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拿著黃金首飾講述自己收到包裹時的情景
當價值60萬元的1.798公斤千足金擺在你面前,你會作出怎樣的選擇?而且,這黃金還是別人主動送上門的。
面對這金光閃閃的黃金,江北楊女士選擇了報警……
你遇到過天上掉餡餅的事嗎?3月29日,江北區楊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好事:網購普通不鏽鋼腳架,卻收到了價值60多萬元的千足黃金首飾。
當晚,楊女士將黃金交給了該包裹的主人——渝中區某珠寶行的老闆葉先生手。經查實,此事系快遞公司發件裝錯物品所致。
網購奇遇
不鏽鋼腳架「變身」黃金首飾
34歲的楊女士是重慶一家裝飾公司的職員。昨天上午,楊女士告訴記者,她3月28日在網上從深圳一傢俱廠買了一副普通不鏽鋼腳架,次日,她收到了深圳發來的一長條形包裝的快遞包裹。
「長條形的包裝長約30厘米,寬約10厘米,比較重。」楊女士向記者描述了當時收到包裹的情景。她簽收後,由於手頭有其他事情要忙,當時並沒有立即將包裹打開。直到事情忙完了,她才拆開包裹,當時還有幾個同事在場。
然而,當楊女士拆開包裹,她頓時傻眼了。她沒看到不鏽鋼腳架,而是一小包一小包黃金閃閃的首飾:金項鏈、女士戒指、吊墜、手鐲。「我們最開始以為這些都是傢俱的小配飾。」楊女士第一時間聯繫了傢俱廠的賣家,確認了廠家並沒有類似貨物。
不是自己買的,也不是賣家的貨。楊女士又聯繫了送貨的快遞員,快遞員告訴她,追蹤快件需要一定的時間。
報警歸還
包裹真正主人一定非常著急
楊女士和同事小心翼翼地將包裹從紙盒外包裝裡抽出,發現包裹的內包裝上還有一張快遞單據,上面的收件人信息是渝中區某珠寶行的葉先生。楊女士和同事取出兩小包黃金閃閃的首飾拆開檢查,感覺這些東西很有可能是真金。
「這麼貴重的東西,如果是真金,它們的主人肯定相當著急。」楊女士她們本想立即聯繫葉先生,但出於謹慎考慮,她們最後選擇了報警。
29日上午9點多,花園村派出所接到了楊女士報案。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楊女士和其同事送過來包裹裡的確實是真金,重達1798.94克的千足金,價值60多萬元。
節省成本
34元快遞價值60萬元的千足金
接警後,警察通過聯繫包裹內包裝的快遞單,聯繫了發貨方深圳某珠寶行。並要求對方提供了詳細的發貨單,證實包裹確實是對方發出的物品,葉先生也確實是購買這批千足金的買家後,當晚就通知葉先生到派出所。
當晚,楊女士將1798.94克千足金交到了葉先生手中。
據辦案警察介紹,葉先生是福建人,在渝中區經營一家珠寶行。葉先生向警方坦承,行業的利潤並不高,為了節省成本,低價高效的快遞成為他們最常用的進貨方式。
記者瞭解到,葉先生這批價值60萬元的千足金是從深圳某珠寶行進的貨。對方使用的順豐快遞的普通郵件,郵費為34元,保價費用為20元,聲明價值為1萬元。
在複印快遞單上,記者看到物品明細一欄中,對方並沒有明確寫明是黃金,只留了比較潦草的幾個字。
事件原因
深圳發貨分揀時或裝錯物品
昨日下午,記者採訪了順豐速運重慶有限公司武陵分部負責人邵江濤。他證實楊女士收到的「黃金」快遞確實是由他們派送的。
他告訴記者,由於當天物件較多,派送貨件時,他們並沒有重新核實物件實際重量和外包快遞單所標示重量的差異。
「我們派送沒有問題,可能是深圳發貨時,快遞裝錯了物品所致,我們是根據外包裝的收件地址準確投遞的。」邵江濤在電話裡告訴記者。他同時向記者透露,公司也正在考慮對主動退還黃金的楊女士表示感謝。
順豐速運重慶有限公司公關部經理張艷在電話裡告訴記者,由於事發週末,事情調查還未結束。她表態:「公司內部正在調查,如果是由於當事員工操作不當造成,將對其嚴肅處理。」
同時,張艷告訴記者,針對高價值的貨品,順豐速運推出了《特案件》的快遞服務。她建議顧客選擇該方式快遞高價值貨品。
鏈接
金店老闆郵寄150萬元黃金 快遞員起貪心私藏
據《東方今報》3月22日報導,3月10日上午,河南省新鄉市一商場黃金店老闆王先生報警稱,價值150餘萬元的4.1公斤黃金,從新鄉郵寄至廣州時莫名丟失。經查實,是廣州一家快遞公司員工起了歪心將黃金盜走佔為己有。目前,涉案人已被警方抓獲。
聲音
保價價值是主要賠償依據 快遞物品應據實保價
「快遞貴重物品交貨時必須註明,併進行相應的價值評估,為貴重物品做特別保價。」昨天下午,記者通過郵政業消費者申訴專用特服號碼12305諮詢,工作人員鄭女士告訴記者,快遞業務雙方必須當面驗貨、開具標明雙方約定的收寄單。若發貨顧客有意隱瞞物品內容,接貨快遞方又未盡充分的提醒告知義務,如發生意外,當事雙方都應承擔責任。為避免不必要糾紛,她提醒顧客應據實保價。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重慶郵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王志剛。他認為,根據《郵政法》快遞物件丟失後,保價價值是主要的賠償依據。若沒有保價或保價價值低於實際價值,賠償金額是根據快遞費用並參考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誤收他人物品而佔為己有,其行為可能涉嫌不正當得利。」王志剛指出,利益受害人可依法要求對方償還,同時物品保管方也可根據實際花銷,向物品主人索要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