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劉興明在回家途中拾到了一個皮包。不久後,他在報紙上看到這個皮包主人的「懸賞5000元的尋包啟事」。可當劉興明找到失主王方還包時,對方卻突然變卦不肯付酬金。劉先生一怒之下,鬧上了法院。昨天,記者從合肥包河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失主王方支付5000元酬金。
回家路上撿到包
今年5 月,合肥市民劉興明下班回家的途中,撿到一個手提皮包。據他稱,撿到包後,他還在原地等了很久,但一直沒有等到失主。於是,劉興明將包帶回了家。回家檢查發現,包裡不僅有現金,還有一部手機、幾張銀行卡以及各種證件。
過了幾天,劉興明在報紙上看到了一則尋物啟事,根據上面的描述,劉興明發現失主要找的正是自己拾到的這個包。在「尋物啟事」中,失主王方還特別註明:凡是拾到者願意歸還的,自己願意付給歸還者人民幣5000元,以此作為酬金,並當場兌現。
歸還失物惹怨氣
看了尋包啟事後,劉興明根據報紙上登出的電話號碼給失主王方打了電話,雙方約好地點見面。
包剛還過,王方說,包裡好多證件都有自己的信息,劉興明撿到包後應及時通知他,為什麼偏偏在看到了懸賞啟事之後才同自己聯繫呢?因此,王方認為,劉興明的誠信有問題,一分錢酬金也不願意給他。最後,兩人不歡而散。
回家以後,劉興明越想越氣,於是一紙訴狀,將王方告上了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無條件地付給自己5000元酬金。
法院判令付酬金
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受理該案後,因調解不成,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劉興明認為,王方懸賞尋物的法律實質是一個合同,應該履行。王方卻認為,當初自己懸賞5000元,是為盡快找回手提包,劉興明拾到包後完全可以通過皮包內有關信息找到自己,但是他沒有做,而是在看到尋物啟事之後,為了得到酬金才與自己聯繫,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判決王方按照懸賞啟事中所約定的金額,支付劉興明5000元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