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直播畫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12月18日訊】直到兩天前看到「92年女生」寫給周鴻禕的文章,我才知道水滴直播的存在。
這是個什麼東西呢?
凡是360智能攝像機的用戶,都可以選擇將監控視頻上傳到該直播平臺。它的用戶,除了其他平臺常見的直播網紅,還包括學校,幼兒園,餐廳,小賣部,商場等等。
已經說不清是用戶故意、操作失誤還是系統的設定問題,此前人們可以通過這個平臺看到的直播,包括普通學校、幼兒園教室裡孩子的課堂表現,餐廳、商店甚至酒店前臺顧客、僱員的一言一行,也有餐廳後廚的工作場景,大城市的街景,等等。
也就是說,當你走進一家安裝了360智能攝像頭的店舖,你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播,被那些和你毫無關係的陌生人觀看和評論。
略作搜索才發現,這些直播惹出的風波,早已不是一天兩天。
最早引起關注的,是教室場景的直播。學生上課、考試的樣子,被上千萬陌生人監視、評論,而他們和家長都毫不知情。也有商家安裝好攝像機不告訴店員,店員小夫妻在店中的親密動作被一一直播,上千陌生人興致勃勃的圍觀點評。
幾輪新聞爆出後,水滴直播已經做出了很大的調整。例如「教育」板塊和課堂直播早已下線;要求商家必須在店內張貼「正在直播」的告示;「92年女生」的文章發酵後,平臺頁面最上方的搜索功能下線,街景欄目消失,商家板塊裡所有對顧客的監控都已不見蹤影,只看得到一些餐廳後廚的監控,和手工藝工作坊的直播。
360方面也迅速展開公關。一方面撇清責任,強調是商家自主決定開啟直播模式,且未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另一方面做出姿態,稱水滴直播是沒有商業模式的半公益平臺,「大家如果認為不該做,我們就關了算了」,並提出改進方案——剝離直播功能,或自動為人臉打上馬賽克。[1]
儘管360與質疑者仍就對方動機等問題爭執不下,但引發爭議的直播下線,此事似乎告一段落。
然而關於隱私和監控的問題,我們還想跟你聊一聊。
當你判斷合理或不合理、可以或不可以時,你的標準是什麼?
接下來,和C計畫一起做做思維體操,捋捋我們的隱私權與監控的關係吧。
1隱私權
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格權利,隱私權被各國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立法保護。所謂隱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
也有國外的學者和機構(Domain Awareness Center,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2015)對隱私的內容範圍作出更加寬泛的界定:我們的身體、家宅、財產、思想、感受、身份、秘密——只要是我不想讓別人知道、介入、干預的東西,都可以稱作隱私。
而隱私權,是自然人對其隱私的控制權,即私人生活不公開權。
其核心在於,保障我們的生活方式不受外界干擾。
和我私人有關的信息,由我自己決定是否披露,在何等範圍內,於何時、何種方式向何人披露。只要是我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你未經我同意披露給我不想給的人,就是對我隱私權的侵犯。
2視頻監控vs隱私權保護
關於視頻監控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矛盾,我們將它抽象成這樣的場景:我不想讓你看(A)vs我就要看著你(B)——那B到底能不能看著A?
A說,我不想讓你看,這是我的隱私權。
這種「不想」的表達,有兩種可能的方式。
-在我的私人空間裡,任何人想要看我,就必須徵得我明確的同意。沒有明確的同意,就表示我不想讓你看;
-在公共或半公共的空間,空間範圍裡的人都可以「東看西看」。我不想被人看,就需要我自己的明確拒絕(e.g.拉上窗簾、走進包間、帶上墨鏡口罩、刻意躲避)。明知有他人不可避免的視線存在,依然不加遮蔽的走入該空間,我們通常默認——當事人是同意被該空間裡的視線看的。
B說,「我就要看著你」是什麼意思呢?
