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被控襲警 兩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港警誇大供詞(圖)

發表:2020-09-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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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年大遊行被香港警方腰斬後,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男子被指於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一名便衣男警,並否認襲警受審。資料照。
今年新年大遊行被香港警方腰斬後,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男子被指於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一名便衣男警,並否認襲警受審。資料照。(圖片來源:PHILIP FONG/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9月19日訊】今年反送中新年大遊行被香港警方腰斬後,多區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於旺角展開驅散行動時,4名男子被指於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擊一名便衣男警,並否認襲警受審。裁判官林子勤昨(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另位女警供詞與片段不符,首被告根本無掙扎,卻遭打至嚴重受傷,斥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且存心推搪及誇大供詞;警員雖然認出第四被告,惟他們觀察僅是一至兩秒,裁判官質疑辨認不具質素,因此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關於第二、三被告,裁判官指他們在招認曾稱協助在場人士無須被捕,讓施襲者成功逃脫,亦是履行把風的角色,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兩人罪名不成立 另兩人罪成囚三個月

據《立場新聞》報導,第二、三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兩人知道判監是無可避免,但亦非始作俑者、無預謀,是一時衝動才犯案,兩人曾經還押50日,重犯機會低。辯方指第二被告是家庭支柱,希望供養妹妹讀書;第三被告則是已婚,當太太臨盤生第二胎時,他要守宵禁,沒能陪在太太身邊,令他感到非常後悔,並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稱,監禁為唯一適合刑罰,本案事主比同類案件之受害者傷勢更重。事主起初送入急症室時,僅是身體觸痛,其後送至醫院,證實是頭顱出血。他又指兩名被告夥同他人犯案,所以案情嚴重,但考慮兩人不諳法律,認為自己無「落手」就不算犯法,亦相信是一時衝動,終判兩人監禁三個月。

法官:當時港警正當執行職務 惟多次更改口供

林子勤裁決時稱,本案爭議點在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了共同犯罪,以及第四被告身份辨認。當時事主警員19597何思駿以便衣巡邏,期間在後巷發現了黑衣人,遂拍攝照片及向上司匯報。

林子勤稱上司不會逐一指出搜證方法,同意拍照為其中一種搜證方法。何遭黑衣人發現之後急步離開,林子勤亦稱不同立場的人容易發生衝突,故逃走為無可厚非,認為警員當時為正當執行職務。

林子勤又指,何思駿遇襲後不省人事,一度「斷片」,法庭認為他已努力說出案發經過,但是懷疑其對於交代首被告李俊賢的所作所為。何曾表示有人在金雞廣場前堵路,但閉路片段沒有顯示該情況;何稱遭到硬物壓頸,他捉住李的膝蓋,片段卻顯示他捉住李的左後褲袋,隨後多次更改口供。何又指李當時戴口罩,但片段顯示沒有戴。

法官指港警使用武力不合比例

關於協助何制服李的女警9147,林子勤認為現場不同角度的片段均顯示李表現合作,卻遭警員武力對待。李被制服前沒有受傷,制服之後雙手、大腿、左臉腫漲、眼窩及臀部瘀腫,結膜下出血,不能張開眼睛,傷勢滿嚴重。林指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李已雙膝跪地,卻遭警員扯頭髮;隨後他俯伏在地,還遭警員將他的頭猛力向地鋤。

片段顯示李曾說「唔好打我」,又遭警員武力對待,女警9147庭上稱「不記得」、「聽唔到」,林子勤質疑她與被告距離近,沒可能留意不到。她還供稱因李掙扎,搖晃手腳,警員才會使用武力。然而片段所見,李已雙膝跪地,亦聽從警員指示雙手放背後。林子勤質疑他難以郁動,如何能夠作出掙扎,因此指片段與女警證供不符,明顯警員沒有說出事實及誇大供詞。

對於何思駿及女警9147的供詞,林子勤明白記憶不同,作供會受到能力和記憶影響,相信何已將事件道出。然而,林認為女警的供詞分歧較大,認為她就是存心推搪及誇大供詞。此外,四名警員對於李制服後的供詞各有版本,林則指他們看到被告的時間理應一致,所以難以接受四人供詞出現分歧。

關於李的供詞,林子勤認為他的態度誠懇、盤問下無動搖,亦有解釋沒有參與活動,僅是剛巧經過上址。林不排除他的說法,並裁定李的襲警罪不成立。

兩被告履行把風角色

次被告李炳希及第三被告利子恒的襲警罪,林子勤考慮兩人是否有共同犯罪意圖。兩人都不爭議招認。李指在旺角看到有人打人,故過去看看能否幫忙。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死黑警」,他隨即被人用警棍指著,害怕遂跑回家。

林子勤指,李的動作讓在場人士無須被捕,施襲者成功逃脫。林續指共同犯罪可以是一時衝動,靠動作達成,而李當時知道有一個襲擊行動正進行,從而作出協助,已履行了把風角色,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利子恆亦在招認稱:「我見到朋友走過去打人,我冇份打,我睇下有冇警察。」林子勤指利沒有或不敢施襲,但履行把風角色,留意有無警察到場,認為他離開並不是退出計劃,而是完成計劃,裁定襲警罪名也成立。

控方以閉路片段稱,第四被告鍾兆濠曾出現在案發地方,惟林子勤認為片段不清晰,不能肯定是他。雖然四名警員都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可根據他們的證供,每人只是觀察過被告一到兩秒,「驚鴻一瞥」,林認為他們的辨認不具質素,所以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四名男被告依次是李俊賢(19歲,職業是侍應)、李炳希(22歲,職業是侍應)、利子恒(25歲,職業是餐廳經理)及鍾兆濠(20歲,職業是地盤工人),被控一項「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們在1月1日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和蘇俊傑(音)襲擊了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何思駿。

該案件編號:WKCC734/20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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