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1萬給女友買豪車 分手後欲索回敗訴(圖)

發表:2014-09-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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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9月10日訊】熱戀期間男方給女友買了一輛車,兩人分道揚鑣後,這車該歸誰?日前,重慶市一中院給出了明確的說法:既然車的所有人是女方,車就屬於女方。戀愛期間,花錢買女友歡心,屬於無償贈與,所以女方沒有還車、還錢的義務。

據大陸媒體報導,2011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艷,兩人一見鍾情。2011年8月,小李為了討得小艷的歡心,花31萬元買了一輛豐田轎,登記在小艷的名下。

去年3月,兩人關係鬧僵。由於小李在用這輛車,去年4月,小艷告到九龍坡區法院,要求小李返還車輛。去年7月,法院判決小李還車。

至此,兩人關係徹底拉爆,從此分道揚鑣。去年7月,小李又起訴到沙坪壩區法院,稱小艷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車款31萬元。

法院開庭時,小李稱自己之所以將車登記在小艷名下,是因為買車需要貸款,而銀行要求買車人必須在重慶有產權房。自己在重慶沒有產權房,需要借用小艷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以才將車的所有權登記在小艷的名下。但小艷認為,這車就是贈與自己的,並非是借名辦按揭。

沙坪壩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自願將車登記在小艷名下,買車時兩人的特殊身份關係,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證明小艷是不當得利。

去年9月,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小李上訴,日前市一中院維持原判。

熱戀期間花錢送禮 哪些可以要回來?

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戀愛中的開支也越來越大,如果雙方最終沒能成為夫妻,這些開支該不該返還?

重慶佰城律師事務所主任葛斌律師稱,戀愛期間的開支主要有三種:1、彩禮;2、房、車、貴重衣物等禮物贈與;3、禮尚往來互贈的小禮物。

一般的贈與只要交付,就不能隨意要回,除非受贈人有以下三種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這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是基於婚約基礎上的贈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由於婚約解除,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如彩禮。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財產,又不是彩禮,那麼從法律上來講就不應該返還。比如婚前贈與財產、互贈小禮物,即使沒有締結婚姻,也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的。

葛斌律師表示,戀人、夫妻之間有財產關係,最好簽訂協議,這樣做是理智對待財產與感情,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責任編輯:何小慧 来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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