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文明國家,主宰社會各個領域規則運行,指導不同信仰人們行為規範的是什麼?是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人治社會的特點為國家領導人的話才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和權威),每個公民,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敬畏法律,人人遵守法律,人人維護法律,人人實踐法律。法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意識領域中如同水乳交融一般、如同呼吸空氣一樣,是那麼的自然、普遍、正常,是那麼的不可缺少、深入人心、融為一體。這就是正常的法治社會。
平時我們有些中國人常常把一切行為規範的準則唯國家領導人的講話或以上面的文件為準,而不是把神聖的憲法和法律作為唯一的準則,因此就常常在中國人中間會出現以下這些錯誤認識:
「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情況是在不斷變化的,規則也應該相應變化」「跟著上面的指示走,就一定不會錯」「不會拉關係走後門,就不能辦事情」「沒有後臺,事情難辦」「政策也是靈活的,不能一成不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不罰眾」「跟對了人就不怕犯錯誤」「不懂得潛規則,就肯定辦不好事」等等的一系列違反法治精神的做法。如果國家領導人或上面的文件指示違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即使看出來,也不敢違反,而還去違心執行,就會把事情越辦越糟,越辦越壞。
這樣的不良經歷和這樣的深刻教訓,在我們中國人以往的平時經歷中還不是比比皆是的嗎!
因此,以憲法為準繩,以法律為依據,一切行為準則、一切工作學習規則,均應該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應該成為我們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平時行為規範的一切準則。這是以法治國的法治社會的最最基本特徵。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行為規範,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實施和治理,是不依權力領導人的更迭改變而轉移。法律法治與民主制度一樣,是構建和支撐成為社會穩定發展的兩大支柱(另一大支柱是人們的正信宗教信仰)。
法治又是社會精神文明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和重要條件。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人權是法治的歸宿,這與我國古代道家所說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相通相似的,也正如法國人文啟蒙思想家盧梭所說的:「法的本質代表公益」。
正常的民主憲政國家裡,法律的制定必須遵循吸納兩個重要元素:第一是吸納人類普遍認同和欣賞的先進價值觀念,第二是吸納人類幾千年流傳下來的有強大生命力的傳統道德觀念(往往從宗教教義或者從德高望重的大師學說派生衍續出來)。如果把這兩者的理念完美地結合起來,這個法律就是正義的、公益的;反之,這兩者結合得不好,或者故意迴避這兩者的某些實質精華,那麼這個法律就有缺陷,或者就是惡法,就會被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來作惡多端,危害人類。
人類普世認同的優秀價值觀就是民主、法治、人權、平等、博愛、自由、獨立、責任、義務、服務、奉獻、三權分立、四大自由、全民福利等等的價值觀念,這是近代人類智慧的光輝結晶,也是人類社會邁向現代化文明化的最基本的人文基礎。人類的傳統道德觀念在我們中國歷史上的具體表現就是道家、佛家(釋家)、儒家學說的廣泛持久的傳播,這也是被世界其他各國人民高度讚揚和稱頌的。以儒、釋、道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中,道家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返璞歸真」「順其自然」的思想代表著我們祖先的真實樸素的宇宙觀;佛家的「行善積德」「因果報應」「善惡有報」是社會需要的基本善良常識;儒家的「仁、義、禮、智、信、忠、孝、節、勇、廉、恥」是規範中國人和古代中國社會行為美心靈美的道德基礎。儒、釋、道三家思想就鮮明而形象地弘揚了「真、善、美」的優良價值觀和道德觀,在神州大地上交相輝映,並且給中國人建立了一套非常穩定的良好的道德價值體系,成為中國社會和中華民族長期賴以融合、安定與和諧的思想文化和文明禮儀基礎。
紀律與秩序是法治的第一層次,法律與治理是法治的第二層次,依法治國、 依法治家,必須落實到每個公民身上,這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的穩定安全,社會精神文明的弘揚,公民人權的真正落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法治的形式來維持文明、保障進步、維護權益。每個公民一定要進行普法教育和具備鮮明的法治意識,這是精神文明的需要,這是建立人文素養的需要,這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治也有兩條重要原則,其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有任何越軌或凌駕於法制框架之外的舉動,都會造成對他人的人權侵害和社會風氣的敗壞;其二是司法的公義和公正,是維護道德底線和社會穩定的最後防線,這需要司法的獨立透明和被廣泛監督。法律的作用就是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保護公民的自由人權。
現代社會裏,任何黨派、任何社會團體、任何國家各級領導人、任何個人,所有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私生活,都必須臣服於神聖而高尚的憲法和法律的制約,是憲法和法律指導一切黨派、團體、個人的所有行為規範,這是依法治國的法治基本精神。如果把黨派或小團體利益置於法律框架之外,置於普通公民權益之上,強調什麼「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1968年毛澤東語),那麼必定是一個地地道道的人治專制社會,必定會出現「我是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摘自1970年毛澤東對美國人斯諾的談話)「一黨獨裁,遍地是災」(刊登在1946年中國共產黨的報刊上的言語)「政權就是鎮壓之權」(林彪語)那樣的大規模大範圍迫害人權摧殘人性的可怕現象。
不說毛澤東時代中國統治當局大規模的瘋狂鎮壓人權、迫害無辜、草菅人命是大規模的犯法犯罪行為,幾千萬人生靈塗炭,就是在當今,中國統治當局仍然在明裡暗裡大範圍鎮壓迫害信仰美好的民主志士、善良而正義的法輪功人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弱勢群體、正信宗教信仰人群等等,這當然也是大範圍的犯法犯罪行為,中國官員的滔天罪行,遲早會得到歷史的清算,即面臨公開正義的法律審判鞭韃!他們遲早會被釘上歷史的恥辱柱上!
