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陽的「啟蒙」

作者:閭丘露薇 發表:2011-10-20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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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在媒體上談論對於家庭暴力的看法,說實話,很是不舒服,在被《南都週刊》記者問到,在夫妻衝突的時候,女兒就在現場,是否擔心對孩子的傷害多於對妻子的,他說:「沒有什麼傷不傷害,傷害就是成長,打打架鬧一鬧算啥傷害?人就是很無聊,老是覺得自己是最不幸的人,我們這點,(是)小事。」

在很多人看來,這是勵志,李陽自己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成長起來的,現在他是成功人士,而童年的不愉快,正是激勵他奮發取得今天的成功的原動力。

當我們討論這種想法是不是對的時候,或許可以先來討論一下:成為李陽這樣的人是不是一種目標?當然,如果只是從功成名就的角度,不去關心一個人的品質,那這個問題,毫無討論的餘地,沒有辦法,家庭暴力問題,只會隨著李陽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不再會成為一個話題。因為,家庭暴力不是因為李陽才出現,只不過李陽是一個名人,只不過正好這個名人的妻子,把這樁很多人眼中認為的家庭私事,放到公眾面前,才被人關注。但是看了那麼多的採訪,我還是很疑惑,媒體對於李陽的關注,是因為李陽這個人,還是因為家庭暴力本身。

我們也可以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對於應該是不斷進步,而不是倒退的社會文明來說,即便自己的父母曾經這樣對待自己,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用同樣的方法,理所當然地去對待我們的下一代?如果依然覺得這不是一個問題,那麼,同樣沒有辦法討論下去。

正如李陽說的,他的行為,如果在美國,作為一個名人,一定是天大的事情。其實在很多地方,這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有人用中國文化來替這種行為作一個解釋,那麼,看看同樣是華人社會的臺灣,還有香港,就會發現,社會對於家庭生活的標準確實不同。

說到臺灣,關注到家庭暴力問題,並最終立法,還是因為1994年,臺灣女性鄧如雯因不堪丈夫的長期虐待,最後殺夫。在婦女團體的聲援下,鄧如雯只被判三年六個月監禁,而臺灣的婦女團體也開始了立法推動工作,最終在1998年,臺灣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上,香港要更早。在1986年已經有了家庭暴力條例這樣的民事條例。我第一次採訪有關家庭暴力的話題,就是在香港,2006年的時候,關於家庭暴力的討論在媒體上有很多。

每一次家庭悲劇的發生,都會引發媒體一段時間的關注,但是家庭暴力的數字,並沒有因為媒體和社會的關注而下降,反而在2008年,數量不斷上升,虐待配偶的數字,從2005年的3598宗,上升到6843宗,如果看看升幅的百分比相當驚人,達到了九成。

在社會團體以及政府的努力下,香港家庭暴力的數字在過去兩年終於開始平穩,而且當中絕大部分都屬於輕微。只不過,新移民家庭暴力的比例卻一直居高不下,這和臺灣現在的家庭暴力個案的比例很相似。在臺灣,越來越多的外來新娘面對這樣的處境,而調查顯示,這裡面涉及家庭經濟收入低、家庭教育水平不高,以及夫妻長期分居,導致感情交流不足等原因。雖然有立法,但是因為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只能處罰違法的人,卻並沒有起到預防的作用。

在這一點上,香港和臺灣的政府都做了不少,可以說是三管齊下,在預防方面,推出公益廣告,進行行為意識的普及;政府和非政府團體,都有專門的協助受害者的服務,比如香港有專門的庇護所,讓遭受家暴的人可以暫時和施暴者隔離,對那些處於經濟不獨立的受害者提供經濟援助,因為只有這樣,這些受害者才不會選擇忍氣吞聲。

李陽說,自己的事件或許會推動反家暴立法。這讓我突然想到了郭美美,因為有評論認為,大家應該要感激她,因為她,增加了中國官方慈善事業的透明度。其實這樣並不理想,因為透明度是本來就應該具備的,為何之前大家無法撼動,或者呼聲不高,而要等到一個郭美美的出現,才構成足夠的壓力?

不過李陽和郭美美比,實在是高估了自己,因為在他的事情發生之前,立法推動工作已經在進行,而他讓社會更多人意識到立法的必要性,因為從他的身上,看不到對自己的行為有要負上責任的意思。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南都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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