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正門(STR/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1月12日訊】2018年12月26日中午12點,崔永元在微博上發布了一篇文章《你怎敢這樣離奇?》,文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民國時期,一個叫周羌法的縣長收到李某一個訴狀,周縣長根據法律開始準備判李某贏,隨後李某所在地官員趕來拜見縣長,於是縣長又準備修改判令。但是,負責這個案子的文書卻不從命,於是,某一天部分準備存檔的狀紙忽然丟失了。而後,周縣長擬新狀,命令文書籤字畫押,文書誓死不從,周縣長便「依文書籤押狀重具,改判決。」結局是:「文書仁俠公義,告發至直隸督軍府,縣長周羌法伏法。」
當天晚上21點,崔永元又轉發了一篇中國經營報當天的文章《最高院有賊?!陝西千億礦權案卷宗被盜兩年至今無下落》。第二天,崔永元又爆料自己手上有相關視頻。第四天,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自述案卷被盜情況的視頻就出來了。在這幾天裡,崔永元把矛頭頻頻對準最高法院和院長周強。不難看出,26號崔永元的那篇文章、27號中國經營報的文章,以及30號出來的王林清的自述視頻,都是提前準備好的,是一個統一行動。這個統一行動的背後策劃者是誰,我們現在無需去追究,如果崔永元的爆料是真實的,而且要達到的目的是良好的,那麼,這個策劃者也是立了一個大功。
現在基本可以確定的是,最高院2016年底發生案卷丟失的事件是真實的。那麼,崔永元、中國經營報、王林清及其同事的爆料,其目的是什麼?根據崔永元所述的那個「民國故事」,我們不難意識到,這個故事影射的就是發生在最高院的事情:周羌法縣長代表誰,不言而喻;文書代表誰,不言而喻;李某代表誰,不言而喻(那篇文章的封面圖就是崔永元與當事人趙發琦的合影);李某所在地官員代表誰,也不言而喻。那麼,爆料的的目的是「縣長周羌法伏法」嗎?似乎不是,因為這個爆料的打擊能量似乎還達不到那個程度。主要目標,應當對準的就是「改了判決」的那個「陝北千億礦權案」!
該案最高法終審結果,趙發琦訴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察開發院,趙發琦勝訴,法院判定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繼續履行,西勘院賠償凱奇萊(法人代表趙發琦)1365萬元違約金。既然趙發琦贏了官司,那篇民國故事中的枉法改判,難道指的是應當判西勘院贏?
顯然不是!從崔與趙的合影,以及「李某」所指為個人,就可以確定,那個民國故事中的枉法改判,應當暗指的是:趙發琦應當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但沒有!聯繫崔永元當天晚上另外一個怒罵最高院的微博「不就是一個叫趙發琦的農民運氣好買個探礦權探著個煤礦嗎?怎麼了?從省長到院長勾結在一起耍盡花招非得剝奪人家祖宗八代修來的一次福利。」再聯繫關於這個案子的一篇報導中的一句話:「凱奇萊公司主張雙方繼續履行協議,包括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而判決對此未予明確。」這樣一看,崔永元的意思就很明白了,也就是不少人都已經指出來的,崔永元認為農民趙發琦應當得到合同中所涉地區的完全的探礦權!
那麼,探礦權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除了探礦權本身的巨大價值,還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以及「依法轉讓探礦權」!而採礦權所包含的價值那就比探礦權大得太多了!如果有了採礦權,即使不採礦,因為可以「依法轉讓探礦權」,轉手一倒賣,那也都是天文數字的資產啊!
當然,如果根據法律,這探礦權應當屬於趙發琦,那誰也沒什麼可說的。但是,趙發琦應當擁有這探礦權嗎?
2003年8月,與西勘院簽訂合同時,趙發琦既沒有公司也沒有什麼錢,就是一個普通的農民。一年半後趙發琦打給西勘院的錢,也是通過預售採礦權別人轉給他的。如果這個探礦權屬於趙發琦了,隨後的採礦權也就比較自然地將會屬於趙發琦,也就是說,一個兩手空空的農民,僅僅因為跟西勘院不知什麼原因簽了一個合同,就可以轉眼間變成全世界都會艷羨的巨富,難道大家不覺得這其中可能有問題嗎?
