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自殺,這陣子又密集起來。1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祁曉林自縊身亡;1月11日,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法院副院長張萬雄墜樓身亡;1月14日,湖北隨州市科技局局長王甫友墜落身亡。
其實,我們只是知道這些屬於「非他殺」,但非他人原因造成死亡,並不見得就是自殺。「非他殺」,只是排除死亡由他人造成而已,繩子是自己系的,樓是自己墜的。而自殺,不只需要死亡非他人原因,還需要死亡是個人所作的決定。這幾年不時有官員死在車裡,而且多是一男一女,雙雙裸體,也非他人原因,人們大多認為那是車裡空氣不足,一不小心,死了。「一不小心」,不算自殺。
如果說自縊與上吊意思上還算接近,墜樓與跳樓卻很不相同。墜樓只是說人墜下去了,跳樓卻是人主動墜下去。但說一個人墜樓而亡,並且排除有他人原因,就不僅任何人都無需負責,而且比起跳樓聽起來和緩得多,——畢竟「一不小心」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有的官員「墜樓」前,會留下遺書,但也不說跳樓自殺,而要說成「墜樓身亡」。雖然留了遺書,卻又經常是「不便公開」,好像官員為何而死,不是一件與公眾相幹的事情,他為什麼要自殺身亡,不必有下文,反正大家知道他是死了,這就夠了。
也不是一點原因也不說。近幾年,官員自殺,往往說是抑鬱。廣州公安局副局長祁曉林抑鬱,陝西榆林市司法局局長張引勝抑鬱,遼寧省農村信用社主任袁衛亮抑鬱。
去年12月11日,海口市人大副主任陳瓊玻墜樓身亡,3天後官方解釋是:經公安部門勘查確認,排除他殺;紀檢和檢察部門沒有發現和收到有關陳瓊玻不良行為的反映。報導則稱「據知情人士介紹,陳瓊玻身體狀況不太好,一直飽受膝蓋病痛的折磨,近期剛剛做完兩次手術,對其身心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可能有些抑鬱」。這個解釋,可謂環環相扣。排除他殺,死責在己;沒有發現和收到過不良行為反映,組織上也沒有施加什麼壓力,再次強調自殺屬於個人原因。原因是什麼呢,「可能有些抑鬱」。
抑鬱、抑鬱症狀、抑鬱傾向,乃至只是「可能有些抑鬱」,都可以作為官員自殺的最後原因。抑鬱是怎樣造成的,抑鬱要達到怎樣程度才會自殺,抑鬱自殺的官員死前有過醫學診斷還是事後臨時被定性為抑鬱,事後的定性又是否由醫生做出?從來不會有交待,模模糊糊地「抑鬱」二字,就可以把他給打發了。
一個官員抑鬱到了要跳樓的程度,為何沒有辭職,沒有病休,甚至沒有去看過醫生?他的抑鬱症狀是否被發現,是否有人過問?抑鬱是否影響其履行職務,是否影響了他處理公務的效果?暫且相信自殺官員確屬抑鬱,但抑鬱到已經崩潰的官員,還在繼續上班,可以說既不合乎人道,也不利於公共事務辦理,又豈能不追問官員管理的問題。
抑鬱嚴重影響人的情緒、自我評價和行動效率,因而一定會造成人際關係的變化,影響工作。官員抑鬱了,周圍的人與他相處是照顧病人還是正常工作,他自己的行為是病理行為還是正常辦公?
如果說官員抑鬱並不影響其人際關係和工作效率,那豈不是說中國的官員產生了心理和精神症狀,相關公務系統也完全不受影響,這是中國的公務系統有特殊的「抗病能力」,還是中國的公務系統有特殊的服侍官員的能力?如果說官員抑鬱了可以正常上班,是因為要關懷官員,即使大家都去照顧病人、公務辦得低效一些也在所不惜,那豈不是說中國的公務系統原本無須負責於公眾,無須在意向公眾提供了怎樣的服務,而只要把官員愛護好?而事實上,官員抑鬱了,「有抑鬱症狀」,最後在職位上自殺,「愛護」的效果又怎樣呢?
有人曾經說,官員抑鬱自殺,說明做官壓力大,必須重視官員的心理輔導。從「官員也是人」的角度來說,這大概也是有道理的。然而,出任官員,擔當職務,本應有足以承擔工作的身心條件。如果官員本身不具備工作抗壓能力,他何以被選任?如果人們時常要顧及官員是否抑鬱,是否接近崩潰,那又怎麼好對他進行督責,誰督責過嚴,豈不是有傷善待病人的基本道德?
當然,這些問題都是建立在自殺官員真抑鬱了的前提之上。而官員自殺真是抑鬱所致,還是抑鬱拿來作瞭解釋自殺的方便原因,我們還不瞭解。需要破解的是,即使抑鬱,官員自殺仍須徹查,選任過程仍須負責,抑鬱有抑鬱要追究的問題,這才可能使自殺官員的「抑鬱」變得真實起來。寧可抑鬱死,也不病休或辭職,官位怎麼如此變態?抑鬱而死的官員是真抑鬱還是假抑鬱,主動死還是被迫死,自殺死還是他殺死;抑鬱是否成了筐?一稱抑鬱,死了就百事消滅,無須再向公眾說什麼,這種做法如果暢通無阻,「抑鬱自殺」的官員一定會越來越多。
20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