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7月19日訊】按照現代國家觀念的理解,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誠信是維繫這一關係的首要原則,而腐敗是一種公共權力行使者利用受托的公共權力謀取私利並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是政府對於誠信義務的違背,而財政腐敗是整個政府腐敗體系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
財政腐敗是財政領域中權力行使者利用其財政管理權力謀取私利,並導致財政資金流失或低效、無效使用的各種行為,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人民委託的財政預算和決算權力,為自身或者特殊集團利益服務。現代公共預算的核心問題,便是保證公款的安全與有效使用,制約和監督公權力領域的受信人濫用受托的財政管理權力。
一般而言,財政管理權力包括預算權力、預算外資金權力、稅收權力、國有資產管理權力等方面,而財政領域的腐敗則表現在稅收中的腐敗行為、政府採購中的腐敗行為、預算體制中的腐敗行為以及轉移支付中的腐敗行為等等。這些財政腐敗行為不僅扭曲了正常的財政和稅收秩序,影響了市場對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使社會公眾喪失了對國家與政府的信任。正如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政務失信比多次社會失信後果嚴重得多,因為這些社會失信不過弄髒了水流,而政務失信則把水源污染了。」
美國學者愛德華曾經這樣講,特權往往會喚醒腐敗的幽靈,而特權濫用則是政府罪惡。確實,國家權力一旦產生,必然會形成一股超越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形成如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具有擴張性和侵略性,它甚至會借保護社會個體的權利、打擊損害個體的行為之名來侵犯社會個體的利益。因此,要對權力的運行進行監督,將權力關進籠子,而在財政反腐領域,控制政府權力邊界的最可靠方式便是通過公共財政、公共預算來保證公款的安全。
根據透明國際2008年發布的全球180個國家和地區的全球清廉指數排行榜,位於比較清廉之列的12個國家和僅有輕微腐敗的40個國家,幾乎都建立起了現代預算制度,而預算國家的基本特徵便是集中統一管理的完全預算、未經議會批准國庫不得收付和部門預算信息與部門職能行為信息的吻合。與此同時,在82個存在比較嚴重腐敗的國家和46個極端腐敗的國家中,雖然這些國家的政治體制千差萬別,但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社會公眾對政府預算的控制能力極度匱乏。
不得不承認,我們國家在通過公共預算來約束政府權力的問題上,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僅以2008年國家審計署對中央49個部門的2007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為例,當年共發現了26類預算失規現象,主要包括:不納入預算管理;不及時清理結余預算;閑置預算;無預算支出經費;預算外收入;虛報預算;長期不辦理決算;超預算使用經費;虛假報銷、冒領、套取資金;不細化預算;挪用預算、公款(包括擠佔公款和自行調整公款用途);預算收入(包括非稅收入)不上繳;向非預算單位或個人撥款;不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公款私存(包括賬外存款和公款轉移)、公房私租、違規收費;向非預算單位借款、營利性投資;債務長期挂賬;擴大開支範圍或超範圍支出;預算編製或申報不合理,導致大量資金結余;違規列支費用;決算不實,資產、收入少計或多計等。據不完全統計,涉嫌違規的各類資金高達251.44億元。
除此之外,近年來在專項資金使用問題上出現的財政腐敗,也必須引起重視。專項資金是財政分配用於專項事業的資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項資金運作中擴大項目資金使用範圍、改變項目資金和資產使用用途,乃至虛報投資額或淨資產規模等違規做法,在各地並不鮮見。更何況,我國目前的專項資金管理還長期存在著「重分配、輕監管,重申請、輕績效」等亟待解決的制度性隱患。在2009年的審計報告中,項目預算未細化是最重要的腐敗隱患,它是擠佔、挪用等其它一系列問題的根源所在,更為嚴重的是,這一問題幾乎同時存在於每個政府部門的預算之中。
而且,專項資金一般都是面向經濟發展、社會民生、環境建設等重點領域,數額之巨大遠超已經被廣為詬病的「三公」經費。據統計,2011年中央部門支出出國(境)經費為19.77億元,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為59.15億元,公務接待費為14.72億元。相比之下,僅僅在北京,設立的大額專項資金在2011年的預算資金安排就高達175.2億元,2012年的預算資金安排更是高達270.8億元。可以想見,一旦專項資金的財政行為運轉出現違規操作,其間可能夾雜的財政腐敗數額將更加巨大。
沒有監督的權力是極易被濫用的,而且只要擁有權力,這個權力主體都會儘可能把它用到極致。因而,在財政反腐的制度設計上,應從預算控制、績效預算、提升財政透明度等方面,加強人大對政府的財政監督,建立財政公開制度,健全公務員財務、財產公開制度,網路反腐制度,舉報人保護制度,媒體和公眾監督制度等,落實財政問責機制,真正落實各級人大的預算審查監督職權,積極增進社會公眾對於政府預算的外部監督力量。
政府的公職人員作為一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腐敗的成本很小而收益很大的情況下,是很難抵擋腐敗的巨大誘惑的,如何處理公權力持有者的自由裁量權與規則和程序之間的替代關係,如何處理權力持有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與其所享有的權力之間的關係,進而從財政制度、財政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地防治腐敗的產生和懲治腐敗,為防範財政腐敗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給,在公共權力行使者的私人利益和其掌握的公共權力之間設置「防火牆」,阻斷二者可能的聯繫,真正制約和監督公權力領域的受信人濫用受托權力,是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