美國移民局對新移民的考核中有這樣一道題:對於「法治」的理解有四個選擇:1是人人必須守法;2是領導者必須守法;3是政府必須守法;4是每個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粗看一下覺得4個答案都對,實際上只有3才是正確答案,這是法治社會的大前提和根本基礎,因為只有「把權力關進了籠子」(美國前總統小布希語),才是法律治理的本質,才能造成歷屆政府的每個官員們嚴格按照法律辦事,才是真正地體現為人民服務,廣大民眾的人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上行下效,公民們才會真正地遵紀守法。由於在民主憲政社會裏,由於真正開放報禁、開放黨禁、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權力只有受到廣大公民的經常性的公開輿論批評監督,使得官員們只能規規矩矩地辦事,稍有不慎,馬上就會下臺。
現代憲法和法治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標誌就是: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是完全獨立的,並且它們相互權利制約、相互權力制衡,這就是三權分立原則,這是人類的一個史無前例的偉大進步!現代社會之所以先進文明發達,就在於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互相監督無法濫權外,更因為廣大人民享有完全充分的新聞自由輿論監督的權力,這被稱為第四種權利,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廣大人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參政權、罷免權是影響、左右甚至決定政府當局的決策及政策的主要因素和根本力量。
1748年,法國偉大思想家孟德斯鳩的巨作《論法的精神》誕生了,首次提出了限制權利的理論:「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利……要防止濫用權利,就必須以權利約束權利」,進而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理論,向沿襲了千百年的皇權提出了挑戰。這種理論就像黑暗的夜幕中一顆耀眼的明星一樣奪目四射,逐漸驅散了獨裁專制的黑暗。1789年同是法國在大革命時期,又發表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其中第11條明確規定:「思想和觀點的自由交流是人的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任何公民均可自由地說話、寫作和出版,但要保證對法律規定地情況不濫用這個自由。」人類世界永遠激盪著18世紀民主啟蒙學者伏爾泰的偉大聲音:「儘管我反對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從此,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的呼聲響徹大地、深入人心。偉大的中國民主革命之父孫中山先生曾題詞:「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世界潮流就是民主法治潮流!
