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與江青非法結婚(1940年代延安)。(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毛澤東畢竟是中共最高領袖,而江青又是那麼一個在上海曾鬧得滿城風雨的影星,何況那時毛澤東和賀子珍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因此,江青和毛澤東戀愛的消息傳出,反對者大有人在。其中,最為激烈的反對者是張聞天。他認為,賀子珍是優秀的,有鬥爭歷史,又經過「長征」,多次負傷,應該受到尊重。
另外,張聞天收到了王世英等的一封長信,反映了江青當年在上海的複雜歷史情況。
王世英(1905~1968),山西省洪洞縣人,畢業於黃埔軍校第四期,與林彪同期。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上海、南京、天津、北平從事地下工作,是中共資深的情報工作負責人。「解放」後擔任中共山西省委書記、山西省省長。
當江青在上海被捕時,正值王世英在上海,曾組織過營救江青的工作。此後,江青在上海所鬧的「唐藍風波」,王世英也一清二楚。
王世英在1938年奉命調往延安,得知毛澤東要與江青結婚,大吃一驚。他寫了一封長信,給中共中央負總責的張聞天。他在信中詳細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種種情況,認為毛澤東作為黨的領袖,與這樣的女人結婚不合適。
王世英寫完信之後,覺得一個人署名,份量還不夠。他在延安找到當年一起在上海從事地下工作的陳雷(後來曾任黑龍江省長)、南漢宸、王超北、謝祥蔭等,共同署名,而且一一摁了指印,表示鄭重其事。
王世英後來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
南漢宸後來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也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
王超北在一九六二年被康生下令逮捕,關押了近二十年……
在江青和毛澤東結婚之後,消息傳出,向中共中央去電、去信反對這一婚姻的還有:
新四軍副軍長項英;中共江蘇省委;嚴樸……
但是,也有人以為,毛澤東要跟誰結婚,純屬毛澤東個人私事,他人不必多加干涉。愛情不等於「幹部鑑定」,無法勉強。支持者中最為激烈的是康生。
據傳,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毛澤東的婚事,同意了毛澤東的意願,但對江青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江青只能以一個家庭主婦和事務助手的身份,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與健康,將不在黨內機關擔任職務,或干涉政治。」
這一規定,後來又被傳為「約法三章」。這「約法三章」流傳甚廣,卻因沒有原始檔為據,那「三章」的內容也就有著許多不同的「版本」。
毛澤東與江青結婚的「約法三章」不同版本如下——
版本之一:
「一、不准參政;二、不准出頭露面;三、要好好照顧毛澤東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
「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澤東的關係作為政治資本;二、她只能成為毛澤東的事務助手,不得干預政策及政治路線的決定;三、她不得擔任黨內機關的重要職務。」
版本之三:
「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二、毛與賀子珍的婚約一天沒有解除,只能稱『江青同志』,不能稱『毛澤東夫人』;三、除照顧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過問黨的內外一切人事和事務。」
不過,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否認曾有過「約法三章」。他如此說:「還流傳什麼『約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幾年,真有這個約法三章,約法人早就出來證明了。沒人證明麼。」(權延赤,《衛士長談毛澤東》,北京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
李銀橋的意見,可以作為「一家之見」。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國的維特克在《江青同志》一書中,沒有說「約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後二十年或一生之間,江青只能專心家事,不准干預公事。」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萬秋在其所著《江青前傳》中,提及國軍攻下延安時,曾查獲王若飛的日記本,內中記述了「約法三章」的內容。王若飛當年擔任中共中央秘書長,他記下「約法三章」是可能的:
「第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干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
臺灣方面公布的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文字較嚴謹,內容也比較準確。只是尚未見到公布原件手跡。
很可能這一「版本」的「約法三章」,是當時的原始文字記錄。其餘種種「版本」,是憑藉記憶回憶或口頭傳說,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據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第一條規定了毛、賀、江三人的關係,第二條規定了江青的任務,第三條規定了對江青所作的限制。這三條,條理清楚,用詞穩妥,是種種「版本」中最為可信的。
也有人以為,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可能對江青作出「約法三章」,而是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找江青談話,如果她與毛澤東結婚,對她規定了幾條必須遵守的原則,後來被傳為「約法三章」。
(文章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