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人民法庭(中國法庭)作出判決:中共反人類罪成立。(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19年6月23日訊】6月17日,位於英國倫敦的獨立人民法庭(中國法庭)作出判決:中共反人類罪成立,其活摘良心犯器官已大規模存在多年,並仍在進行,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的最主要來源。
「人民法庭」曾於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兩次召開聽證會,共有50多位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詞。包括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美國資深調查記者伊森.格特曼,以色列器官移植協會主席雅各布.拉維醫生,前歐洲議會副主席斯考特先生,追查國際組織負責人汪志遠等。
「人民法庭」首席法官尼斯爵士,是英國御用大律師、英國「律師標準委員會」副主席,曾在國際刑事法庭,主導了對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的反人類罪起訴。倫敦人權律師哈米德.薩比是法庭7成員之一,也是調查「伊斯蘭國」大規模殺害政治犯獨立法庭的法律顧問。
判決結果全文翻譯如下:
「法庭成員一致確信,而且無可置疑——中國(中共)從良心囚犯身上強制獲取器官,已經進行了很長一段時間,涉及到相當大數量的受害者。」
從那時起,法庭(人民法庭)在試圖獲取證實活摘器官的資料時,就遇到來自PRC(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所不在的保密、沉默和混淆視聽。法庭不會被嚇到,也沒有因此而停止。法庭會根據當前的證據,做一個合適的判決。
中國(中共)嚴重侵犯人權的名聲,並未對法庭作出正確結論產生影響。法庭採用了一項工作程序,以保障公平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法庭在每個階段都提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參與。
法庭審議了多種形式的證據,並只根據與每個問題有關的證據來處理該問題,從而得出了一系列結論,這些結論不受PRC的名聲或其他潛在原因造成的偏見的影響。
結果如下:
.可用於移植的器官等待時間非常短(中國醫生和醫院承諾的);
.法輪功和維吾爾人遭受酷刑;
.有累積的數據證據(不包括虛假的中共數據)表明:移植手術數量,以及根據最近成立的中國自願捐贈計畫,如此數目的移植手術,不可能有足夠的「合格捐贈者」;
.用於器官移植手術的設施和醫務人員大規模發展,而且在任何自願捐贈系統被計畫之前就開始了,這是直接和間接的證據,表明強摘器官的存在。
綜合以上單項結論,導致無可避免的最終結論:
多年來,強摘器官在中國大量進行,法輪功學員一直是器官供應的主要來源。對維吾爾人的有計畫迫害和醫學檢測是最近(發生)的,也許對這一群體強摘器官的證據可能在適當的時候出現。法庭沒有證據表明,與中國器官移植行業有關的重要基礎設施已被拆除,並且沒有對器官來源的令人滿意的解釋。因此(法庭的)結論是強摘器官一直持續到今天。
法庭審議了這是否構成種族滅絕罪;
在PRC境內的法輪功和維吾爾人都可以被確定為被種族滅絕罪的「團體」。
國際獨立法庭相關報導(圖片來源:截圖)
對於法輪功,滅絕種族罪的下列要素成立:
.該團體的成員遭殺害;
.對該團體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因此,根據收到的法律意見,法庭認為種族滅絕的重要要素之一成立。
證明種族滅絕罪的另一個要素是需要有進行種族滅絕的意圖。
法庭接受關於證明這一意圖的法律建議,但不能確定必要的意圖是否能被證實,因此無法確定種族滅絕本身是否成立。
法庭希望指出,就真正的邪惡性來說,具體意圖並不一定使滅絕種族罪比同一組事實所證明的個人反人類罪更嚴重。
法庭指出,即使與上個世紀發生的大規模犯罪殺人事件相比,在致死情況上,強摘器官具有無可比擬的邪惡。對一些人或很多人來說,認為犯下種族滅絕罪的可能性相當之高,這是相當合理的。
根據這一點,並通過考慮證據和法律,毫無疑問,那些有權要求國際法庭或聯合國進行調查和訴訟的人,有責任來檢驗種族滅絕罪是否成立。他們應立即採取行動,確定違反《滅絕種族罪公約》應該承擔的責任。
針對法輪功和維吾爾人的反人類罪被證明成立,因為以下法律要求的要素被證實成立:
.謀殺;
.滅絕;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的監禁或其他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酷刑;
.強姦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因種族、民族、族裔、文化或宗教原因的迫害,這些是在國際法中被普遍承認,和不允許被侵犯的;以及強迫失蹤。
針對法輪功和維吾爾人的廣泛而系統的攻擊
關於維吾爾族人,法庭有證據表明,(對他們的)醫學檢查的規模可能使他們和其他人成為「器官銀行」。世界已經在關注他們的遭遇和他們的地理位置-儘管地域非常大-可能使他們比分散在全國各地的法輪功,更容易得到世界的支持。
各國政府和國際機構必須履行其職責,不僅要對可能的種族滅絕罪進行指控,而且還要對反人類的罪行進行指控。法庭認為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一樣令人髮指。如果無所作為,在這個網際網路時代,通常沒有權柄的平民,可能會更有力量。這種犯罪行為,會讓世界各地的個人可能採取共同行動向政府施壓,使這些政府和其它國際機構將不得不採取行動。
政府和任何以實質方式與PRC互動的人,包括:
.醫生和醫療機構;
.行業,企業,尤其是航空公司,旅遊公司,金融服務企業,律師事務所以及製藥和保險公司以及個人遊客,
.教育機構;
.藝術機構
現在應該認識到,在以上揭示的罪行範圍內,它們在與犯罪國家交往。
2019年6月17日
人民法庭(中國法庭)裁決原文:https://chinatribunal.com/final-judgement-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