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百年前的辛亥革命,革命黨人為核心,以武昌起義的勝利為關鍵,最終一舉推翻了在中華大地肆虐了幾千年的皇權專制,建立亞洲第一個共和國——中華民國。
遺憾的是,雖有後來護法戰爭、北伐戰爭、抗日戰爭的偉大勝利,仍不足以消除袁世凱的復辟帝制、軍閥割據、蘇俄社會帝國主義的滲透顛覆、日本帝國主義的全面侵略、國共內戰、以及中共假革命建政後瘋狂的階級鬥爭與空想共產主義運動等等一系列歷史事件所產生的危害,導致辛亥革命所謀求建設一個民主自由和繁榮富強的共和國之目標至今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辛亥革命的理想、辛亥革命的目標至今尚未完全成功,無損於辛亥革命的偉大歷史意義,因為辛亥革命的精神以及民主共和的理想從此在中華大地深深地紮下了根,一直指引著一代又一代愛國誌士為之不懈地奮鬥,直到實現讓每一個中國公民都能充分享受真正的共和制度下應有的自由與幸福,追根溯源,仍將歸功於辛亥革命不可磨滅的歷史功績。這些功績,人們在回顧總結時往往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以一個中國民主黨人之角度,雖未經過全面深入的研究歸納,在紀念辛亥革命100週年之際,但也不妨表述一下我個人的初步心得:
一、以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代表,確立了「主權在民、國民(公民)權利平等和權力制衡」的共和體制基本原則,為鑒別和揭露以後任何以權謀私的陰謀集團參雜使假製造假憲法與假共和國,立此存照!
辛亥革命的勝利,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系統而全面的民主憲政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章總綱四條:其中「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共和國之本質;其中「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確立了國家領土的完整與統一;其中「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確立了一個憲政法治國家所必須的權力制衡之初步架構。第二章人民,具體明確了公民的人權保障:「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六條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第八條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把現行中國大陸的各種法律和社會現狀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相對照,可以明顯的看出,法律上的不平等(中共假借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指導下的所謂「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的政治特權)導致人民主權被黨權所僭越、被黨權所虛置,在權貴控制模式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了一句無法兌現的空話,將公民依黨派和階級加以政治權利的分等和割裂,導致佔大多數「被領導」人民的各項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甚至還常常受到強權勢力的一再侵害直至政治迫害;由於特權勢力貪得無厭使改革開放一再受阻於體制僵化、導致社會弊端和社會矛盾積重難返,國家的發展處於危機四伏的極不穩定狀態;在國家領土的完整與統一之捍衛上,不惜同胞(台海兩岸)相爭(國際政治地位與外交承認資源)讓外邦漁利,中俄勘界將強盜搶走的大片沃土合法化、喜馬拉雅山南麓、天山以北以西、釣魚島、南海諸島礁等等該守的領土或退讓、或棄守讓外國後來者實際佔領與控制等等,是政府、執政黨及軍隊的嚴重錯位和失職。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今的中國民主運動其中包含我們中國民主黨的組黨活動,還在繼續為貫徹《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宗旨而奮鬥,還是在繼續完成辛亥革命所未竟的事業。
二、辛亥革命的精神,不是消極等待、不是投機取巧,也不是心血來潮的政治狂熱,是一種深思熟慮的理性信念和堅忍不拔的革命鬥志,至今對中國推動與實現民主法治、捍衛人權的運動仍有啟發意義,對於我們戰鬥在國內一線的中國民主黨人尤其如此。