今天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已跨入了民主法治社會,歷史已經雄辯地證明:只有民主法治制度,才能孕育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進入現代文明的前提,才能真正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雖然我們知道民主法治制度並不是人類十全十美的社會制度,它還有許多缺陷和不足(例如在極端民族主義的煽動和矇蔽下,德國人民曾經通過民主選舉而讓法西斯政黨上臺執政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但是到目前為止,民主法治制度仍然比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政治制度要先進得多,要完善得多。
民主法治不是手段,不是工具,不是方法,不是計謀,不是策略,更不是恩賜;民主法治是理想目標,是天賦人權,是民心所歸,是歷史趨勢,是人文精神,是公平正義、是公開透明、是智慧噴泉,是寬廣情懷,是博大胸襟,是正大光明,是美好氛圍,是像呼吸空氣那樣時時刻刻的需求,是人民大眾實現平等和諧互助的凝聚力。
真正的民主法治,就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決不是代表為民作主。我們中國現在的「民主集中制」,實際上已被許多人們譏諷為「書記開口,黨委揮手,政府動手,人大舉手,政協拍手,百姓垂手,輿論禁口,眾人點頭」的木偶戲伎倆。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
我們中國還遠遠沒有進入到真正的法治社會,人治或專制的痕跡還極其濃厚。例如最近有個有心人曾經詳細調查過山西省各級人大代表的組成成分,結果瞭解到70%以上是各級政府官員組成;他又在北京分散隨機調查了全國人大代表的成分,結果也是大致有70%左右的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各級政府官員組成。作為中國的立法機構成員——人大代表,本來的主要任務是利用立法來約束限制行政機構——各級政府官員的行政職務規範,並且監督檢查審核他們的日常工作行為,當他們有不良行為時,隨時制止批評或罷免他們的行政職務,政府行政人員違法犯罪那怕是出現很小的程度,必定司法會介入進行懲罰。現在可真正亂套了。
我們打個比方吧:運動員在體育比賽中,比賽規則是另外有人制定的(好比立法機構成員的立法),運動員的比賽行為好比行政機構人員即政府官員的行政行為,而裁判員就是根據立法機構的立法規則來限制和裁定運動員是否違反規則(好比司法行為),有時候裁判員可以是立法機構的成員,也可以是司法機構的成員,但是運動員是絕對不可以當裁判員的,更不能為自己的比賽行為設立自己的規則,這不僅是普通常識,也是正常體育比賽的統用規範。這裡面的三套人馬都是獨立的,互相制約的,互相監督的。可現在作為行政機構的政府官員竟然有70%左右,他們又作為立法機構的成員,這就是說:自己給自己制定規則,自己對自己的行為監督,這好比又當運動員,又當制定規則的人,又當裁判員,這樣的體育比賽還有什麼公正性、公益性與正義性?!
這好比醫生給自己身體開刀治病,好比自己的手抓住自己的頭髮想離開地面一樣,都是匪夷所思、不可想像的。
當前風靡大陸的中國年輕作家韓寒,被北京大學的教授認為:「全國所有的教授對中國年輕人的影響都不如一個韓寒」。韓寒在《亞細亞的孤兒》一文中有一段令人拍案稱絕叫好的話:「幾十年前,我們總是在糾結,權力到底要落在什麼階級的人手裡,事實上,權力掌握在什麼階級的人的手裡都不重要,任何獲得權力的人自然就變成了一個新的階級,從來就沒有誰可以論證他們天然和必然的會去維護自己出身的那個階級的利益。無論你是什麼階級,無論你是哪個思想家,哪個政治家,哪個軍事家,研究出如何獲得權力的都不偉大,研究出如何限制權力的才是偉人。」
確實,在我們中國有一些缺乏公民自主意識的人,太崇拜有權力有勢力的人了,根本不懂得權力的氾濫對人類對社會的危害是多麼的嚴重,他們也許想利用有權有勢的人來為自己謀得一私半利吧,最終只能心甘情願地出賣靈魂、默認罪惡、參與罪惡,做了奴才做了走狗還洋洋得意自以為聰明呢。
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委員長」(即議長)在多種不同場合下還常常強調代表大會即議會「要在黨的領導下」和「加強黨的領導力量」「不搞三權分立」,這與立法機關應該起的監督政府行為、限制權力氾濫的立法作用與制約作用,簡直風牛馬不相及。因此廣大民眾指出中國這種的「議會」即「人民代表大會」為「橡皮圖章」或者「機器人表決」,真是一針見血!
