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我向杭州市司法局寄出行政復議申請書,10月26日即收到了該司法局寄來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杭司復決字[2011]第1號)》。該決定書以其貫有的無賴口吻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條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監獄人民警察對你在監獄內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杭州市西郊監獄於2011年8月23日對我實施的行為完全是在濫用權力,根本談不上「執法」。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監獄外面,毫無疑問構成搶劫罪:從實體上說,它劫奪了我的私人財物;從程序上說,它完全沒有合法手續;從手段上來說,它採取了暴力。如果這樣的行為要受到「法律保護」,豈不貽笑大方?10月25日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找我談話時,竭力「勸」我不要跟西郊監獄打官司,說打也是「燥打」(杭州方言,意即白費力氣),肯定打不鸁。國保雖然拿出我寫的三篇文章威脅我,但他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我跟西郊監獄打官司,當然這是上級的指示。第二天,杭州市司法局就作出了這份蒼白的、毫無說服力的、無賴式的決定書。當局為什麼害怕我跟監獄打官司?因中共監獄有太多見不得人的骯髒事,害怕有更多的人學我的樣跟監獄打官司,更害怕隨著官司的深入中共監獄古拉格式的內幕會大白於天下。為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國家的法治建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我必須將這場官司打到底!
行政起訴狀
原告:呂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所杭州市九蓮新村31幢110號108室(102信箱),郵編310012,電話0571-88057334。
被告:杭州市司法局,地址:杭州市下城區延安路484號;法定代表人:洪慧萍(局長),電話0571-85174276。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杭司復決字[2011]第1號)》,責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復議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曾於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在西郊監獄服刑。2011年8 月23日刑滿釋放出獄時,該監獄副監獄長周衛平於當天凌晨3時半帶領四個穿一色圓領汗衫、一色長褲、戴一色手套的狀似黑社會打手的便衣將原告從床上拽起,說要放我出去。當時周衛平穿著便衣,我不認識他。我說你們是什麼人,都穿著便衣,我要看你們的工作證。周衛平說,看工作證到警官辦公室去看。我說現在時間太早,不安全,我要按監獄的規定5點半出去。周衛平不容分說,就讓四個便衣把我從監室押到警官辦公室,他沒有給我看任何一個人的工作證,而是對我進行非法搜身。我告訴他,《中華人民共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對公民非法搜查身體(包括身上穿著的衣服,頭上戴著的帽子和隨身攜帶的包裹等身體的延長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沒有規定刑滿釋放人員出獄時要進行檢查,沒有法律的規定就非法的。而且,今天我已經刑滿釋放,監獄跟我之間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已經結束,如果認為我有犯罪嫌疑,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獄沒有權力對我進行搜查,監獄對我的搜查是非法的。但周衛平根本不聽我申辯,命令兩個便衣將我隨身攜帶的裝私人財物的袋子奪走,從袋中搜出我的六本日記(從2007年8月24日進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監獄服刑期間所寫的日記)、一本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兩本剪報、兩本詩詞抄本、三本筆記本以及《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傳喚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委託辯護人告知書》、我在服刑期間替獄友寫的申訴書的草稿、監獄對我扣分的發票等物品並非法扣押,還將我於前一天交給監區檢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種現代生活》、《1911年中國大革命》、《危機中的變革》、《聖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監獄法及其配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嚴陵七子詩詞選》、《繪圖千家詩》等書藉以及8月11日我家屬探監時帶出的一本《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也非法扣押(10月25日西湖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已將《1911年中國大革命》、《危機中的變革》、《繪圖千家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監獄法及其配套規定》、《嚴陵七子詩詞選》、《聖山》八本書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傳喚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委託辯護人告知書》等文件還給了我,但還有其他重要物品沒有還給我)。當時我要求周衛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單,也遭其拒絕,並讓兩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到汽車上。當時的目擊證人有:西郊監獄入監區監區長汪國平、副監區長余愛民、入監區警官何松源,值班護監楊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員)。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原告在出獄時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其中六本日記包含了我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隱私權,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包含了我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西郊監獄無視憲法和民法、物權法的規定,採用黑社會式的手段,強行將我的物品扣押,是嚴重的違法行為。2011年9月23日,原告致函西郊監獄,要求其歸還被其非法扣押的財物,並請在十天內答覆。但西郊監獄既不歸還財物,也不答覆。為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保護我合法的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於2011年10月21日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作出《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杭司復決字[2011]第1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條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監獄人民警察對你在監獄內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監獄法第五條強調的是「依法管理監獄」,但西郊監獄對我實施的行為並沒有「依法」,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78條條文,沒有哪一條規定要對刑滿釋放人員出獄時進行搜身並扣押其合法財產。即使我這時的身份還是中共當局所誣稱的「罪犯」,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條規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這一白紙黑字載明的法律條文為何不依?西郊監獄規定刑滿釋放者最早在早上5點半出獄,但凌晨3點半周衛平就帶領四個便衣把我從床上拽起,而且在我上廁所、洗臉時都緊跟著我,對我呈戰鬥隊形散開。在把我從宿舍架到警官辦公室、強行從我手中奪包搜查、再從警官辦公室架到汽車上的過程中,都採取了暴力手段(我的左肘被捏得瘀血,一個星期後才褪去)。也就是說,我的人格受到侮辱,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事實證明,西郊監獄沒有「依法」,而是在違法。難道這樣的違法行為也要「受法律保護」嗎?
至於「監獄人民警察對你在監獄內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完全是一種託詞。前面說過,西郊監獄對我實施的並不是執法行為,而是違法行為。正常的執法行為,應當有合法的程序,完備的手續。當時衝進宿舍的周衛平和四個便衣我都不認識(周衛平是我後來才知道的,其他四個便衣我到現在還不知道他們的身份),雖然在警官辦公室裡我認識獄政科科長和其他幾個入監區警官,但我認識這些人並不等於周衛平等人不需要證明身份和出示相關法律手續。當我要求周衛平出示警官證時,他理也不理,即指揮四個便衣從我手中奪走我的私人財物。當我要求周衛平開具清單時,他就命令四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出警官辦公室,拖到汽車上。這樣的行為怎麼能說是「執法」呢?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監獄外,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西郊監獄在2011年8月23日凌晨3時半至4時對我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對我個人財產的扣押是非法的,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作為杭州西郊監獄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其法定職責,責令西郊監獄返還原告合法的個人財產。怎奈被告出於對下級部門的庇護和對公民權利的藐視,作出了上述極不負責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故訴至貴院,望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呂耿松
201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