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探礦合同的簽訂有什麼貓膩?
根據看到的合同所顯示的信息,2003年5月,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與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開發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的合同,投資與收益分成都是4:6。同年8月,西勘院又與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針對同一地區的相似的合作勘探合同,不過投資與收益分成卻成了2:8,而且與凱奇萊的合同還有其他更多有利凱奇萊不利西勘院的條款,譬如有關勘查成果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合同可以推知,西勘院最後終止了跟山東魯地礦業的合作,而選擇了跟凱奇萊的合作。資料顯示,1977年和1981-1985年,陝西省地質局曾兩次對橫山縣及附近地區進行過煤礦詳查,確認該地區有極其豐富的煤礦資源。別人可能不知道這個信息,西勘院的人應當百分之百知道吧?但是,放棄收益4:6分成的合同,選擇收益2:8、另有其他不利自己的條款的合同,這符合常人的思維嗎?西勘院的官員腦子正常嗎?
作為政府機構的西勘院,搞不到那三百萬元錢(比跟魯地礦業合作少出300萬元)嗎?這是蹊蹺一。
那麼,是不是凱奇萊這個企業比魯地礦業更可靠、更有實力?事實是,2003年8月,即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合同時,凱奇萊公司竟然還沒有成立!凱奇萊法人趙發琦後來的說法是,當時他是以自然人身份跟西勘院簽的和同,不久公司成立後加蓋的公章。
即使這個說法是事實,西勘院為什麼會放棄跟一個正規的礦業公司合作,卻選擇一個連企業都沒有的個人?這又讓有正常頭腦的人無法理解了吧?這是蹊蹺二。
趙發琦說他是以自然人身份跟西勘院簽的和同,後來公司成立後加蓋了公章。但是,這個說法其實很有問題:
其一、既然是以自然人身份簽訂的合同,為什麼合同內容寫的卻是「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其二、既然是以自然人身份簽訂的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合法,為什麼後來又要加蓋企業的公章?完全沒必要啊!這不反而讓人覺得這是心裏有鬼的表現麼?這是蹊蹺三。
更不可思議的是,魯地礦業與西勘院的合同是在2003年10月25日終止的,也就是說,在此之前,該合同一直還在執行之中,那麼,在2003年8月,西勘院如何可能與趙發琦簽訂關於同一個地塊的合作勘探合同?這是蹊蹺四。
最蹊蹺的是,通過企業查詢,凱奇萊公司2003年12月3日成立,「農民企業家」趙發琦所佔股份只有5%,而且註冊資本還是虛報的(所謂後來補繳的1200萬元註冊資本,全部來自2005年趙發琦預售採礦權獲得的別人的注資,隨後其中900萬元支付給西勘院),2011年趙曾因虛報註冊資本罪被逮捕。另外,查詢可知,趙發琦目前除了凱奇萊並沒有其他公司,也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趙發琦在凱奇萊之前曾經有過其他公司。也就是說,趙發琦跟西勘院簽合同時(假如2003年8月這個時間是真實的)並沒有自己的企業。
根據他最初在凱奇萊所佔的股份以及註冊資金的虛報,以及他後來打給西勘院的錢全是來自別人這個事實,可以斷定他也沒有多少錢。一個既沒有公司、也沒有多少錢的農民哪來的膽量去簽訂一個涉及資金1200萬元(僅僅是前期資金)的大合同?簽訂這麼大的合同,難道西勘院對對方都根本不瞭解一下?從常理來推斷,不瞭解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瞭解趙發琦是這樣一個狀況,為什麼竟然會選擇跟他這樣一個個人簽定合作勘探合同?這裡面難道沒有鬼嗎?
