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參與紅十字運動的時間並不晚。國際紅十字會正式成立於1875年,二十四年後的1899年(即光緒二十五年),大清駐俄公使楊儒與總理衙門便建議清政府簽署《紅十字會公約》,並盡快籌辦中國的紅十字會。清廷對此也表現出興趣,只是由於庚子事變,加入公約一事遂擱置下來,直至光緒三十年(1904),清政府才完成了入會手續,獲得成立紅十字會組織的資質。
而中國民間社會對紅十字會的響應就更早了,光緒二十五年初,已經有許多民間慈善團體在借用「紅十字會」的名義,或者「酌照紅十字會章程辦理」。我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極具開放性,這便是一處例證。中國紅十字會的前身——創立於光緒三十年的「上海萬國紅十字會」也是民間士紳創辦的。當年日俄在中國東北爆發戰爭,製造了大量中國難民,上海的瀋敦和等紳商決定組建一個中立的慈善團體救助難民,在英國傳教士李提摩太的協助下,瀋敦和徵得英德美法四國駐上海領事及公共租界官員的同意,中外合辦了上海萬國紅十字會,募捐善款(清政府也撥款資助),派員進入東北戰地救濟和運送難民。
上海萬國紅十字會具有臨時救急的性質。日俄戰爭結束後,清政府便有意在上海萬國紅十字會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永久性的紅十字會組織,並於宣統二年(1910)任命盛宣懷為中國紅十字會會長。但此時清政府與上海的紳商出現了理念上的衝突:清廷試圖強化官方對紅十字會的控制,上海紳商則要求維持「民捐民辦」的地位。雙方意見相持不下。不久發生了武昌起義,盛宣懷丟了官,紅會會長一職由原陸軍部尚書呂海寰接任。但上海方面不願意紅十字會變成官辦組織,於是自行委託日本赤十字會代為向國際紅十字委員會註冊,由瀋敦和領導上海紅會的工作。
按照國際紅十字會的章程,一國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但由於歷史原因,清末的中國出現了兩個紅會,一南一北,各行其是,各自發展會員,募集資金,開展救濟。
待到民國成立,南北兩個紅會才展開合併的談判。以呂海寰為會長的北京紅會得到了袁世凱政府的承認和支持,而瀋敦和主持的上海紅會雖未獲政府承認,卻有上海紳商界的支持。雙方談判的關鍵問題便是,以北京紅會模式合併,還是以上海紅會模式合併?這個問題的實質則是,紅十字會應當官辦,還是民辦?
談判的結果不是北京紅會吞併上海紅會,也不是上海紅會吞併北京紅會,而是官、紳以非凡的政治智慧,創設了一個獨特的「二元組織構架」——合併後的紅十字會設總會,駐北京,負責與政府、國外的交涉等虛務;設總辦事處,駐上海,負責組織救援等實務;設常議會,由36名常議員組成,執掌管理、審查紅會資產、賬目以及修改紅會章程的大權。這個組織構架,既尊重了北京紅會的正統地位,也保持了紅會的民辦慈善性質,可以說是中國早期紅十字會的創舉。
當然北洋政府一直沒有放棄干預紅十字會的努力,但設於上海的總辦事處、常議會均頂住了官方的壓力,堅持守住紅會的獨立性與民間性。如在1922年召開的全國會員大會上,常議會議長楊晟回顧了中國紅十字會最早由紳商倡辦、捐助而成的歷程,強調紅會乃是「公共組織之慈善團體」,而非「國家組織之慈善團體」,因此,「自非詢謀僉同,即無可施行之準則」。楊晟這麼說,意在抗議北洋政府此前徑行頒布了強化政府干預、削弱常議會權力的「紅十字會條例」,楊晟認為,這些條例未經紅會會員表決同意,因而是無效的。
1922年會員大會通過的新章程,再次確認了紅十字會的民間慈善定位,確認了早期紅會的組織構架:將總會會長定位為「完全之名譽職」;由總辦事處負責紅會的一切實務;常議會為紅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紅會的會長、副會長、總辦事處理事長均由常議會選舉產生(北洋政府的任命狀,只是一道照章批准的程序,而不是實質的人事權);常議會的常議員則由全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說到這裡,有心人或會發現,這個組織構架跟現代議會制國家的政制非常相似:會長好比是虛位的元首,總辦事處好比是掌握實際治理權的內閣,而常議會則相當於議會。相對於官方的獨立性,以及內部的分權制衡,是這個組織構架的最大特點。我曾看到有網友在網上問道:「中國紅會有百年歷史,為什麼一百多年都不能健全紅會制度?需要一千年?」這麼問,顯然是不瞭解中國紅十字會的早期歷史了。
整個北洋政府時代,中國紅十字會一直保持著這樣的組織構架,並保持著民間慈善的獨立地位。一直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強勢的國民黨當局才實現了對紅十字會的改組,強化了對紅會的控制,紅會獨立性大減,不過仍得以維持民間團體的面貌。
堅持民間慈善定位的中國早期紅會,並未因為拒絕政府的介入而失去公信力;恰恰相反,早期紅會既然不打算依賴政府權力,當然會更加註重自身的信譽。中國紅會的早期領袖本身便是一群有名望、有抱負、有操守的士君子——這是一個秉承著士紳傳統、活躍於清末民初的群體,中國近代社會的諸多進步,都是他們推動的,如紅會創始人瀋敦和,紳商出身,是上海著名的慈善家,創辦過華洋義賑會、上海時疫醫院等知名慈善機構。
早期紅會也建立了一套有分權、有制衡的制度來保障整個組織的公信,除了前面我們介紹過的權力結構,紅會也注意運作的透明性,定期登報、造冊公布賬目——說起來,這也是中國民間慈善的傳統做法了,以前的「徵信錄」,便是指民間公益組織向社會公布善款收支情況的報告書。如果你有機會閱讀民國時期的《申報》,便會看到很多早期紅會刊登的「徵信錄」。
回顧中國紅會的早期歷史,我發現了這個慈善組織初誕生時的風華:有士紳君子主持之;有優良制度維持之;有民間本色保持之;有獨立地位堅持之。這樣的民間慈善特點並非近世才出現,實際上,從南宋時朱熹創置社倉,到晚明時東林士子設立同善會,中國的慈善傳統均是如此,只不過這一慈善傳統後來中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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