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06月07日訊】日前,四川省平昌縣公安局發布微博稱,民眾無權「惡意拍攝」民警執法,經制止後仍繼續拍攝的屬於違法行為。該微博引起爭議後,現已被刪除。
6月3日,平昌公安發布微博,稱「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微博寫道,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但如果拍攝行為系「惡意拍攝」,影響執法尊嚴、干擾執法秩序,就會被警察「依法制止」並處罰。
對於何謂惡意拍攝,平昌公安的微博裡寫道:「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正常執法,如果你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不少網友認為「惡意拍攝」這一說法過於模糊,容易成為口袋罪。也有人聯繫起不久前發生的雷洋案,認為公民拍攝警察執法是監督公權。
列舉七條法規並無明文規定
為說明惡意拍攝警察執法屬於「違法行為」,平昌公安被刪除的微博中列舉了七條法律法規,包括《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下稱《規程》)、《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然而,這七條法律法規中沒有一條明確規定民眾不得拍攝警察執法。
平昌公安微博中列舉的《刑法》,只規定了暴力襲警的定罪量刑,拍攝執法顯然不屬於這一情況。
而拍攝警察執法的人,至多屬於《規程》中提到的「在場無關人員」。《規程》第16條寫道:「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規程》也沒有寫明如果相關人員不聽從警察「要求」,警察是否可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其餘所列法律法規均與拍攝執法無關。
平昌公安的微博下,網友幾乎一邊倒質疑所謂「惡意拍攝」的說法。
在美國,拍攝警察執法是憲法權利
近年來,美國也發生過多起警察暴力執法的案件,如在全國引起示威遊行的密蘇里州「弗格森事件」——白人警察達倫威爾遜(Darren Wilson)擊斃黑人青年邁克布朗(Michael Brown),還有發生在紐約州的白人警察使黑人小販埃里克迦納(Eric Garner)窒息死亡事件等。
這些案件發生後,均有路人拍攝的視頻上傳網路,成為媒體和民眾瞭解案情細節的渠道。
實際上,從1992年的洛杉磯路人拍攝警察毆打羅德尼金(Rodney King)開始,拍攝警察執法就成了監督警察權力的有力措施。當時非裔美國人羅德尼金因超速駕駛被警察追捕,被截停後拒捕並襲警,遭到四名白人警察用警棍毆打。這個過程被附近公寓內一名攝影愛好者拍攝下來,並在全國電視新聞節目中播出,引起民眾對警察暴力和種族歧視的爭議。
美國警察也曾試圖「剝奪」人們拍攝執法這一權利,但被法院禁止。
2007年,麻薩諸塞州波士頓居民西蒙格里克(Simon Glik)在公園裡看到三名警察抓捕一名嫌疑人,格里克認為警察使用了過當的暴力,並用手機拍攝了全過程。隨後,他被警察以「竊聽罪」(wiretapping)逮捕。
根據當時麻薩諸塞州的法律,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即為「竊聽」。警察認為格里克的錄像中包含了在警察「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所以涉嫌「竊聽」。
2011年,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普通公民在公共場所拍攝警察執法過程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時,法院認為,警察只是因為不喜歡被格里克拍攝,就逮捕了他,這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中有關「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的規定。(詳見美國之音關於格裡可案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