上述種種的蹊蹺只能說明一個問題:趙發琦不是一個普通的農民,他的背後一定站著一個能量遠遠超過他這個農民的人。
我們也不難猜測,凱奇萊這個公司就是專門為跟西勘院簽訂這個合同而註冊的。其實,趙發琦自己的話也隱約透露出了他之所以能跟西勘院簽定合同的原因。
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提出,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西勘院跟山東魯地礦業的合作就是因為不符合這個會議紀要,才被迫終止。據趙發琦說,「時任地礦局和西勘院主要領導公然對外宣稱,‘誰能幫我們突破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我們就跟誰合作。’」
顯而易見,西勘院放出這樣的話,是在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出臺之後,這也透露了一個信息:西勘院領導說這話的時候,應當跟趙發琦還沒有簽訂合同,跟凱奇萊的合作合同是在放出這個話之後才有的。
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所謂2003年8月就簽訂了合同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其實,西勘院內部員工也已經明確向記者透露,西勘院跟凱奇萊的合同是2004年2月19日簽訂的!當時西勘院放出這樣的話還透露了另外一個重要信息:西勘院跟凱奇萊的合同能夠在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出臺之後簽訂,說明西勘院相信趙發琦能搞定省政府,能讓西勘院突破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事實上,趙發琦也確實成功了!
經時任主管副省長批准,2004年8月,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探合同就真正落地了。2005年11月,合同內容又經過了65號文件的確認。那麼,一個兩手空空的農民憑什麼能讓省政府無視剛剛制定的政策,為這個合同開綠燈呢?——當然,表面上,對合同的批准是與21次會議紀要不矛盾的,因為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在紀要出臺之前,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那個時間僅僅是皇帝的新裝而已!如果合同簽訂時間在紀要出臺之前就沒事,山東魯地礦業也就不會與西勘院終止合作了!
農民趙發琦的能量究竟來自哪裡?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應當已經能意識到趙發琦的能量有多大了。但是,他的能量還不僅僅表現在上面那些事情上。
就在那位在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上起了決定作用的省領導即將調離陝西的前幾個月,趙發琦與西勘院的合作開始出現麻煩了。
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而「波羅井田」與西勘院跟凱奇萊合同中涉及的「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大部分是重合的,用趙發琦的話說,這是「一女兩嫁」。顯然,凱奇萊已經被踢出局。
於是,2006年5月,即在原省長調離陝西的同一個月,趙發琦將西勘院告上了省高級法院。五個月後,省高院一審判決趙發琦勝訴。省高院判決:
凱奇萊與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應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
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合同也沒有這樣的條款啊!合同寫的不過是,「對雙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西勘院)、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所佔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乙方,由乙方獨自開發。」現在,在勘查還在進行之中,甚至也無需雙方協商是否成立合資公司,法院直接就要求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這不是強制地將國有資產轉讓給私人嗎?這不是明顯地、不講理地偏向趙發琦嗎?
更重要的是,合同是2003年8月的合同,而趙發琦打給西勘院的第一筆錢是在一年半後的2005年3月,這早已經違反了合同關於「在本協議生效後一個月內乙方向甲方支付30%」的規定,而且,在此之前,西勘院的勘察成果(據趙發琦說,在2004年底即已得知合同所涉地區藏有20億噸優質動力煤,這也是已知的直到現在取得的勘查成果)以及獲得的權益與凱奇萊也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勘察的成果是西勘院自己出資獲得的,而不是凱奇萊出資100%或根據合同出資80%的情況下獲得的!所以,陝西高院的判決怎麼都看不出是依法判決。那麼,是誰有能量讓陝西高院這麼做?一個普通農民?
高院一審之後,西勘院上訴至最高院。案件審理期間,2008年8月2日,《中國青年報》刊發報導《公函發至最高法,誰在干預司法》,曝光了陝西省政府此前曾向最高院發秘函,干涉西勘院與凱奇萊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2009年2月12日,政協委員侯欣一、葉向真等人向最高院去函,稱密函事件「史上罕見」。媒體的報導和政協委員向最高院的去函本身毫無問題,問題是,這樣高級別的密函,怎麼會被媒體隨便曝光?中國的媒體的權力真有那麼大嗎?