不管你同不同意,我有正當的理由要盯著你、監督你。我就是要知道你在幹嘛,你不能遮掩或無從遮掩。你不想被看,就只能選擇不進入我能看見的空間。
B到底能不能看著A?其實就是在一方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另一方的隱私權之間進行衡平。是否允許B看著A,關鍵在於B通過「看」A這個動作要達成的目的,是不是合理、正當,是不是為了保護比A的隱私權更為重要的權利、利益。就算這種「看」有正當的目的,但B「看」A的方式、時間、範圍、精細程度等等,應該是達成該目標的必須,不至於給A造成額外的心理負擔,進行過度監控。
簡而言之,當我們判斷某種監控是否可接受時,我們需要:
-審視其目標是否正當;
-審視其手段是否合理。
3審視監控的目的和手段
B要看A,通常提出什麼樣的理由來為他的行為正當化呢?1)防止傷害
為了防止A的行為侵犯他人權利、侵犯公共利益。這往往是一個正當、可接受的目標。
例如:防止考場上的作弊;防止幼兒園的老師虐童;防止餐廳後廚不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防止盜竊或其他的犯罪行為。
為了防止這些傷害的發生,監控似乎也是一個合理的手段:我盯著他看,這個動作本身就是一種震懾;一旦他有不軌行為,我可以及時採取行動,預防傷害發生;對他行為的監控,也為下一步的懲罰提供證據。
但事實上,我們也是要區分具體的場景,去判斷監控的強度、範圍是否是達成目的的必須。
例如,幼兒園的孩子缺乏表達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安裝監控盯著老師看,可能是必須的手段;但如果是中學生、大學生,他們自己就可以監督、制止老師的不軌行為,在教室裡再以監督老師為名安裝攝像頭,是不必要的。
此外,既然監控的目的包括震懾、預防,攝像頭的安裝原則上也應告知可能的被攝人。
2)督促行動:
為了A按照我的要求來行動。一旦他沒有達成我的要求,我可以及時提醒他,乃至採取措施懲罰他。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情形,例如:
-家長和老師監控學生的學習狀態;
-家長或校方管理者監控老師的教學狀態;
-企業老闆監控員工的工作狀態。
這樣的監控正當嗎?
「為了A按照我的要求來行動」,這一目的正當與否,要問兩個問題:
第一,B對A是不是本來就有管理許可權?
第二,B為A設定的標準,本身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是不是雙方達成合意,為A自願接受的?(想像一下奴隸主的監工。奴隸沒日沒夜幹活,不得休息,不得交談,一旦懈怠,皮鞭就狠狠揮了過來。)
即便B為A設定的標準、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視頻監控是不是達成該目的的必要手段?是否存在過度監控?
這些監控,是直接假設我們的學生、老師、員工都是缺乏自主性、自律性的管教對象,如果沒人看著,他們就會無所事事、不務正業。這樣的假設成立嗎?你願意被人這樣假設嗎?如果這樣的假設成立,是人性本身的懶惰倦怠,還是我們的教育方式、組織管理方式出了根本性的問題,將學習、工作變成了痛苦不堪、讓人設法逃避的體驗?
即便我們認可,沒有監督,學生就不會好好學習,老師就不會好好上課,員工也不會好好工作——那無時無刻的視頻監控,是不是必要的監督方式?
想像一下苦口婆心要求你好好上自習、不要開小差的班主任,如果時不時出現在教室後門上方的那雙眼睛就足夠有威懾力,安裝視頻監控還是不是必要的手段?
事實上,教室裡的監控和工作場所的監控,在歐美社會都有著非常廣泛且有意義的討論。例如英國衛報在2008年的一份調研顯示,儘管52.9%的老師認為監控的安裝讓校園環境更安全,但他們普遍認為教室裡的攝像頭是對隱私的侵犯,干擾教學,讓教師感到無時無刻在被監視和評價。[2]在美國全國教育協會(NEA)的調查中,很多老師都為這樣的場景而感到驚恐:學校被轉變成零隱私的區域,員工都是可疑的教育者,隨時擔心來自攝像機幕後人的尖刻評價和審視[3]。
對於工作場所的監控,在美國,聯邦法律允許僱主在工作場所安裝攝像頭(衛生間、更衣室、休息場所等除外,一些州禁止僱主監控工會工人的會議),甚至可以不必知會員工。
而在英國,數據保護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也不禁止僱主視頻監視員工,但必須確保員工的知情權。這裡的知情權,不僅僅是知曉攝像頭的存在,還包括誰在控制攝像頭,怎麼聯繫他,監控的目的是什麼,自己的什麼行為會被監控。在數據保護法案下,如果僱主明確表示,安裝攝像頭是為了防止盜竊,那僱主就不能將影像用於評估員工的職業表現、監控他們的出勤情況。
在決定是否要採用攝像頭監控自己的員工前,僱主必須做出影響評估——思考自己為什麼要監控自己的員工,到底有何好處和壞處;是否有監控以外的替代方案,將對員工的干擾將至最低。[4]
尊重學生、教師和員工的人格,盡量尋找視頻監控之外有效督促學習、工作的方法,與利益相關方進行充分的討論,確保被攝者的知情權——這或許是當下人們就教室、工作場所的監控所能達成的相對共識。
4公開監控影像正當嗎?
