適用於我,我亦不受法律規範」。他批評指,一件引以為醜的事情都可以被林鄭講到如此理直氣壯,義正詞嚴;而擁有權力的官員不受法律規管,必然造成貪腐橫行,物慾橫流。他感嘆道,很可惜,香港已淪落至這一步。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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