2005年3月3日,趙發琦與卜鳳城等三人簽署合作協議,在協議中,趙發琦就已經向卜鳳城等三人出售2.5億噸儲煤的開採權收益。但是,探礦權尚在西勘院名下,而趙發琦的行為卻顯然對於屬於西勘院的探礦權將來轉入凱奇萊名下並將其轉化成為開採權胸有成竹。那麼,這種超出合同範圍的自信是怎麼來?是誰給的?出資人為什麼也會相信他?再聯想一下2006年10月陝西高院的一審判決,是不是能讓我們領悟到一點什麼?
在網上搜搜「趙發琦」這個名字,就會發現,有不少趙發琦舉報揭發高官的信息,趙發琦舉報的高官中,有政治局委員、有省委書記、有省長、有當地榆林市的市委書記,還有陝西國土資源廳廳長、陝西地礦局及其下屬西勘院的領導,還有與高官有千絲萬縷關係的億萬富商等等。
據網上傳言,榆林市委書記的落馬、陝西國土資源廳廳長的落馬、陝西地礦局及其下屬單位西勘院多名領導的先後落馬,以及更高級別官員的被免,都與趙發琦的舉報有關。從這方面看,農民趙發琦的「牛」,簡直是史無前例!另外,看看趙發琦的舉報信,他對那些高官、富商等等的腐敗信息掌握之細緻、週到,讓人嘆為觀止!甚至某個時期一些省部級高官的行蹤,作為自己對手的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諸多合同,他都瞭解得一清二楚!一個普通農民從哪裡得到的這些信息?憑他自己?可能嗎?那麼,是誰給他提供了這麼多信息?而且,一個普通農民,不但敢於舉報政治局委員,舉報當地省委書記、省長、市委書記,更令人驚嘆的是,他的舉報沒有讓自己受損,反而一路披荊斬棘,那些高官一個個在他面前倒下,而本來最沒有道理贏下官司的他,不但在陝西高院的一審中大獲全勝,而且最終還贏下了最高院的官司!——看看,這是一個普通農民可能有的能量嗎?
2011年8月19日,趙發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逮捕。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就是這樣一個普普通通的案件,辯護律師竟然是大名鼎鼎的斯偉江和浦志強!另外,同樣是大名鼎鼎的律師楊金柱、遲夙生竟然都擔任凱奇萊公司的行政訴訟代理人!而且,就在趙發琦被逮捕之後,2011年11月15日,主持的天則經濟研究所組織召開了題為「產權與公權經典案例研討會」,呼籲為趙發琦維權。一個普通的農民(其實根本就稱不上企業家)是如何有能量做到這些的?
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媒體有大量關於趙發琦的報導,這些報導大多對於趙發琦都充滿了同情甚至英雄式的讚美,而對他跟西勘院之間的合同的種種貓膩隻字不提,特別是網上可以搜到很多關於他舉報省部級官員的文章信息,這些文章一直很安全地存在著。想一想,換了別人,這種可能性能有多少?至於最近發生的事情,崔永元、王永清以及中國經營報等媒體的聲勢浩大的聯動,什麼人有能量這麼做?一個普通農民?
