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盛京」之稱的瀋陽,正陷入愈演愈烈的「罷市」風波。
網間日前開始流傳「瀋陽店舖關門」圖片與消息,隨後媒體跟進,原因是市場風傳有關部門將開始「嚴格打假」,由於打假「太狠太嚴」,擔心「動輒重罰」,不少店家「寧可關門受損,也不開門迎接檢查」。隨後,瀋陽當局在其官方微博稱:一些經營業戶因受不實傳言影響,關門停業。瀋陽未採取集中整治行動,更未採取高額罰款措施。
不過,官方闢謠並不能消解民間擔憂,除了瀋陽,「罷市」在附近縣市也已經蔓延開來近期,甚至有微博爆料瀋陽網友因發布商戶關門信息,而被公安帶走。
在歷史上,瀋陽不乏「罷市」傳統,不過那是「九一八」等塵封往昔,如今瀋陽重現「大蕭條」,到底為哪般?傳言力量緣何如此大?
一葉知秋,「罷市」與經濟下行難脫關係。繼中國經濟增速二季度數年來首度「破八」之後,當前經濟疲弱趨勢不改,唯一懸念或許在於硬著陸還是軟著陸?宏觀數據爭議還在持續,不少經濟學家們已預計三季度經濟即將企穩,現實情況很可能沒那麼樂觀。
經濟下滑,除了企業層面衝擊首當其衝之外,地方政府也深陷財務困境。一個有著投資衝動的地方政府,永遠處於資金飢渴之中;而伴隨著賣地收入以及稅收的下滑,習慣不受束縛花錢的某些地方政府難免將「閑不住的手」再度伸向民間。
在瀋陽市2012年預算報告中,亦特別提到財政壓力 「‘十二運’籌辦、瀋陽經濟區建設等,都需要大量資金支持,財政保障任務艱鉅,收支矛盾突出」;而今年上半年,瀋陽GDP同比增長11.1%,對比之下,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增長20.3%,今年五月瀋陽非稅收入增速為56.5%,其中各類罰款費用功不可沒。
也正因此,瀋陽「罷市」看似偶然,卻是邏輯的必然,也不會是孤例。無論光天化日之下的橫徵暴斂,還是傾一地財政之力挽救民企賽維,看似政府之手一予一奪,其實都是一個硬幣的兩邊,無非是不受約束的地方政府權力的翻雲覆雨。正如筆者多次強調《預演算法》對於每一個人公民的重要性,沒有約束的支出必然導致沒有約束的征斂,而沒有約束的征斂必然導致市場的衰敗,這是一個循環的「怪圈」。
更長遠地審視,中國經濟為什麼發展?過去三十年的增長動力來自廉價人力、改革開放、加入WTO推動,其中經濟學家張五常更是盛讚地區競爭制度。
張五常做了一個很流行的比喻,「北京當局是大地主,擁有中國的所有土地。大致上,他們把土地以佃農分成的方法租給數以百計的縣,而縣又再以佃農分成的方法租給無數用家」。其中,稅率就相當於以前的租賃分成率,通過競爭的作用地方政府甚至可以使得地價從很高下降到零之下,通過縣之間的競爭,會達到最高效能的資源使用。
這是地方競爭模式的1.0版,但是如今這一模式悄然變異。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這一所謂「人類歷史上沒有出現過這樣精彩的分成制度」,其優點一方面被過分神話,另一方面長期弊端也開始逐步顯現,這一理論甚至面臨破產邊緣。
換而言之,地方政府作為「中性政府」的土壤已正在變化。中國的地方政府以往的優勢在於「每個縣是一家公司」,爭取土地租金總收入的極大化;如今,某些地方政府不僅變得越來越像一家注重短期盈利的公司,而且越來越不滿足於民間的以往分成比例,往往成為當地市場最主要的玩家。
減速之下,往昔的繁榮圖景裸露出另一副蕭瑟面貌。以往的地方發展「唯GDP論」,或正進一步異化為「涸澤而漁」衝動,也正因此,每每出現地方政府收回承諾的新聞,「讓大家都去賺錢」論調也見怪不怪。
無論地方競爭模式抑或財政聯邦主義論,都旨在肯定中央政府之下的地方分權模式的活力。但是凡事皆有代價,世間沒有一成不變或包治百年的經濟良方,長期事權與財權的不對等,權力與約束的不對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將對上不對下負責的弊端持續放大,地方政府行為失範的案例不絕於耳。
更一步看,以往地方政府的競爭,「優勢」或在於規則的曖昧性,所謂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甚出現地價為負,其分配過程也充滿計畫甚至尋租色彩,不過是政府行為不受約束又一鮮活註腳而已;如今,伴隨著資源逐漸用盡與稅源的緊張,而民間或者民企對於透明規則的渴求卻與日倍增,以往的競爭模式可能會呈現「逐底競爭」的逆轉,或將激化官民利益日漸對立,導致社會矛盾升級的焦點。
現實往往先於理論,廟堂之高難及江湖之遠。中國社會的轉型,如何規範地方政府將成為成敗關鍵,而如今各地類似瀋陽案例的四起,表明當前地方政府激勵存在扭曲,問責制度亟需重新確立。正如筆者曾在《從什邡到啟東:應該如何「維穩」?》中呼籲,地方政府競爭的模式應該有所進化,從一個越來越像公司的政府回歸政府的中性角色,權力和責任的邊界應該進一步釐清。
「滿城儘是卷帘門」這一看似荒誕的現實之外,卻無比真實地折射了中國式抗爭現狀:在諸多力量不對等博弈之中,弱者的一方往往已經使出最後一招地步,也就是「退出」。
率土之濱,莫非王土。從瀋陽小商販關門大吉到富人集體移民,乃至資本外流,「用腳投票」的邏輯無處不在;「不和你玩了」韋小寶式逃遁之下,只是弱者及時止損的無奈出路,這對於各方都是雙輸,甚至,這一局面或本可以避免,應從行政權力從內到外的監督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