中國的司法機關從根本上來說還無法真正獨立,對許多司法工作人員來說,還得時刻遵循在「政法委」的黨的一元化領導下開展工作,還得套上「黨領導」的緊箍咒,而真正的大緊箍咒應該就是法律和法治!神聖而高尚的法律,對有些司法幹部來說根本不是什麼緊箍咒,只是幾張廢紙而已,而黨的領導人或上級的指示和講話才是他們真正的「法律」(人治特點)。一些司法幹部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就使得各地各級的官僚們無法無天的腐敗罪惡有了大保護傘的庇護,可以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前腐後繼、無惡不作、作威作福、一手遮天。
如果這三位一體的權力統統集中為一體,那這就是說,制定和監督規則(立法)的,執行規則(行政)的,裁定規則(司法)的都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小團體,那麼這個人和這個小團體完全可以無法無天,並且完全可以逍遙法外,這就是標準的獨裁專制。我國已經司空見慣的許多見不得人的令人作呃的「潛規則」氾濫,許多卑鄙無恥的「黑箱操作」氾濫,許多令人痛心痛恨的腐敗腐化氾濫,許多冤假錯案的層出不窮,許多真正想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群體常常遭受壓制迫害,許多想伸張正義的人群常常受到打擊報復,據《法制日報》報導:【最高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構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見2010年6月21日《新民晚報》的摘錄),這均源於三權不能真正獨立,法律和法治不能彰顯正義公正。
我們從最近陸續發現的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趙作海案、廣西的王子發案等等均由於「殺人」案,結果被殺的人最後都因為「死而復生」了,而證明了他們都是大大的冤案。在記者的調查報導中,均發現司法機構中的公安與檢察機構普遍存在對嫌疑人大量行刑逼供的違法犯罪行為,常常在嚴刑拷打、不讓睡覺、不給吃喝的惡劣情況下獲得了嫌疑犯的「供詞」。還譬如多次被網民披露的「躲貓貓死」「喝水死」「突發急病死」等等的在看守所或監獄里許多嫌疑人和罪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哪一件不是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而造成的!這些披露出來的問題只是司法機構存在大量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
中國司法人員中的不少人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法律的最主要任務是懲罰壞人。我們應該扭轉這一錯誤觀念,應該樹立這樣的正確觀念:法律的第一要義是保護人權,第二要義才是懲罰罪行(不是指人)。懲罰罪行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權,拯救罪人。欣慰的是,這一先進理念在我國的一些報刊上已經出現,例如《新民晚報》最近就有這樣觀點的文章發表過。
現在中國雖然在向法治社會方向逐漸過渡有了點進步,但是司法方面還存在一些其他認識誤區,這就嚴重影響了法治進程,玷污了法治本質,例如「權大於法」「黨紀代替國法」「一旦犯罪,功勞抵罪」「刑不上大夫」「言論有罪論」「思想有罪論」等等,這些長期人治專制社會造成的後遺症還在繼續干擾法治、破壞法治,還在繼續嚴重傷害公民們的正當權益。要消除這些很頑固的惡劣症狀,還必須經歷一段也許很長的時期,因為只有徹底改變當前的獨裁製度和專制體制才會向真正的法治社會邁進!
正常的法治社會,言論方面只要不對他人構成造謠誣蔑陷害,不對他人造成精神傷害,都不構成犯罪;思想認識方面無論政治觀點、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的分歧有多大,只要行為不走極端不搞破壞,不造成對他人人身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傷害,都不構成犯罪。而這些正確的法治觀念,直到現在還沒有深入人心,特別還沒有對我國的司法工作人員形成普遍的規範,而根深蒂固的「權大於法」「言論有罪論」「思想有罪論」等等的這些人治專制思維慣性,直到現在還在經常阻礙著中國真正法治的實施貫徹。
如果說,體制的腐敗是社會產生最大範圍的腐敗。那麼,司法的腐敗是社會上最黑暗的腐敗!其他各種腐敗(政治、體制、權力、經濟、文化、生活、思想等等的腐敗)則是污染了人類正常生活必須使用道德河流的各處水質,而司法的普遍腐敗則是直接污染了道德河流的水源,最終會把人類引向道德的毀滅。(這段話大意出自西方一個著名思想家的著作中)
原上海市市長徐匡迪在參加了由中國市長代表團參觀一些發達國家後,在對上海市民的電視轉播中我親耳聽到他講到:「德國的警察和司法隊伍素質非常高。過去我們在「文革」時期搞政審常常要查祖輩三代人的政治面貌;德國在招收警察和法官時,就要對其查他的上面三代甚至查五代人是否有違法記錄在案的歷史,如果沒有,同時本人表現又良好,才有可能被錄取。」這段話給我印象深刻。如果中國沒有借鑒學習國外的先進理念,光講階級出身(現在已經淡化了)和組織領導的信任,不講民主公開選拔程序和法治規則制約,不講德才兼備,不講輿論公開監督,不講透明公開程序,只講任人唯親,只講幫派小團體利益,只講「潛規則」,只講唯領導人指示為一切準則(而不是以憲法與法律為唯一準則),那麼無論立法行政司法隊伍都會出現良莠不齊的現象。
專制人治制度下的政治往往主宰法律,政治強姦民意,法律是權貴的奴婢,官吏濫權是壓迫人性摧殘良知的人治社會;而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法律時刻制約政治,法律伸張正義,法律是民眾的衛士,人民自由是解放人性弘揚良知的法治社會。在真正的民主與法治社會裏,法律和法治對惡人來說是懸在頭頂上的克利達摩斯利劍,對絕大部分遵紀守法的公民來說是保護他們的正義之劍,是公義之神,公正之天平。
(未完)
接(談談法律法治下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416692)