直播監控影像,讓「看」的人,從特定的人變成了不特定的公眾。公眾去「看」,究竟有沒有正當性?
這取決於,被看人的行為,會不會影響我這個普通、不特定的「公眾」的利益。只有牽涉公共利益的場合,才涉及公眾通過觀看監控直播實現監督權與知情權的問題。
例如,餐廳後廚的安全衛生,涉及到公共食品安全。潛在的、不特定的消費者都有權利監督。對餐廳後廚的直播,其實是滿足了消費者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在餐廳吃飯的顧客,他們的用餐行為,則不會對潛在的、不特定的其他公眾產生影響,不涉及公共利益。
當「被看人」的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為了防止傷害,已有專人去「看」,公眾的視線多餘無必要;作為利益無關者,公眾也沒有任何權利通過「看」,去督促當事人作出任何行動。
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場合,未經當事人許可公開直播監控影像,就是對被攝人隱私權的侵犯。
但如果拍攝人明示此處有直播攝像頭,被攝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不加遮蔽的進入該空間,是否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同意被直播、被觀看?
如同我們第二部分所說。在公共或半公共的空間,如果我不想被人看,我需要明確拒絕。我完全有權利要求攝像者停止對我的拍攝,或者給我的頭像打上馬賽克。
例如在考場上,監考老師有權監控我,但其他利益無關者無權觀看我。我不能拒絕監考老師的監控,但我有權要求我的考試場景不被直播。
如果我沒有明確拒絕,是否就意味著我同意被直播呢?這取決於直播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商家將監控影像上傳直播平臺,目的是為了宣傳——這事實上也是大部分進行店面直播的商家的目的,那就涉及到肖像使用問題。《民法通則》明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換句話說,當商家以宣傳廣告等營利目的使用了我的肖像,不僅僅是告知我就可以,還必須取得我明確的授權。否則,同樣屬於侵權行為。
5關於平臺責任
正如上文所說,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場合,拍攝者:-必須明確告知被攝者映像將被直播。被攝者有權利拒絕。未告知即直播,或不顧被攝者的反對而直播,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被攝者影像,則必須取得被攝者許可,否則也是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對於這些侵權行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則明確,如果平臺「發現」,或「明知或應知」用戶內容違法時,需要採取行動予以處理,否則將被行政處罰。
儘管360方面要求直播商家設置明顯直播提示,也建立了專門的審查團隊,但根據此前的媒體報導,平臺首頁、推薦位上缺乏告示的商家直播比比皆是。在採訪中,一些商家也對自己的攝像頭會被接入水滴直播毫不知情。媒體曝光後,水滴直播下架了這些涉嫌侵權的視頻,但不意味著平臺就此了無責任。360雖有所補救行動,但至始至終對於自己平台上存在過的、涉嫌侵權的內容毫無悔意,並無致歉,反而將火力集中轉移到質疑者身上,指責對方的身份與動機,公關表現難說誠懇。
關於水滴直播,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更多的是私主體之間的監控問題。而除了散落在民間上百萬個水滴攝像頭,每一天,我們的生活範圍內還有大量來自官方的監控。
關於以公共安全為名的官方監控,同樣值得我們關注和討論。
為了保護他人權益、公共利益,我們願意讓渡多少隱私權?哪些場所的監控是必須的,哪些又是沒有必要的?這些監控的目的究竟是什麼,作為普通公民,我們的哪些行為、信息會被監控?這些被監控的信息將被如何使用,哪些部門有權力以及可以按照什麼方式使用公民的信息?……
公民隱私保護的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不是被談的太多,而始終討論的太少。
在我們這個社會深入骨髓的概念,總是「你又沒做什麼虧心事,有什麼不讓看」,而不是「我自己的事,我不想讓你看你就不能看」。
隨時隨刻被攝像頭盯著,究竟讓我們更安全,還是讓我們更恐懼?願真正嚴肅的公共討論,以水滴為始。
參考資料:
[1]周淇雋:《周鴻禕回應水滴直播質疑提兩種產品整改方案》,財新網,2017年12月13日
[2]Anthea Lipsett,Teachers distrust CCTV in the classroom,The Guardian,Aug 18 2008
[3]Tim Walker,Cameras in the Classroom:Is Big Brother Evaluating You?neaToday,Jan 23,2015
[4]Citizens advice:Monitoring at work,https://www.citizensadvice.org.uk/work/rights-at-work/basic-rights-and-contracts/monitoring-at-work/
来源:C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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