在這起礦權糾紛案中,西勘院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
這場曠日持久的礦權案,其中一方趙發琦被媒體大量報導,並被賦予了充分的同情甚至讚美,而另一方西勘院卻少有人提及。那麼,在這場礦權糾紛案中,西勘院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追根溯源,這起礦權糾紛案,源於陝西省政府的第2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取消了西勘院作為探礦權人處置礦權的權力。西勘院領導出於小團體以及個人私利,私下與企業聯繫,企圖通過關係或其他渠道突破這個會議紀要。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趙發琦這時候便趁虛而入,雙方一拍即合,於是便有了對簽署時間進行了偽造的2003年8月的合作勘探合同。雖然這個合同通過了省政府的審批,但在原省長即將調走之際,該合同卻被否定,西勘院又跟另外一家企業香港益業針對相近區域簽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合同。於是,西勘院便與趙發琦開始了長達十二年的合同糾紛拉鋸戰。現在,西勘院不但輸了官司,輸了時間、精力,輸了院長(院長陳磊已經落馬),還被判賠凱奇萊1365萬元違約金。從這一點上說,西勘院咎由自取。當然,這主要是官員的責任,員工是無辜的。
但是,西勘院又是值得同情的。西勘院跟趙發琦之間合同的簽訂,西勘院本身雖然難脫責任,但是,在2003年底,也就是陝西省政府第21號會議紀要出臺之後不久,趙發琦主動找上門時,西勘院領導如果意識到了趙發琦背後的力量,不想簽就不簽的可能性能有多少?如果趙發琦背後沒有什麼特別有能量的人,西勘院會跟他簽嗎?以趙發琦的條件,簽合同的可能性根本沒有!
至於2016年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的合同,西勘院完全失去了處置礦權的權力,也失去了精查成果以及探礦權的全部增值收益,所以,相對於與趙發琦凱奇萊之間的合同,與劉娟的香港益業的這個合同對西勘院更加不利。從魯地礦業到凱奇萊到香港益業,除了與魯地礦業的合同還有點自主權,後面兩個合同一個比一個對西勘院不利,但西勘院最後反而只能接受最不利於自己的。當然,作為政府事業單位,西勘院接受上級安排理所應當,勘探成果歸國家所有也沒什麼可說的,但實際上,香港益業是一傢俬企,勘察成果及其收益最後只會落到這個私企手裡,也不是歸國家所有啊!更嚴重的是,更如趙發琦所舉報的,香港益業及其老闆劉娟的背後黑幕重重,西勘院跟這樣的企業合作,豈會心甘?
所以,相對而言,西勘院跟趙發琦的利益整體上是一致的,正如趙發琦多次強調的,「在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之間,並沒有糾紛。」趙發琦與西勘院的官司,本質上是跟陝西省政府的官司,這也是為什麼這起官司最引人關注的點是「政府干預司法」。正因為此,西勘院的領導內心裏並不見得希望自己能贏官司,這也是為什麼趙發琦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多一直沒有打錢,西勘院也沒有追究其責任,甚至後來還收下了趙發琦打過來的900萬元錢的原因。但是,作為政府的一員,他們又必須貫徹執行上級官員的意志,去為了贏下官司而做各種努力。這也許是一個權力有限的官員普遍都會有的苦衷吧!
陝西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對陝西礦權案有所瞭解的網友可能都比較疑惑:陝西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出臺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如果說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使其不至於流失,那麼,凱奇萊這樣一個空殼公司與西勘院的合同為什麼能夠通過省領導的審批?條件遠比凱奇萊更好、合同簽訂時間更早(在會議紀要之前)、合同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國有資產」的山東魯地礦業,為什麼卻在會議紀要出臺後不得不很快出局?為什麼省政府的第21次會議紀要剛剛出臺一個多月後,凱奇萊這個公司就註冊成立,然後,凱奇萊的法人趙發琦——一個之前做過一段時間包工頭的農民就不知從哪裡得到的消息,主動找到西勘院門前,要求跟西勘院合作勘探某個區域的礦產?
如果說2006年後,否定了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有撥亂反正的意味,那麼,後來安排(趙發琦舉報材料說是「強令」)西勘院跟香港益業(老闆劉娟)簽訂的關於「波羅井田」合作勘探合同,為什麼不但對國有資產沒有起到保護的作用,反倒很快就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據趙發琦舉報,「陝西省政協常委女港商劉娟,偽造申報資料,向國土資源部、環保部、水利部、國家安監總局騙取設計年產1000萬噸陝西橫山波羅煤礦的‘路條’、‘土地預審’、‘環評’、‘水評’、‘安評’等採礦權相關批文,倒賣給香港秦皇集團公司,獲利21億元;私刻印章,偽造評估報告,詐騙延長石油集團公司7962萬元國有資產。」「劉娟將違法騙取的價值上百億的陝西橫山縣波羅煤礦項目倒賣給境外公司。」這些舉報材料在網上已經有好些年了,也引起了省委領導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舉報人也未見被追責,這些也應當間接地證實了舉報材料的真實性。
總之,陝西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出臺之後出現的種種讓人疑惑的現象,不得不讓人們深思:省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的出臺,究竟是為了什麼?