辛亥革命的勝利,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無數革命先烈前仆後繼「累敗累戰」而方能「畢其功於一役」的。光在武昌起義前,全國各地的革命黨人身先士卒、犧牲殉國的又比較有影響力大小起義就達數十起之多,如:徐錫麟安慶起義、秋瑾紹興起義、欽州起義、惠州起義、防城起義、河口起義、鎮南關起義、上思起義、長沙起義、廣州新軍起義、黃花崗起義……,這些起義有些失敗於謀劃組織階段、有些失敗於實施階段,有些起義成功但很快被鎮壓扑滅,但這些起義猶如聲聲響亮的喪鐘,無一不是在有力地敲打著腐朽的皇權專制,無一不是在擴大革命的影響、鼓舞著全國人民的革命鬥志與革命醞釀,直到1911年9月波瀾壯闊的四川保路運動成為辛亥革命的導火線(如同盟會員龍鳴劍等和哥老會組成保路同志軍進圍成都,轉戰各地,攻城奪地,猛烈衝擊清政府在四川的統治)。10月10日武昌起義的爆發與堅持,得到各地迅速響應,各省革命黨人紛紛行動起來,在全國發生了連鎖反應,至11月底,全國宣告獨立、脫離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獨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統治較強,如直隸、山東、河南;有的遠在邊陲,革命黨勢力較弱,如新疆、奉天。即使這些省份也不平靜,革命黨仍然組織了一系列武裝起義。武昌起義之後,立憲派紛紛表示贊成革命,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潰。廣大人民群眾在各省起義過程中表現了高昂的熱情。新軍士兵、會黨群眾、知識份子、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海外華僑、愛國士紳、少數民族都作出了貢獻,中國的政治生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沸騰局面。到12月2日,江、浙、滬起義聯軍攻克南京,各省代表會議決定以南京為中央臨時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隨即自武漢齊集南京。25日同盟會總理孫中山自海外歸來,29日17省代表會議以16票的絕對多數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1912年元旦,孫中山到南京就職,發布《臨時大總統宣言書》、《告全國同胞書》等文件,正式宣告中華民國的誕生。
中國的民主運動,從啟蒙階段的「四五」運動和七九民主牆、發展到1989年席捲全國大中城市的的學生與市民廣泛參與的民主運動、1995年前後的憲政改革呼籲、1998年的中國民主黨衝擊黨禁、08憲章運動……在中共當局的嚴酷鎮壓下,民間追求民主法治、捍衛人權的力量包括我們中國民主黨,不僅從來沒有屈服和放棄,而是在「累敗累戰」中堅持、聚集和發展,這也是辛亥先烈前仆後繼革命精神的繼續傳承。至少,在我們浙江,民主黨人、維權活動的骨幹和其他民主人士,幾乎人人都發自內心、不止一次地組織去瞻仰秋瑾墓、徐錫麟墓、陶成章墓、章太炎墓、蔡元培墓、浙軍攻克金陵烈士紀念碑(墓群),折射出辛亥革命精神在我們心靈深處的扎根與指引。
三、辛亥革民的「寬容博愛」與中國民主黨人的「真相與和解」一脈相承,也是中國古代儒家「以直報怨」主張在現代社會的真實體現。
辛亥革命到中華民國的建立,實際上是以革命黨人、立憲派、北洋派三股力量的博弈與妥協、清皇朝迫於革命形勢下「和平退位」的一種結果,除了在革命過程中與戰場上動武不得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外,並沒有發生有組織的任何清算報復和大規模屠殺行為,沒有法國革命或隨後蘇俄「革命」以及中共「革命」那樣殘酷與血腥,自始至終貫徹了革命黨人追求民主自由的堅定意志及博愛寬容的文明素質,至少在開局上實現了各民族以及社會各階層和諧共處,共同建國的共和新氣象,在引入民主、自由、法治等新文化與實現共和新制度的同時,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美德繼續得以在反思中傳承和發展。
我們中國民主黨人為捍衛人權、遵循人類希求和平與自由的普遍正義,以「和平、理性、公開、法治」的行動準則,秉承辛亥革命先烈之前仆後繼之堅韌革命精神,以普世認同的正義原則為指導,抱著「真相、和解、改正與賠償」的良好願望處理歷史和現實遺留問題,將一如既往地與全國人民一起(這過程需要更加廣泛與深入的公民意識培育)督促執政的中共當局尊重民權、實現法治、放棄特權還政於民,並對其嚴重危害國家與人民利益的行為進行譴責,必要的時候啟動法律程序進行問責,哪怕「屢敗屢戰」,力圖讓國家與人民以最小的代價順利過渡到民主法治的真正共和國之制度。
所以,表面上看,辛亥革命至今百年輪迴仍舊「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但是從某種實質意義上講,至少對於中國民主黨來說,是辛亥革命精神仍舊指引著我們前進!前進!向前進!
陳樹慶
2011年10月10日完稿於中國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