這件奇案的真相到到底如何?
出現了一個熱點事件,大家總會習慣於站隊。但是,對於陝西千億礦權案,很多人迷惑了,不知道該支持誰。支持趙發琦?經過我們上面的分析之後,還應該支持趙發琦嗎?
支持劉娟?劉娟在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探合同後的所作所為,已經被趙發琦和媒體揭露得幾乎盡人皆知,其惡劣行徑人人都會唾棄,她更不應該得到支持!
支持西勘院?西勘院一開始就有自己的小算盤,這個案件就源於西勘院領導與趙發琦之間為了私利企圖突破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的「惡意串通」,當然,我們也不能支持他們。
支持崔永元?崔永元最近怒懟最高法院,揭露案卷奇異丟失,敢說話,敢跟高官叫板,似乎應當支持。事實上,大多數人也都在支持崔永元。但是,崔永元揭露的事情還正在調查,其中來龍去脈還不能早早就下定論。
支持最高法院?最高院丟失案卷的事情如果真的涉嫌銷毀官員干預司法的證據,那當然是應當譴責的,但對最高院的支持與否,還涉及到更核心的問題,即,對陝西千億礦權糾紛案的判決是否公正。相對於陝西高院前後兩次截然相反的判決(陝高院先是將探礦權判給凱奇萊,後在省政府的干預下重審,又認定合同無效),最高院的判決似乎相對還是比較公正的。但是,事實上,最高法的判決貌似仍然只是在兩方勢力之間進行的一個平衡,而不是真正的依法判決。
正如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的:
首先,凱奇萊與西勘院的合同存在太多的貓膩,根本經不起推敲,有「惡意串通」,偽造合同(西勘院一方已經承認合同簽訂時間是偽造的),騙取國有資產的嫌疑,最高法對此沒有追究。
其次,根據西勘院的說法,趙發琦在成立凱奇萊的時候,就「偽造房產證、偽造評估報告、虛報註冊資本,騙取西勘院與其合作」。如果西勘院被騙屬實(至少所謂「偽造」、「虛報」都被確認屬實,如果「被騙」不屬實,那「惡意串通」騙取國有資產就屬實),我認為僅僅根據這一條,就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然而,最高法並沒有這樣判決。
另外,根據2006年12月公布的西勘院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合作勘探的正式勘探報告,「波羅井田內3層可採煤層共估算各類資源量203801萬噸」,而根據趙發琦的說法,他在2004年底的時候就已經得知當地有20億噸優質動力煤,而趙發琦打給西勘院的第一筆錢是在2005年3月,也就是說,到2006年12月的這個勘探成果,完全是西勘院在2004年底之前自己出資獲得,與香港益業無關,也與趙發琦的凱奇萊無關,他們兩家都無權獲得這個勘探成果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相應收益,至於與這20億噸煤相關的探礦權以及採礦權就更無從談起!
但是,最高院這麼判了嗎?總之,根據上述理由,就可以認為最高院關於陝西礦權案的判決並不見得是公正的。我們注意到了最高院的案件審理受到了來自陝西省政府的干擾,卻忽視了可能還有來自另一方看不見的、不亞於陝西省政府的勢力的干擾,而最高院似乎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干擾。既然如此,我們還應該支持最高院嗎?
那麼,事件的真相到底會是什麼呢?
一個兩手空空的人,通過一紙合同,不用費多少麻煩,就可以搖身一變,變成千億富翁,這合理嗎?這正常嗎?
還記得明天系的肖建華?
趙發琦會是誰的「白手套」?
拭目以待!精彩的還在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